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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大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2026-08-03招标变更-澄清安徽 - 滁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滁州大剧院音乐厅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滁州市
采购单位 滁州市亭城文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189****7810
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马露 180****5728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滁州大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czsjqt202607-018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大剧院音乐厅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如下:

一、项目答疑

问题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对投标人的认证体系证书要求为: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但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为音响、灯光及反声罩的供货安装与调试,并不包含显示屏的独立实施,仅有部分维保及联合调试工作,且联合调试不涉及显示屏的系统集成或安装。该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投标人。部分在音响、灯光、舞台机械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实力的企业,可能因认证范围未纳入“显示屏”而被排除或扣分,损害了招标的公平竞争性。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对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要求,将与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无关的“显示屏”予以删除。建议修改为:“认证覆盖业务范围须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相关内容”,以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相匹配。

答: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已明确:“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现有LED显示系统、舞台机械系统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测、评估、维护保养。”和“对现有音频系统、灯光系统、LED显示系统、舞台机械系统和本项目新建系统设备进行联合集成调试”,认证体系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要求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与项目履约要求匹配。且认证体系作为加分评审项,并非资格准入硬性门槛,未限制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将职称专业限定为“机电工程”“电子技术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三个具体专业名称。该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的要求,将专业限定予以删除,建议修改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

答:招标文件仅将机电工程、电子技术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三类职称作为加分评审项,并非资格准入硬性门槛,未限制其他单位参与投标,不属于排他性、限制性条款。该三类职称对应本项目技术管控需求,设置与项目履约要求匹配。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音响系统-1.数字调音台技术要求部分多项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指标,参数精准指向英国迪吉科(DiGiCo)品牌机型SD12-96,整套技术参数组合无法同时被两个及以上不同品牌主流产品满足,构成“量身定制”招标参数,限制充分市场竞争,,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请求招标人/代理机构对上述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条款予以复核;删除、调整具有特定厂商专有技术、固定硬件数量、限定专属插件、限定专属冗余方式等排他性参数;取消精准匹配单一机型的固化通道、接口数量指标;将量化硬件指标调整为性能等效描述,以系统功能、处理性能、实际使用效果作为评审标准,不限制物理推子数量、屏幕数量、内置效果器数量、固定矩阵行列、特定插件品牌;修改标星号★关键条款,放开技术路线限制,保证多家不同品牌合格产品均可参与公平竞争。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音响系统-7.左声道扬声器组(远场)、8.左声道扬声器组(近场)、10.右声道扬声器组(远场)、11.右声道扬组(近场)、13.中央声道扬声器组(远场)、14.中央声道扬声器组(近场)以上6种设备参数序号1、大频率响应:不劣于45Hz-19KHz;最大声压级;不小于143dB(pinknoise)(中标后中标人***网截图或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彩色扫描件)①同时锁定不劣于45Hz-19KHz的性能描述:行业大量主流线阵频响下限48Hz/50Hz,在配套超低音箱后整体系统低频完全满足场地需求,单独对全频箱体设置严苛低频下限,与常规扩声系统设计逻辑不符。②硬性限定PinkNoise(粉红噪声)条件下≥143dB最大声压级:多数厂商标称声压采用峰值正弦波测试标准,不同厂家测试标准不统一。未统一测试条件直接固化数值,容易排除采用通用测试标准的一线品牌。参数大量采用固定硬件尺寸、固定箱体结构、精确指向角度、特定测试条件声压指标,没有采用“性能等效”的开放式描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调整频响、最大声压条款,统一明确测试标准,放宽频响边界,允许系统搭配超低扬声器满足低频需求;删除强制单元尺寸、箱体结构硬性要求,修改为系统声学性能指标,不再限定必须单15寸/双12寸、3寸驱动单元;修改指向性描述:取消“单只箱体垂直覆盖≤10°”硬性约束,调整为阵列组合后可实现所需垂直波束控制;“配套3D声学模拟软件”修改为:支持声场仿真模拟,可提供声学覆盖、声压分布仿真报告(原厂仿真工具或通用专业声学软件均可);优化★条款证明材料要求,允许产品规格手册、官方电子参数文档等多种有效证明形式,避免仅限定带实拍图彩页;所有参数修改为开放式性能要求,不锁定单一产品规格,保证多家品牌公平参与竞争。

答:剧场已建成运营多年,建筑结构及空间布局均为既定不可改动条件,因此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均为现场施工条件的硬性约束。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音响系统-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参数质疑。1.与扬声器同品牌: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明确,无充分、不可替代的业务刚需,不得强制功放/处理器与扬声器同一品牌。系统兼容可依靠标准数字音频协议、标准化控制接口实现,跨品牌专业音频设备完全可以稳定互联互通,不存在必须同品牌才能保障运行的客观必要条件。强制同品牌属于典型隐性壁垒:投标人必须整套选用单一品牌音箱+功放方案,直接排除大量“音箱A品牌、功放B品牌”优质组合方案,限制不同品牌产品自由组合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2.无源扬声器配套功放条款:所选功率放大器必须是扬声器的生产厂家标准推荐配置,内置所有的音箱的扬声器数据库,可快速调用扬声器参数;①强制要求扬声器原厂推荐功放、内置对应音箱数据库:该功能架构为部分欧洲专业线阵厂商自有生态方案。大量一线数字功放支持手动录入音箱参数、导入厂商官方预设文件实现精准驱动,声学效果等效:不依靠内置本地数据库也完全满足使用需求。②将“原厂推荐功放”作为硬性门槛,本质上和“功放音箱同品牌”形成双重锁死,进一步固化只能选用同一品牌整套方案。数字功放需同时具备数字AVB,AES和模拟的三种音频信号输入接口,并可以实现AVB与AES及模拟输入信号双重冗余备份切换硬性强制同时原生集成AVB+AES+模拟三路输入、三重信号冗余。行业主流设备普遍支持Dante、AES67、AVB***网络协议,很多功放原生搭载Dante而非AVB:***网络音频方案路线不同。项目冗余需求核心是具备双链路冗余能力,不应当限定必须同时集齐AVB,AES和模拟三种物理接口,参数设置过于僵化,排除采用Dante/AES67实现冗余的主流产品。功放系统输出信号不少于20通道:标配标配不少于2个EtherCON***网监控接口。固定通道数量、固定双EtherCON***网口,属于硬件形态硬性指标。部分高性能功放采用模块化扩展通道、单网口内置交换机菊花链方案,功能等效。单纯限定物理接口数量与类型,不以性能目标作为评判标准。3.★关键条款:无论是无源或有源系统,数字音频处理器/数字功放需支持Milan-AVB传输协议并符合Avnu国际认证要求(***网截图),***网络存在多条成熟并行技术路线:Dante、AES67、RAVENNA、Milan-AVB。Dante在国内大型场馆应用普及率更高,大量国际一线主流音频设备采用Dante协议,不支持Milan-AVB。Milan-AVB仅为AVB协议下的其中一个标准化子集,并非行业强制通用标准。项目音频传输、链路冗余功能完全可以通过Dante/AES67实现,没有技术上不可替代的理由强制锁定Milan-AVB+Avnu认证。将小众协议及特定联盟认证设置为★实质性否决项,直接大面积排除众多主流品牌,参数明显定向匹配支持Milan认证的特定厂商产品线。请求1.删除“功放、音频处理器必须与扬声器同品牌”强制要求:修改为:不同品牌设备之间需采用标准音频协议互联互通,投标人提供系统匹配性方案,保障声学匹配、稳定可靠运行。2.删除“必须选用音箱原厂推荐功放、内置对应音箱数据库”硬性要求:调整为:功放可正确加载扬声器厂商官方参数,保障驱动与分频匹配。3.修改★Milan-AVB协议条款:调整为支持Dante/AES67/Milan-AVB/RAVENNA任意一种标准化IP音频协议,具备Avnu认证或AES67/Dante官方认证均可,***网络音频技术路线。4.信号冗余条款修改:不再强制同时具备AVB+AES+模拟三种原生接口;要求系统具备双链路信号冗余备份方案,不限定接口组合形式。5.删除强制硬件接口数量、***网等硬件形态限制,转变为功能性描述,以能否实现监控、告警、远程控制作为评判标准。6.将“供电、散热、消防方案”由实质性准入条件调整为投标方案评审内容。7.取消强制有源扬声器系统必须配置外置独立处理器的架构限制,允许采用有源音箱内置PSP组网管控方案。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同品牌扬声器与功放具备原厂匹配的各项参数,兼容性更强,同时实现调试、售后的统一对接,且多家音频品牌拥有成套产品线,未锁定单一品牌;协议条款市场上多家品牌可响应。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灯光系统-5.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技术要求参数部分多项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指标,参数精准指向彩熠FINE品牌机型1800PERF,整套技术参数组合无法同时被两个及以上不同品牌主流产品满足,构成“量身定制”招标参数,限制充分市场竞争,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请求1.删除强制“双独立反光碗光学结构”,修改为灯具具备高效光学系统,满足≥430001m总光通量输出、Ra≥90;不限反光腔体形式。2.删除硬性约束:≥18个风机、无触点滚轮、非触式磁旋编码器;调整为功能性描述:设备定位精准、断电位置记忆、整机低噪声、可靠温控散热,不限编码器、风机、操作面板硬件形式。3.取消强制“原厂远程云管理、远程定位、云端故障提醒”准入条件;调整为:***网RDM设备状态监控:如需远程运维,允许采用第三方灯光监控系统实现,不强制灯具内置私有云模块。4.删除光源功率、整机输入功率、图案片数量、最大DMX通道、外形尺寸重量等刚性数值约束,改为性能目标描述;若涉及安装承重、空间限制,调整为投标方案响应条款,不作为实质性否决项。5.不再强制实体7个色片,允许支持CMY/全光谱虚拟混色方案。6.删除“光源要求:≥1800W光源”,调整为光源要求:≥1400W,电脑切割灯统一标准。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灯光系统-10.摇头电脑切割灯技术要求参数部分多项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指标,参数精准指向彩熠FINE品牌机型1400ZLPERF,整套技术参数组合无法同时被两个及以上不同品牌主流产品满足,构成“量身定制”招标参数,限制市场充分竞争,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请求1.删除“两个或以上独立反光碗”硬件结构强制要求;调整为:灯具光学系统高效稳定,光通量≥360001m,不限反光腔体结构形式。2.删除强制约束:无触点滚轮、独立返回按键、非接触磁旋编码器、不少于18个风机;修改为功能性描述:灯具定位精准、支持断电位置记忆、整机低噪音、具备可靠温控散热,不限硬件元器件方案。3.取消光源功率硬性下限,优先采用光通量、显色指数作为核心光学考核指标;如保留显色指标,招标人补充项目必须Ra≥98、R9≥98的场景必要性论证。4.优化色片、图案盘相关条款,允许虚拟混色方案同等参与竞争,不强制实体色片配置。5.修改★云端远程管理条款:修改方案参考:灯具支持RDM***网设备状态监测:如需远程运维功能,允许投标人采用第三方灯光监控系统实现,不再强制灯具原生内置远程云管理、远程定位、云端故障提醒功能;删除对应CMA/CNAS专项检测报告要求。6.所有参数优先采用性能结果导向描述,取消各类零部件、内部构造、硬件形态的硬性限制,保障多家品牌产品公平参与竞争。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灯光系统-16.LED脚灯技术要求参数大量限定外壳造型、内部光学结构、灯珠排布、硬件接口位置、机械安装配件、专属附加功能,成套参数高度指向彩熠FINE品牌型号150FT;大量指标以硬件物理规格作为准入门槛,不以最终光学性能、使用效果作为评判标准,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请求1、删除“非对称五棱面外壳、蝶型反光碗、灯珠上下两层排布、48颗×4W灯珠”等硬件结构约束;修改为性能导向:灯具满足Ra>90、R9>90、照度指标、40°-70°出光角度,不限外壳造型、反光结构、灯珠规格与排布方式。2、取消强制RGBL光源制式,允许RGBW、RGBACL等同效高显色混色方案参与竞争;删除整机功率下限。3、取消NFC功能、不少于100组内置宏程序硬性准入要求;如需本地快速配置功能,调整为方案评审要求,不作为否决项。4、删除精确限定机脚数量、吊孔数量、接口必须布置在灯具下方、灯具自带原生拼接插槽等机械结构约束;修改为:支持地面摆放、多种吊挂方式、支持灯具级联布线,不限接口位置与拼接实现方式。5、优化★条款举证要求,允许官方规格说明书、电子版官方参数文档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不强制要求带有实物实拍图片。6、明确照度指标统一测试标准,消除评审争议。7、删除强制4段独立分区控制,可调整为支持多区域独立调光,不硬性锁定分段数量。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技术要求参数本大量锁定板材复合结构、精确成套外形尺寸、专属定制构件、专用转运车型式、固定配套照明参数,多项指标不以声学性能、使用功能作为评判标准,转而限定内部构造、机械配件规格,成套参数指向特定厂商成熟定型产品,存在倾向性、不合理限制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相关规定。逐条质疑理由如下:(一)★反声板构造要求:≥lmm铝板+≥lmm声学隔音层+≥19mm铝蜂窝+≥lmm铝板,反声板总厚度≥22mm,面密度≥11kg/平方米,1/3倍频程吸声系数在1000Hz频段时≤0.12;中标后提供CMA/CNAS第三方检测报告1.强制四层复合固定结构属于硬性材料构造壁垒,主流舞台反声罩铝蜂窝板方案有多种成熟结构:双层铝板直接复合铝蜂窝+铝板+阻尼层+铝蜂窝,无需强制增加独立1mm声学隔音夹层。只要满足反射性能、面密度、结构刚度,多种板材结构均可实现同等声学效果。限定固定层级,排斥不同材料工艺路线。2.精确锁死板材各层厚度、总厚度下限。厂商可通过调整铝蜂窝芯材密度、铝板牌号实现同等面密度与声学指标,不应固化每层材料厚度。3.单一频率点吸声系数硬性约束反声罩核心目标是高声反射、低吸声。评判应采用宽频吸声指标(降噪系数NRC),仅单独锁定1000Hz单点吸声系数≤0.12,指标设置片面;且未统一检测标准(混响室法/阻抗管法),开标评审极易产生争议。4.举证门槛不合理:将完整板材结构、单点声学指标的CMA/CNAS报告设为中标后硬性资料。众多生产企业仅持有成品声学检测报告,无法针对该特定四层复合结构单独送检出具报告,变相抬高供应商准入门槛。(二)顶板参数1.直接锁定四套顶板精确外轮廓尺寸:≥17500X2425、≥16500X2425、≥15500X2425、≥14450x2425。重大倾向性疑点:成套固定长度模块组合,为某厂家标准化成品顶板模组尺寸。舞台建筑台口、吊杆条件存在差异,完全可以要求“满足舞台空间排布、可组合形成完整顶面反射面”,而非直接写死四组固定规格。固定成品尺寸等于限定只能选用对应规格现成模组产品,无法采用模块化灵活定制方案。2.强制:钢制纵向连接杆、每根配套2根钢丝绳吊索定制快速挂钩、板块之间专属快速连接装置、可分块存储。吊挂、拼接功能仅需要求安全可靠、拆装便捷:“定制快速挂钩、专属快速连接件”属于厂商自有配件体系描述,以专有零部件形态设置门槛。3.面板板材厚度结构同上,不再复述。(三)侧板、后板参数1.固定成套高度规格:侧板≥7.0m/6.5m/6.0m,后板≥6.0m。和顶板逻辑一致,为定型产品标准模组高度;项目仅需要求侧后塔组合可围合交响演奏区域,不应直接锁定固定高度档位。2.硬性约束:专用铝合金装饰条、专用定制铰链、钢制配重底座、钢板切割配重箱体、后部2只万向轮+前部可调支撑脚、斜支撑杆调节倾角。实现塔架稳定、缝隙遮挡、角度可调存在多种机械设计方案;强制零部件材质、数量、结构形式,用硬件配置代替功能目标评审。(四)顶板车、侧后板运转车1.项板车:“根据存储位置定制顶板车”;2.侧后板转运车:钢架焊接、液压升降、底部3组万向轮系统。转运小车功能目标:承载平稳、移动灵活、保护板面。液压升降、3组万向轮属于特定车型配置;可采用固定高度重载推车方案实现同等储运效果。直接锁定转运车结构,配套反声罩定型模组,进一步缩小可选供应商范围。(五)反声罩照明系统1.LED灯具≥48盏、单灯≥150W、色温5600K、Ra>90、DMX线性调光、无风扇静音。灯具功率、数量、色温可作为方案优化项,不宜一刀切硬性数值下限;同效果可选用更高光效灯具减少数量,或采用分区布光方案。无风扇、DMX控制属于通用要求,争议较小,但与整套反声罩模组打包形成完整参数链。1.删除★条款中“1mm铝板+1mm隔音层+19mm铝蜂窝+1mm铝板”固定四层复合结构要求;修改为性能导向:面板总厚度≥22mm,面密度≥11kg/m,具备良好声反射性能,宽频降噪系数满足交响乐使用要求,不限内部复合结构形式。2.取消单独锁定1000Hz单点吸声系数,调整为提供全频段吸声测试曲线、整体降噪系数指标,并明确统一检测标准;优化CMA/CNAS报告举证要求,允许同等结构等效板材检测报告予以认可。3.删除顶板、侧板、后板精确固定外形尺寸档位,修改功能描述:反声罩顶板、侧后板模块可自由组合,适配本舞台台口尺寸,能够形成封闭交响演奏声学空间;允许投标人根据现场尺寸进行合理模块化排布。4.删除“定制快速挂钩、专用铰链、固定结构液压转运车”等零部件形态约束;调整为:吊挂系统、拼接连接件、转运设备安全稳固、拆装便捷,满足现场搬运、组装、收纳需求,不限具体机械结构形式。5.反声罩LED照明取消灯具数量、单灯功率硬性下限,调整为系统总光通量、显色指标达标,投标人提供布光方案。

答:本项目剧场舞台大小、后台收纳空间、侧台搬运通道等均为固定建筑条件,反声罩相关结构、外形、尺寸、转运车等要求是根据现场实测计算后确定的硬性约束。参数均以声学性能和现场落地可行性为核心目标,经调研,市场上多个厂家能够满足要求。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付款方式中尾款扣留比例不合理,供应商垫资压力过大。条款约定供货验收合格仅付至90%,10%尾款待全部售后承诺完成后付清,质保扣留比例远超滁州市财政局规定。请求:将付款方式修改成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

答: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非财政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未要求项目类型。本项目属于高标准专业剧场剧院采购项目,舞台系统专业技术门槛高。当前评标业绩条款仅约定音视频集成项目设备构成,未限定项目类型,会议室、商业展厅、普通场馆等通用集成项目均可得分,该类项目无剧场专项实施难度,无法客观体现投标人剧院类专项施工集成能力,业绩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请求增加业绩类型限制,仅认可剧场、剧院、音乐厅等同类项目业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故不可限制剧场、剧院、音乐厅等业绩类型,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2: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设置严苛不合理(强制转账记录回单体现项目名称),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双方往来款发票已可完整锁定项目信息,强制附加标注项目名称的转账回单属于重复举证。请求删除转账记录回单(须载明项目名称)。

答:仅依靠合同或发票,无法完全杜绝合同挂靠、事后补签合同、发票与实际履约项目不一一对应的问题;银行转账流水具备唯一交易编号、付款备注项目名称,可直观证明项目真实履约、款项实际支付,有效防范虚假业绩,保障评标公平公正。且双方往来款发票、转账记录回单(须载明项目名称)的要求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3: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年限时间过长,此要求就是为某公司量身定制的评分方法。评标办法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招标文件设置远超5年的业绩年限要求,未采用政府采购通用的近3年业绩考察周期。请求将业绩有效时间范围调整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近3年,仅认可近三年完成的同类集成项目作为计分业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有效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且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此项设置不合理。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音响、灯光、舞台机械、LED显示系统等多个专业领域。显示屏仅为LED显示系统终端显示部件,要求认证范围指向“显示屏”明显不合理。请求招标文件中认证覆盖业务范围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视频(或音视频)相关内容”。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1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未设置针对技术方案、技术能力、系统集成、售后服务、施工方案等与技术内容相关的实质性评分项,评审因素设置不完整。本项目为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不仅仅是产品的简单堆砌,更重要的是系统集成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应该设置“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系统集成方案”等评分项,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招标文件未设置此类评分项,属于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建议增加“技术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实施方案”等与技术内容相关的评分项,并对各评分项进行细化量化,以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实施方案质量。

答:“技术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实施方案”等相关的技术方案评分跟实际履约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且没有设置方案评分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6:“★”号条款废标不合理:本项目“★”号参数数量众多,任何一条不满足即导致投标无效,属于“一票否决”式的废标条款,具有明显的限制性。请求将“★”号条款的废标后果调整为扣分处理。

答:★号条款为法定设置的实质性响应要求,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且相关证明材料仅要求中标后提供,不存在不合理限制。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投标人每提供一个音视频系统(至少包含大屏、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任意四项内容)集成项目业绩得10分,其他的不得分,本条最高得10分。”该业绩条款的设置严重偏离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存在以下问题:(1)业绩认定标准过于宽泛,未能体现场馆属性滁州大剧院音乐厅作为专业场馆,承担着滁州市重大会议及重要演出的核心职能,其系统不仅要求高度集成,更对声学环境、音质及舞台呈现效果、舞台机械联动、应急保障能力等有着极为严苛的标准。然而,招标文件仅要求业绩包含“大屏、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中的任意四项内容,却未对项目应用场景做出任何限定。这意味着,某投标人仅凭一个“小会议室”的音视频集成项目,只要凑齐上述四项内容,即可获得满分10分。这种“小会议室”级别的业绩,与本项目“大剧院音乐厅”的应用场景完全不相匹配,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承接大型专业场馆项目的经验与能力。(2)业绩条款无法保障项目质量与售后服务,本项目不仅是设备供货,系统的深化设计、安装调试、联调联试及长期维保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一个仅在小会议室中完成过简单集成工作的供应商,能否胜任大剧院音乐厅复杂的系统安装、集成联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存在重大疑问。如此设置业绩条款,是对本项目实施质量和后期服务保障的极不负责。(3)业绩条款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科学、客观、公正地设置业绩条件,是全面衡量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从业人员技术成熟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最直接依据。然而,本项目的业绩设置并未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择优选定实力供应商”的目标来合理设定,反而大幅降低了准入门槛,使得业绩实力明显不足的供应商也能获得高分。这种“低门槛、高评分”的异常设计,指向性明显,有理由怀疑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强烈建议,将业绩评分条款修改为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类似应用场景的业绩,例如:“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投标人每提供一个音乐厅、剧场、剧院、电视演播厅等专业场馆的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业绩(至少包含大屏、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中任意四项内容),得10分,其他的不得分,本条最高得10分。”

答:同问题11回答。

问题1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且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该项设置未能准确、全面地覆盖舞台视频系统的构成,存在技术性错误,与行业标准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演出安全第5部分:舞台视频安全》(WH/T78.5-2020),舞台视频系统明确由视频源设备、切换控制设备、传输设备、终端显示设备四部分构成。本项目舞台显示系统是一个完整的集成系统,包含除“显示屏”(终端显示设备)之外的其他核心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将认证范围限定于“显示屏”,属于以局部概念替代整体概念,在技术界定上不完整、不准确。本条款将会造成在评标时排斥那些认证范围更科学、更全面“视频设备”的优质供应商,而可能仅对少数认证片面的供应商有利。这种设置与考察供应商真实、全面的专业能力这一采购目的缺乏合理关联,构成了不合理限制。请招标人将认证范围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且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视频相关内容。”表述更为准确和全面,能够涵盖舞台视频系统的各个关键环节,更符合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实际履约需求,确保所有具备舞台视频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公平竞争,避免因认证机构表述差异或招标文件定义狭隘而导致的歧视。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1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本条最高得4分。”条款的设置严重脱离项目实际,存在明显不合理性。(1)高级职称要求与本项目规模严重不匹配。本项目采购预算限价为810万元,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规定,具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已完全覆盖本项目规模。而二级资质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要求仅为中级职称,并非高级职称。招标文件直接要求高级职称才能得满分,标准明显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2)高级职称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国家对于供货集成商评定技术职称的制度推行时间尚不长,持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需经过至少五年的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这意味着,市场上能够满足“持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数量极为有限。招标文件以此作为高分项,实质上是将大量具备相应能力、持有中级职称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竞争之外,指向性明显,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强烈建议将本条款修改为与项目实际规模和行业标准相匹配的条件,具体如下:“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

答:同问题2回答。

问题20:评审细则缺乏完整性,未能全面评价投标供应商项目实施及售后保障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整个评分细则,存在一项重大缺失,完全未设置针对投标人“项目实施、售后保障方案、项目具体呈现效果方案”等的评审内容,未对投标人的技术实施能力、现场管理能力、系统联调能力及长期运维保障能力进行任何实质性考核。这一缺失与同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常规设置极不相符,严重影响了评审的科学性与完整性。该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项目实施能力评审缺失,无法保障工程质量。本项目为大型专业场馆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涉及大屏显示、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声学优化等多个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安装调试与联调联试,技术复杂度高、交叉作业多、施工周期紧。然而,评分细则中却未设置任何关于“项目实施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系统联调联试方案”、“项目呈现效果”等关键评审项。这意味着,即使投标人缺乏大型场馆项目的现场实施经验与管理能力,仅凭业绩和证书等静态条件,也有可能获得高分,这无疑将给项目的最终交付质量埋下重大隐患,(2)售后保障能力评审缺失,无法保障长期稳定运行专业场馆设备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高度依赖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与快速响应能力。然而,本次评分细则中同样未设置关于“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保障计划”、“应急响应机制”、“本地化服务能力”、“操作培训方案”等任何评审内容。这使得评审过程无法区分投标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投入意愿与保障能力,无法确保中标人在系统交付后能够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与运维服务。(3)评分体系不完整,与行业规范及采购宗旨相悖根据采购项目“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以及政府制定的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全面覆盖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交付质量与后期服务。一个仅考核投标人“过去做了什么”(业绩)和“拥有什么证书”(资质),却完全不考核其“打算怎么做”(实施方案)、具体效果如何和“出了问题怎么办”(售后保障)的评分体系,是严重不完整的,无法实现择优采购的目标,也无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强烈建议,在评分细则中增加项目实施组织方案、项目呈现效果、售后服务与运维保障方案等等评审内容,以全面、客观地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履约能力。

答:同问题15回答。

问题2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付款方式、时间、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须经招标人认可),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0%,售后承诺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该条款涉嫌以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形式变相扣押尾款,加重了供应商负担,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1)违反政府关于货物采购保证金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各地财政部门的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允许收取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将合同价款的10%作为尾款,在“售后承诺完成后”才支付,其性质已超出合同履行的正常付款节点,实质上构成了以“质量保证金”或类似名目扣押供应商资金的行为,而当前货物采购类招标均无收取质量保证金要求。(2)造成供应商资金压力巨大。本项目最高限价810万元,扣除20%预付款后,供货验收合格时供应商仅能收到合同价款的90%,即729万元。剩余10%(约81万元)的尾款将作为“质保金”被长期扣押。根据评分细则,若投标人承诺增加两年质保期,则总质保期可能长达四年。这意味着供应商需在长达四年的周期内承担高额的资金占用成本,对广大投标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构成了不合理的资金负担。(3)可能引发履约风险。将大额尾款支付与漫长的售后承诺期(特别是可延长的质保期)强行绑定,不仅无法有效保障项目质量,反而可能因供应商长期无法获得全款,导致其售后服务意愿和能力下降,甚至影响项目后期维护的积极性,最终损害项目方利益。本项目为政府融资,虽然标注为自筹资金,但最终应还是政府埋单,理应遵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诉求取消售后承诺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条款,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须经招标人认可),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

答:同问题10回答。

问题22: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详细配置清单是指哪些材料,烦请释明。

答:投标人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内容填写,成套设备至少包含设备主机型号及成套设备内的所有零部件和标配件。

问题23:现有招标文件中缺少图纸,烦请提供DWG格式的图纸。

答:采购需求已清晰列明设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配置等,无DWG格式的图纸。

问题24: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对“投标人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不合理、不规范的评审因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性限制,请求予以更正。(1)评审因素与履约能力无关,违反财政部87号令发票仅为财税结算票据,无法证明项目实施内容、完工质量、验收结果;合同、业主验收报告才是证明履约能力的核心材料,强制索要发票属于增设无关评审条件。(2)强制提交发票侵害商业秘密,设置不合理门槛发票包含企业单价、利润、客户隐私等涉密经营数据,强制要求侵犯商业秘密及客户隐私。(1)删除“双方往来款发票、转账记录回单(须载明项目名称)方可计分”的强制性表述;(2)明确业绩基础证明材料为:业绩合同关键页、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材料的扫描件(有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提供上述材料即可认定有效业绩。

答:同问题12回答。

问题25:项目清单招标参数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招标文件《滁州大剧院招标文件正文》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中技术参数描述,以下列产品为例:(1)采购清单第1项:数值调音台,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公开链接https://www.****.net;(2)采购清单第7项:左声道扬声器组(远场),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公开链接:https://www.****.com;(3)采购清单第15项:固定返送扬声器,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公开链接:https://www.****.com;(4)采购清单第16项:LED脚灯,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公开链接:https://www.****.cn;综上所述,招标清单的技术参数描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为特定某一品牌参数,此处不再过多举例。参数要求及评分设置具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请求(1)重新调整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以确保至少有三个品牌以上的产品可以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2)重新调整评审标准;(3)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不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答:同问题3、4、8回答。

问题26:付款方式中质保金比例设置过高,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20%预付款,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0%,售后承诺完成后支付至100%”。《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明确保证金收取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等22项保证金,其中也并未规定采购类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且即便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及安装类项目,预留10%价款作为质保相关费用,比例远超政策规定上限,且未明确设置依据,另外结合评分办法中售后承诺分值,本项目免费质保期最高达可4年,明显不合理加重中标人资金占用负担,不符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请求调整项目付款比例,取消质保金设置。

答:同问题10回答。

问题27:投标人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条款设置不合理。1、业绩未限定厅堂类型,与项目专业属性不匹配。业绩评审仅要求为“包含大屏、灯光、音响系统、舞台机械、声学装饰任意四项的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未对项目厅堂类型作出限定。本项目为专业音乐厅项目,涉及专业声学调试、厅堂扩声设计等高度专业化要求,普通音视频项目经验无法匹配本项目的专业需求,不对业绩厅堂类型作出要求,有意放宽业绩要求,无法有效筛选具备同类专业项目实施能力的投标人,不利于保障项目交付质量。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转账回单,过度加重举证负担,文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双方往来款发票、转账记录回单(须载明项目名称)”,但未明确要求提供全部回款回单还是任意一笔回单,评审标准模糊,转账回单须载明项目名称并非各个项目转账流程的强制要求,属于业绩甲方操作流程,并非中标人可控;且中标通知书、合同、双方往来款发票、竣工验收材料已足以证明业绩真实性与履约完成情况,额外强制要求银行转账回单且须载明项目名称属于过度设置举证义务,大幅增加投标人材料准备成本,缺乏合理必要性,有理由怀疑是针对某些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请求优化业绩评审规则:增加“业绩为音乐厅、剧场等专业演艺厅堂类项目”的要求;取消转账回单作为业绩必备证明材料的要求;将业绩考察年限调整为近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

答:同问题11、13、24回答。

问题28:认证体系评审中认证覆盖业务范围设置不合理、存在着片面性及指向性。评标办法“认证体系”项要求,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需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其中“显示屏”表述设置范围过窄、存在着片面性及指向性。本项目内容涉及LED显示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WH/T78.5-2020演出安全第5部分:舞台视频安全》行业标准,显示屏仅作为显示终端设备之一,与系统中其他关键设备共同构成完整的视频系统解决方案。管理体系认证的常规业务范围表述为“视频系统”“音视频系统”等宽泛概念,极少单独以“显示屏”作为认证范围描述。仅限定“显示屏”表述,范围设置过窄,将导致大量持有合规体系认证的潜在投标人无法得分,易造成评审歧义,存在限制竞争的嫌疑。认证范围包含“视频”“音视频”等同类表述的,应当具备同等效力予以认可。请明确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包含“视频”、“音视频”等同类表述的均予以认可,或将条款中“显示屏”调整为“视频或音视频”。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29:拟派技术负责人评分内容职称要求过高。评标办法仅针对技术负责人一人设置职称评分(高级职称得4分、中级职称得2分)。本项目最高限价810万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配置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完全覆盖本项目规模;其法定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仅需满足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且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高级职称仅为一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法定要求,对应可承接各类规模(含大型、特大型)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也就是说,国家法定资质标准中,承接本项目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仅需中级职称即可满足准入要求。招标文件将高级职称作为最高得分标准,设置过高,明显超出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属于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的不合理人员要求,构成对广大配备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企业的差别待遇与排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调整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评分标准,取消高级职称评分标准。

答:同问题2回答。

问题30:评审办法缺失专业技术内容评分项,评审维度不完整。本项目资信标评分仅设置投标人业绩、认证体系、人员业绩、技术负责人职称、产品参数、售后承诺6项内容,未设置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调试方案、声学优化方案、运维培训方案等专业技术类评分项。本项目为专业音乐厅多系统集成项目,技术复杂度高、实施专业性强,最终交付效果与施工方案、调试能力直接相关。缺失技术方案类评分项,无法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技术实施能力与方案合理性,评审维度不完整,不利于招标人遴选综合能力最优的供应商。请在评标办法中增加技术方案类评分项,对施工组织设计、系统集成调试方案、声学优化方案、运维培训方案等内容设置对应分值,完善评审维度。

答:同问题15回答。

问题3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对投标人的认证体系证书要求为:证书认证覆盖业务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相关内容,但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为音响、灯光及反声罩的供货安装与调试,并不包含显示屏的独立实施,仅有部分维保及联合调试工作,且联合调试不涉及显示屏的系统集成或安装。该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潜在投标人。部分在音响、灯光、舞台机械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实力的企业,可能因认证范围未纳入“显示屏”而被排除或扣分,损害了招标的公平竞争性。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对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要求,将与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无关的“显示屏”予以删除。建议修改为:“认证覆盖业务范围须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相关内容”,以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相匹配。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32:招标文件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将职称专业限定为“机电工程”“电子技术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三个具体专业名称。该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排他性。1.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足:本项目为舞台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涉及音响、灯光、反声罩等多学科交叉领域。技术负责人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往往涵盖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工程等多学科。一位在“自动化”“电气工程”“控制工程”或“机械工程”等关联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综合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现行要求过于强调专业名称而非实际能力,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该限定条件排除了大量其他相关专业方向且具备同等技术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高级工程师,极大地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减少了市场竞争,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保障公平竞争的立法精神。这疑似为满足某一特定投标人的条件而设置,构成了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待遇。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的要求,将专业限定予以删除。建议修改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

答:同问题2回答。

问题33:LED脚灯技术参数及佐证要求具有排他性、不合理性。1.该参数设置过于细化、定制化,属于针对性排他条款。市面上符合音乐厅舞台补光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的LED脚灯,可通过多种灯珠数量、功率搭配、反光结构、排布方式实现同等补光效果。条款中固定48颗灯珠、单颗4W、专属蝶型反光碗、上下两层排列、整机190W精准功率等极致细化参数,并非项目功能、质量、安全的必要性要求,仅少数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可满足,直接排除了大量技术达标、性能优质的同类合规产品,限制充分市场竞争。项目核心需求为舞台下补光、高显色照明、分段可控调光,现有行业通用成熟产品,可完全满足音乐厅使用场景的所有功能需求,无需限定上述唯一化、定制化硬件参数。该参数无任何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作为支撑,属于人为抬高投标门槛。3.***网实物截图、产品彩页及说明书扫描件的佐证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且多数正规厂家产品参数以检测报告、型式认证文件为法定依据,官网公示内容、彩页宣传资料不具备法定参数效力,该要求属于不合理增设投标履约门槛。恳请贵单位删除或修改LED脚灯中48颗灯珠、单颗4W、蝶型反光碗、上下两层排布、190W精准整机功率等非必要性定制化排他参数,保留Ra≥90、R9≥90、4段独立控制、颜色可调、长短距离投射补光等项目刚需核心功能参数,放宽不合理硬件限定。2.恳请贵单位取消LED***网截图、产品彩页扫描件的强制佐证要求,改为以国家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为有效佐证材料。

答:同问题8回答。

问题34:摇头电脑切割灯云功能及佐证要求不合理、涉嫌排他;1.设备维护、状态监测可通过传统本地调试、设备后台系统、人工运维、常规后台监测等多种通用方式实现,完全满足项目日常管理、故障排查、数据收集需求。远程云管理、远程定位、自动报障维护提醒属于增值性功能,并非本项目设备正常运行、舞台使用、安全运维的刚需核心功能。将非刚需增值功能设为强制性星标达标参数,大幅提高投标成本与产品准入门槛,无项目实际需求支撑。2.目前舞台灯光行业内,多数主流合规品牌的专业切割灯,核心照明、切割、舞台演出功能均满足音乐厅使用标准,但并非所有品牌均配置专属云端管理系统。***平台的特定厂家产品,变相排斥无云端增值功能、但核心性能远超项目需求的合规产品,存在明显量身定制、指定品牌的嫌疑。3.强制要求CMA/CNAS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上述云功能,无行业及法规依据。此类软件云端功能属于厂家自主研发配套功能,暂无统一国家检测标准,多数权威检测机构无对应检测项目,导致大部分合规供应商无法取得对应报告,实质构成投标壁垒,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恳请贵单位调整摇头电脑切割灯远程云管理、远程定位、自动维护提醒等非刚需强制参数,不作为硬性达标项,或改为优选加分项;取消该功能对应的CMA/CNAS检测报告强制佐证要求。

答:同问题6回答。

问题35:(一)舞台反声板:强制分层结构+强制CMA检测+短期限废标,违反国家声学规范及2026年一单一库新规:1.分层厚度精准锁定,无音乐厅规范依据,属于典型排他性控标依据《音乐厅声学设计规范》(GB/T36072)、《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专业音乐厅反声板仅考核总厚度、面密度、1000Hz中高频低吸声反射性能三大核心声学指标,国家规范从未强制要求固定“1mm铝板+1mm隔音层+19mm铝蜂窝”四层分层结构。市场大量成熟音乐厅专用反声产品(加厚蜂窝结构、阻尼复合结构、GRG声学结构)均可满足本项目声学演出要求,但无法满足本条精细化分层厚度要求。该参数属于与项目实际使用功能无关的内部构造限制,刻意排除多数合规供应商,限制市场竞争。2.强制全项目CMA检测,违反2026年6月1日CMA“一单一库”国家新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库外项目CMA资质作为采购准入及履约条件;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出具带CMA标识报告。根据2026年6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新规,本项目反声板铝蜂窝分层厚度、板材单层厚度等构造类检测项目未纳入全国CMIA能力项目库,无法出具合规有效的CMA标识检测报告。招标文件明确认可CMA、CNAS任意一项资质报告即可,CNAS检测资质不受“一单一库”政策限制,可正常出具合规检测报告。但即便采用CNAS检测,整套构造尺寸+声学性能全套检测流程复杂、制样与测试周期固定,无法适配15个日历天的超短提交时限,客观存在无法克服的履约障碍,属于不合理履约限制条件。3.15天超短时限+废标处罚,完全不具备履约可行性声学复合板材制样、分层结构检测、1/3倍频程声学性能测试,整套检测、核验、出具正式CNAS检测报告的合理周期普遍为20-30天。即便依托不受新规限制的CNAS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也无法在招标文件要求的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流程并取得合规彩色扫描件,客观上所有中标供应商均无法按期完成资料提交,该时限要求完全不具备履约可行性,搭配一刀切废标处罚条款,属于刻意设置不合理履约障碍。(二)数字调音台:多组独家精准数值叠加,唯一指向DiGiCo专属机型,严重排他控标本条参数通过多维度精准数值锁死单一机型:144路总DSP通道、输入≥96路、输出母线≥48路、双15寸触控屏、26支防误触电动推子,该组精确数值组合为DiGiCo同系列定型专属配置。DiGiCo官网链接:https://****.biz,市面所有主流音乐厅专业品牌(Midas、LAWO、ALLEN&HEATH、SSL、YAMAHA、SOUNDCRAFT等)旗舰机型,均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全部精准个位数值:通道配比、推子数量、屏幕尺寸无法完全匹配招标门槛。本项目为常规音乐厅交响乐演出,无需顶配超大通道、固定推子数量及固定屏幕尺寸,该参数组合远超项目实际需求、无采购必要性,完全为单一品牌量身定制,直接排斥全部其他主流专业扩声品牌。(三)主扩音箱:精准频响+精准声压级双重锁定,唯一指向L-ACOUSTICSA15Focus,品牌指向性极强。招标文件锁定:45Hz-19kHz频响、≥143dB(pinknoise)最大声压级,该双重精准数值精准匹配L-ACOUSTICSA15Focus原厂官方参数,属于典型隐性指定产品参数。L-ACOUSTICS官网链接:https://www.****.com,1.L-ACOUSTICSA15Focus官方参数:可用带宽41Hz-20kHz、最大声压级144dB,完全满足并贴合本次招标参数下限门槛;2.d&b、Nexo、MARTINAUDI0,JBL、MeyerSound等行业主流音乐厅专业扩声品牌,同级别产品无法回时满足“45Hz-19kHz精准频响区间+143dB粉红噪声最大声压级”双重固定数值要求,参数组合形成明显排他壁垒。音乐厅声学设计仅要求全频段均衡、动态充足、音色还原真实,国家规范无“必须卡死45Hz低频、19kHz高频、143dB精准声压”的强制要求。本条参数属于人为定制、指向单一品牌型号的排他性条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四)摇头电脑切割灯: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性、指向特定厂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1.舞台灯具核心功能为舞台光学输出、色彩控制、图案变焦、摇头运动;***平台、远程定位、云端自动报障不属于舞台灯具强制通用指标,属于某厂家独有参数。与灯具基础演出功能无必然关联;***平台等参数属于增设非必要门槛,绑定某一家品牌实现控标。2.招标文件要求“非标注“★”的其它参数,技术要求每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中其他灯具如“LED摇头染色灯、摇头电脑染色灯、摇头电脑光束灯、LED会议平板灯"均要求“为便于使用方进行设备维护管理、数据收集、设备实时状态监测,所投产品具有远程产品管理云功能、产品的故障自动报障和维护提醒功能、产品远程定位功能。”很多普通参数不影响设备整体功能、属于次要参数且为某厂家独有,一刀切同等扣分,分值未体现指标权重差异。通过这种形式,达到控标的目的。(五)全项目统一规则缺陷:核心参数后置审核、无容错机制、评审存在重大漏洞。1.本项目所有大实质性否决项(反声板、调音台、音箱等)及非标星项评标时以技术响应表作为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老师无法现场核验参数真实性,如中标单位不是意向单位,可以利用技术参数逐条响应的方式,跳过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老师达到废标的目的。极易滋生围标串标风险,严重损害招标公正性。2.所有核心证明材料统一后置至中标后15天审核,且设置“逾期/不符直接取消中标资格”的一刀切废标条款,无补正、澄清、延期、整改容错机制。一旦中标后资料无法按期出具或参数细微偏差,直接废标,将造成招标返工、项目工期延误、财政资金浪费,对诚信投标企业极不公平。综上所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上全部不合理、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完成进行修改,依法发布正式招标文件澄清更正公告,确保本采购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实施。建议修改招标采购需求内容。

答:1)同问题3、4、6、7、9回答。

2)正规合格的出产产品的结构、性能检测均为其上市前的必备流程,投标人参与投标即应确保所投产品合规、资料齐备,15天仅用于整理提交,完全具备可操作性。

问题36:招标文件第31页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3)无论是使用无源或有源扬声器,数字音频处理器或数字功率放大器需支持Milan-AVB传输协议并符合Avnu国际认证要求(中标***网截图彩色扫描件).该条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经查询Avnu联盟官方认证名录,目前全球通过AvnuMilan完整认证的专业音频设备品牌仅有L-Acoustics(法国阿酷司)、MeyerSound(美国美亚声)、d&baudiotechnik(德国D&B)、Adamson(加拿大亚当森),LAB.GRUPPEN(瑞典)等极少数国外品牌,国内品牌及多数国际品牌均未取得该认证。结合招标文件前述扬声器参数指标整体指向L-Acoustics品牌产品的特征,该条款实质上限定了特定品牌及原产地,构成对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请求删除上述质疑中提到的具有指向性的参数。

答:同问题5回答。

问题37:招标文件第29页左声道扬声器组(远场)1.★频率响应:不劣于45Hz-19KHz;最大声压级:不小于143dB(pinknoise)(中标后中标人***网截图或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彩色扫描件);2.低频单元不小于15吋或双12吋、低音反射,高频单元不小于3时压缩驱动器;该条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该指标严重超出本项目场地实际需求及国家现行扩声系统最高标准。根据国家文艺演出类扩声系统一级标准(WH/T25及GYJ25系列标准),音乐扩声系统一级最大声压级要求为≥103dB~109dB。按剧院常规主扩扬声器最远覆盖距离40米计算,考虑距离衰减后,扬声器单体最大声压级达到139dB即可满足一级标准要求,超出这一指标的需求都是这对特定产品的特殊要求。根据行业通用惯例及IEC60268-5、GB/T12060.5国家标准,扬声器频率响应标称必须明确容差范围。行业通用有效频率范围以士3dB为标准,在此标准下同类型线阵列扬声器频率响应通常为60Hz-18kHz左右,没有同类产品能达到45Hz-19kHz的宽频指标。仅L-Acoustics品牌产品采用-10dB容差(即下降10dB处的截止频率)进行标称,才能达到45Hz-19kHz的参数范围。该条款通过不标注测量标准的方式,实质上限定了特定品牌的标称体系。市面上大部分厂家的单15吋与双10吋是基本等效的产品,与双12吋不是一个量级的产品,此处具有排他性,建议调整为低频单元不小于15吋或双10吋、低音反射,高频单元不小于3吋压缩驱动器。请求删除上述质疑中提到的具有指向性的参数。

答:同问题4回答。

问题38:招标文件仅详细规定“采用纸质银行保函形式”的递交要求,未提供电子保函等其他便捷缴纳方式供投标人自主选择。该设置人为增加了投标流程复杂度与企业交易成本,不符合国家关于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明确政策导向,也不利于外地企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电子保函采用电子签名、区块链存证技术,与纸质银行保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具有办理时效快、成本低、真伪查验便捷、无需线下递交等优势,***平台的主流方式。请求认****中心***平台内申请的投标电子保函有效。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保证金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纸质银行保函。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9:付款方式中质保金比例设置过高,设置不合理,加重供应商资金压力,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普惠原则。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过高,远超常规行业及同类项目收取标准,大幅增加中小企业投标及履约资金占用成本,无合理必要性。本项目属于常规设备采购、服务类项目,不存在高风险、高售后、高损耗情形,无需设置高额质保金约束。请求下调质保金比例至行业常规合理标准,优化付款节点,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答:同问题10回答。

问题40: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年限过长、佐证材料要求苛刻且无厅堂类型限定逻辑矛盾。1.本项目业绩未做厅堂/场景类型限定,却强制要求提供转账回单体现完整项目名称作为佐证材料,要求过于苛刻,行业内绝大多数正规合同、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均可证明业绩真实性,转账回单不具备唯一性、合理性,属于变相抬高投标门槛;2.业绩要求年限过长,远超同类设备采购项目常规年限要求,无采购需求匹配依据,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请求取消“转账回单必须体现项目名称”的要求;缩短业绩年限至合理区间;明确业绩的场景范围。

答:同问题11、12、13回答。

问题41:认证体系范围过窄,仅限显示屏相关,未认可通用视频类体系,标准片面、不符合项目整体需求。本项目为整体音视频、显示系统集成项目,不仅包含显示屏,还涵盖视频处理、播控等整套系统,但招标文件仅限定显示屏单一体系认证,未认可通用视频类认证体系,认证范围定义狭窄、片面,与项目整体采购内容不匹配,刻意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请求拓宽认证体系认定范围,明确认可视频系统认证证书,不再局限于显示屏单一认证。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42:招标文件无任何技术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服务方案相关评分项,重资质轻技术,评审严重缺失。本项目为技术类集成改造项目,涉及设备选型、系统调试、施工安装、售后保障等核心技术内容,但本次评分细则完全无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售后服务、项目重难点应对等技术评分项,完全无法甄别投标人技术实力、服务能力、落地能力,评审极不科学、无法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请求补充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方案、项目重难点保障、质保服务体系等技术类评分项。

答:同问题15回答。

问题4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体系认证加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竟争原则。该评分条款强行要求三体系证书的认证范围同时捆绑覆盖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四类业务,无合理招标依据,属于违规设置差异化评审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本项包核心履约内容为舞台相关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配备服务,企业具备对应三体系认证,即可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的生产、服务、安全管控能力,足以保障项目履约。现行条款强行要求单本体系证书必须同时覆盖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四类全部业务范围,远超本项目基本履约需求。体系认证的业务范围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划、资质申报逐步核定的,行业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具备完整履约能力的舞台设备企业,均为分项认证、分项覆盖相关业务,极少有企业单本三体系证书同时囊括上述四类全部业务。该条款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刻意设置严苛且无必要的认证范围门槛。请求删除或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三体系证书“认证范围同时包含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全部相关内容"的限制性要求;调整评分规则,认可投标人三体系证书分项覆盖音响、灯光、舞台机械、显示屏任一相关业务范围的有效资质,只要证书业务范围匹配本项目采购内容,即可对应得分;废除现有排他性评分条款,修正后重新发布合规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

答:同问题1回答。

问题44:参数设定涉嫌“单一品牌指向性”招标文件「音响系统-数字调音台」全部技术参数条款,通过定制化、精确化硬件指标、专属软件冗余功能组合,唯一匹配DiGiCoSD1296单一型号数字调音台,设置排他性门槛,限制、排斥绝大多数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删除、修改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排他性定制参数:(1)将不少于2个不小于15吋触摸屏改成12寸触摸屏,删除“并支持外置扩展屏幕”;(2)将具有不少于26个防误触功能的触感式电动推子,改成不少于26个电动推子;(3)将VCA编组:不少于12个改成VCA/DCA编组:不少于12个;(4)将“内置图示均衡器:不少于16台”改成“EQ机架数量:不少于16台,不少于31段图示均衡GEQ”;(5)删除“最大输入/输出数量:不少于700X700”;(6)将“不少于8通道AES/EBU数字输入,不少于8通道AES/EBU数字输出”改成不少于4通道AES/EBU数字输入,不少于4通道AES/EBU数字输出;(7)将内置不少于2个I/0接口扩展卡槽,用于添加不少于6种格式的扩展卡;改成:不少于1个扩展卡槽;(8)将“内置不少于2组MADII/0的冗余同轴接口”改成内置MADI或DANTE输入输出接口;(9)将“内置字时钟同步、MIDI、GPI0接口”改成内置字时钟同步、MIDI、GPI0或可以通过转接支持;(10)将“支持同型号调音台镜像联动冗余热备份功能,且每个调音台各自独立DSP处理引擎;”改成:支持同型号调音台镜像联动冗余热备份功能或通过外接设备实现调音台镜像联动功能。

答:同问题3回答。

问题45:参数设定涉嫌“单一品牌指向性”,招标文件将远场和近场扬声器的垂直覆盖角度分别限制为“不大于10°”和“不大于30°”,但并未说明为何该角度是必须的。这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在扩声系统设计中,垂直覆盖角度通常可以通过线阵列音箱的数量叠加和吊挂角度调整来实现。强行规定单只音箱的固定角度,等于剥夺了投标人通过系统设计能力来满足声场覆盖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迫使所有投标人必须采用拥有特定角度产品的品牌,实质上是为某一品牌“量身定制”;在“低频单元不小于15吋或双12吋、低音反射,高频单元不小于3吋压缩驱动器”应用场景下,强制要求成本高昂的“双12寸线阵”,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典型表现。目前市面上线阵列扬声器采用单15吋低音单元的扬声器非常少,主要为点声源全频音箱,点声源全频音箱不具备拼接成垂直线阵使用的条件,即使强行物理拼接,其产生的梳状滤波器和声场干扰,也会严重影响听感和使用效果。同理,具有双12吋低音单元的扬声器有点声源也有线阵列扬声器,同样双12寸点声源也不具备拼接垂直线阵使用的结构。在此条件下,为了满足招标要求,竞品方不得不选择双12寸或者更大尺寸的线阵列扬声器来参与投标,一个品牌中双12寸线阵列扬声器及以上尺寸都属于巡演级别的扬声器系统,是大型户外演出,体育场馆使用的,跟单15吋扬声器结构完全不同,价格差异非常大,这就有用价格差异排除竞争对手的嫌疑。强制原厂专属3D声学模拟软件,排斥行业通用工具,条款5要求音箱自带配套原厂3D声学仿真软件,仅L-Acoustics等少量品牌自模拟软件满足;行业通用标准化声场仿真工具(EASE、EASEFocus)不被认可,人为设置品牌专属壁垒,无合理技术依据。参数远超常规室内场馆需求,无技术必要性,本项目为常规室内场馆扩声,按照行业通用标准:声压级满足≥135dB、垂直覆盖≤15°、1.3寸压缩高音即可满足全场均匀覆盖;143dB极限声压、10°极窄垂直扩散、3寸超大高音单元属于万人户外体育场、大型音乐节演出专用配置,本项目无远距离、超大空间扩声场景,强制高端演出级参数无合理刚需,人为抬高财政采购成本。通过对比发现,该参数就是法国L-Acoustics的A15-Focus和A15-Wide(或其固定安装版A15i-Focus和A15i-Wide,以下简称A15系列),仅L-AcousticsA15可完整响应,市场无第二款产品达标,设置排他性实质性条款,限制公平竞争;该套技术门槛压缩合格供应商至单一品牌,无法形成充分市场竞争,违背政府采购择优、节约财政资金的核心要求。1.修改精准锁定单一产品的固定声学数值,调整为区间化通用参数:(1)单只最大声压级:≥136dB;(2)水平覆盖角度:80-120之间;垂直覆盖角度:≤15°;(3)高频压缩驱动单元:≥1.3寸;低频单元允许单15寸/双10寸低音反射箱体。2.删除“原厂配套3D声学模拟软件”强制要求,调整为:支持行业通用三维声场仿真软件(EASE/EASEFocus等)即可;3.采购人书面出具专项说明,论证本项目必须采用143dB声压、10°窄垂直覆盖、3寸高音单元的场景必要性,说明通用参数设备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客观技术理由;4.对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条款进行更正、重新发布,保障全品类国内外供应商公平参与投标。

答:同问题4回答。

问题46:超低扬声器,强制原厂专属3D声学模拟软件,排斥行业通用工具条款4要求音箱自带配套原厂3D声学仿真软件,仅L-Acoustics等少量品牌自模拟软件满足;行业通用标准化声场仿真工具(EASE、EASEFocus)不被认可,人为设置品牌专属壁垒,无合理技术依据。删除“原厂配套3D声学模拟软件”强制要求,调整为:支持行业通用三维声场仿真软件(EASE/EASEFocus等)即可。

答: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配套仿真工具内置对应型号的完整声学数据库,数据精度与设备兼容性远高于通用软件。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7:固定返送/流动返送扬声器,性能指标与舞台返听实际需求不符,涉嫌过度配置。舞台返送扬声器的首要设计目标是提供高清晰度的监听声音和足够的传声增益,而非追求极致的最大声压级和低频下潜。招标文件要求的136dB最大声压级已接近甚至达到部分品牌主扩线阵列扬声器的水平,对于舞台返听应用而言,这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过高的声压级还可能增加舞台啸叫的风险,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该参数组合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我司经市场调研发现,能够同时满足最大声压级≥136dB、频率响应59Hz~20kHz、12寸低音、60°X90°覆盖角度及配套3D声学模拟软件等全部指标的12寸舞台返听音箱,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品牌极少。已查到的L-Acoustics品牌的X12型号的参数与上述要求高度吻合,这使得该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限制了其他主流品牌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扬声器覆盖角度参数设定不合理,要求说明科学依据,舞台返听扬声器的水平覆盖角度通常设计为宽覆盖(70-100),垂直覆盖角度设计为窄覆盖(40-80),且号角可旋转,以适应舞台监听场景一一即横向覆盖更大范围的表演区域,纵向控制声波投射。若将水平和垂直限制在60X90,除非请采购人提供该角度参数设定的声学设计依据,说明为何该特定角度是本项目舞台返听场景必须的,否则该参数设定缺乏科学合理依据。这与多数返听音箱的设计逻辑不符,可能导致特定品牌产品方能满足此要求,涉嫌指向性参数。强制原厂专属3D声学模拟软件,排斥行业通用工具,条款5要求音箱自带配套原厂3D声学仿真软件,仅L-Acoustics等少量品牌自模拟软件满足;行业通用标准化声场仿真工具(EASE、EASEFocus)不被认可,人为设置品牌专属壁垒,无合理技术依据。1.请求采购人将返送扬声器的最大声压级修改为合理的≥130dB,频率响应放宽至60Hz~19kHz,以回归返听产品的实际用途,并确保市场上有足够多的品牌能够参与竞争。2.返听扬声器的覆盖角度建议调整为:水平:70°-100°;垂直:40°-60°,高音号角可旋转。

答:同问题46回答。

问题48: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技术协议的“精准组合”涉嫌指向特定品牌。招标文件中扬声器、功放、数字音频处理器技术要求多处设置强制同品牌绑定、限定单一数字音频传输协议、堆砌无规范依据的高端专属功能、人为缩小合格设备供应商范围,限制充分市场竞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相关规定。Milan-AVB协议并非行业通用标准,其必要性存疑,Milan-AVB虽基于开放标准,但在专业音响领域,特别是招标文件可能涉及的档次和应用中,并非普遍支持的默认配置。事实支撑:权威品牌如L-Acoustics的LA2Xi、LA12X系列功放控制器确实内置Milan-AVB输入。但一些主流品牌提供了灵活的替代方案,例如d&baudiotechnik通过外部DS20***网络桥接器来实现Milan-AVB与AES信号的转换,而Fohhn的DI-4.1000功放则可通过更换连接模块支持AES/EBU、Dante或模拟输入。强制要求功放、数字音频处理器内置“Milan-AVB+AES+模拟”,直接排除了一类采用模块化、外置方案来满足需求的产品线,这正是典型的排他性设定。排斥市场更普遍的Dante协议,设置不合理门槛,***网络传输领域,Dante是应用更广泛的协议,而招标文件却未将其列为基本要求,反而指定了相对小众的Milan-AVB并绑定Avnu认证。目前,Dante协议凭借其广泛的设备兼容性和生态,***网络音频传输标准之一。(本项目中数字调音台参数要求中也是使用该协议的)招标文件在未提供任何本项目必须采用Milan-AVB协议的声学或系统设计论证的情况下,将具备Avnu认证的Milan-AVB作为强制性要求,同时未提及Dante等更普遍的标准协议,这明显与主流市场技术选型不符,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有强烈的排他性。模拟+AES+Milan-AVB三种接口强制组合,缺乏必要性和普遍性。要求单一设备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输入接口,属于过度设计和严苛限制。在系统设计中,数字(AES)和模拟输入备份是常见需求,但强制要求设备必须同时内置模拟、AES和Milan-AVB三种接口,且支持Milan-AVB与AES或模拟的双重冗余切换,这并非行业普遍做法。许多品牌通过外置接口箱、网络桥接器或不同型号的功放来满足不同输入需求,从而实现灵活的系统架构。将三种接口‘焊死’在一台设备上,极大地限制了投标人的系统设计灵活性和产品选择范围,涉嫌为特定型号‘量身定制’。1.取消单一限定Milan-AVB传输协议要求,调整为兼容主流通用数字音频协议(Dante/Milan-AVB/RAVENNA任选其一即可),取消中标后强制提供Avnu认证证书的硬性验收条件。2.优化无源功放不合理参数:删除“AVB、AES、模拟三路信号冗余切换”强制要求,调整为Dante、AVB、AES、模拟任选一组数字、模拟信号输入即可,将双EtherCON网口、20路输出通道调整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配置;3.优化有源功放不合理参数:删除“且具备独立的数字AVB或DANTE、AES和模拟的3种音频信号输入接口”,调整为Dante、AVB、AES、模拟任选一组数字、模拟信号输入即可,将数字处理通道不少于20路;需与所配扬声器数量相同,调整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配置。将供电、散热、消防方案从设备技术参数评审项调整为施工深化方案内容,不作为设备符合性判定标准。

答:同问题5回答。

问题49:反声罩系统质疑事项,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反声罩(二)顶板技术要求“2、每组顶板有若干纵向连接杆(钢制),每根纵向杆配以2根钢丝绳吊索及快速挂钩(定制)吊挂于吊杆上,吊点位置可调;”,相关参数不明确。本条中对每组顶板纵向连接杆数量没有提出要求,以“若干”表示。这条技术要求说明招标人不懂反声罩顶板的纵向连接杆的安装要求,不确定纵向连接杆需要多少个。顶板纵向连接杆(钢制)是顶板的受力点,连接杆(钢制)少了影响安全,易造成脱落,砸到顶板下面的人;连接杆(钢制)多了会对现有顶部结构产生影响,增加了顶部的下拉力,给整个现有的顶部造成安全隐患。这条技术要求进一步说明招标人没有对现有吊挂反声罩的顶部进行钢结构设计,只有单纯参考音乐厅顶部要安装反声罩的样式,结合现有音乐厅尺寸摘抄一些技术要求,同时并不考虑顶部结构荷载的安全问题。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反声罩(二)顶板和反声罩(三)顶板车。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顶板车用于存储顶板和运输使用,说明反声罩(二)顶板是可以拆卸的。在反声罩系统中没有体现反声罩(二)顶板是电动升降安装还是手动升降安装。顶板一按技术要求的最小尺寸17500X2425X22mm计算重量,“1mm铝板+1mm声学隔音层+19mm铝蜂窝+lmm铝板,反声板总厚度22mm”,市场上这类技术要求材料每平方约8kg/m,17.5米X2.425米=42.4375平方米,顶板一重量按最低要求为339.5kg。由于技术要求中没有明确反声罩(二)顶板的安装方式,在不用电动升降方式安装前提下,1套顶板一至少需要八位左右的工作人员将其吊杆在顶部使用,这样技术要求实施的后果,会造成人身安全及场地安全隐患。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反声罩(二)侧板和反声罩(四)侧后板运转车。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侧后板运转车作为运输使用,说明反声罩(二)侧板是可以拆卸的。但侧板一高度按最低技术要求为7米,侧板二高度按最低技术要求为6.5米,侧板三高度按最低技术要求为6米,后板高度按最低要求为6米,这种高度的情况下,如何将侧板搬到侧后板运转车上,再将其进行运转。按招标文件反声罩(二)侧板的要求,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在不借助机械的情况下,靠人力将高7米、6.5米、6米的侧板搬到侧后板运转车上,这样技术要求实施的后果,会造成人身安全及场地安全隐患。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反声罩(四)侧后板运转车2、小车架体钢架焊接支撑,液压系统升降,底部配有3组万向轮系统,运转灵活方便;没有明确“液压系统升降”的升降距离。结合(四)侧后板运转车的技术要求,将高7米声罩(二)侧板一,无论是垂直或水平放置,人工操作来实现,在水平放置时配置工作人员至少三人,一人推位车,水平放置情况下两人首尾扶侧板;在垂直放置时,无法配置工作人员,原因太高,无法实现。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反声罩照明系统,包含LED灯≥48盏。结合四、反声罩系统的下(二)顶板,LED灯应当是安装于(二)顶板下的顶板一,顶板二,顶板三,顶板四上。但四、反声罩系统明确(二)顶板是活动可拆卸的,反声罩照明系统中的LED灯,安装条件,首先是LED灯布线,其次固定在顶板上。本条技术要求中应当明确,LED灯的线路是利用原线路,还是将LED灯的线路布置在顶部,然后通过顶板安装时,LED灯采用插拔的方式,与顶部线路连接。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1反声罩中(一)大反声板构造要求:≥lmm铝板+≥lmm声学隔音层+≥19mm铝蜂窝+≥lmm铝板,反声板总厚度≥22mm,面密度≥11kg/m2,1/3倍频程吸声系数在1000Hz频段时≤0.12(中标后中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CMA认证标识已于2026年4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发出公告,不在“一单一库”中的内容不允许要求投标人提供CMA检测报告。反声罩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中,无法出具CMA检测报告,https://www.****.gov.cn。CNAS认证标识,CNAS是机构自愿行为,检测机构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五、利旧及检测评估维保、联合调试”,其中2检测评估、维保的要求,投标人是不具备检测能力,除非投标获得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本条名称和技术要求如保留“检测”两项,在技术要求修改为“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现有LED显示系统、舞台机械系统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测、评估、维护保养,采用专业仪器对设备性能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并向采购人出具全面完整的检测维保报告,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从“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四、反声罩系统”和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五、利旧及检测评估维保、联合调试”技术要求中可以看出,招标人完全对音乐厅反声罩系统不了解,不清楚,反声罩系统技术参数比招标文件第28页数字调音台,第31页17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19四通道数字式分集接收机,第39页10摇头电脑切割灯等一类设备的技术要求还少。把涉及到核心安全的反声罩只字未提,完全抛弃了舞台演员,工作人员,现场观众的安全责任。对反声罩顶板安全数据不提要求,对现在舞台顶部的荷载不提要求。对检测的性质不了解,只有具备哪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才能对哪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同时代理机构不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最新政策,不应当保留违反国家政策的内容。1.明确反声罩(二)顶板技术要求2、每组顶板纵向连接杆(钢制)的数量,并明确现有顶部结构荷载,便于投标人按实际数据进行核算,确保安装后不会脱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2.明确反声罩(二)顶板的安装方式,是电动方式、人工方式、或其它可实施的安全安装方式。3.明确反声罩(二)侧板的安装方式,是电动方式、人工方式、或其它可实施的安全安装方式。4.本条招标采购需求有误,建议重新修改。在不修改情况下请明确(四)侧后板运转车小车液压系统升降的距离,明确定制(四)侧后板运转车为全自动还是人工来推拉。5.明确反声罩照明系统中LED灯的安装方式。6.取消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所有“中标后中标人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的要求。7.取消“检测”要求或增加“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8.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认真负责的对待招标文件的第五章招标采购需求部分,特别是涉及安全的产品,删除不合理内容,增强反声罩产品的核心技术要求,如反声罩顶部现有的荷载是多少,顶板是电动升降还是手动升降,侧板何种方式拆运。

答:1)同问题9回答。

2)★号条款为法定设置的实质性响应要求,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检测报告要求CMA或CNAS认证标识均可,且相关证明材料仅要求中标后提供,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3)招标文件中检测评估、维保要求中的“检测”,是指中标人对现有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的常规流程,并非指须具有相关资质的针对性检测。

问题50:舞台灯光系统质疑事项,光源与光学参数矛盾、技术不合理质疑1.光源1800W、总光通量≥43000lm参数存虚标嫌疑,常规1800W切割摇头灯行业主流光效区间:单光源1800W氙气/汞灯光源整机出光普遍32000~38000lm,43000lm远超同功率行业实测上限;国内主流一线品牌(如珠江、浩洋等)均无法达到此标准数值;而且目前国内灯光行业主流品牌均采用高效节能的LED光源,本次招标其他产品均是LED光源,唯独本项产品要求常规光源,为了就是采用这独有的技术参数达到控标目的;要求“两个及以上独立反光碗多次投射”,双反光碗结构会大幅增加内部光损、杂光损耗,同等功率下光通量只会更低,功率与光通量、双反光碗结构三者形成技术冲突;如此参数设置目的同样是为了排他性;Ra≥90搭配大功率影视灯匹配性存疑,1800W大功率放电光源原厂裸光源Ra大多85~88,要做到整机出光Ra≥90,必须加装高损耗滤色片,会进一步压低光通量,和前面≥43000lm高光通量要求自相矛盾;结构功能类参数排他性、倾向性质疑,第11条:无触点滚轮菜单+独立一键返回物理按钮。市面主流专业切割灯分为两种操控方案:电容触控屏、机械式编码器滚;无触点磁控滚轮属于特定品牌独家定制结构,常规通用机型均为接触式编码器,该条款限定专属结构,存在指定品牌、排他性控标嫌疑,未采用通用行业标准配件要求,限制充分竞争。第13条:非触式磁旋编码器+绝对位置断电记忆磁旋无接触编码器同样属于小众定制配件,绝大多数通用摇头切割灯使用光电/接触式编码器即可实现断电复位、位置记忆;强制限定“非触式磁旋”属于额外增设专属硬件门槛,无行业强制使用依据,人为抬高供货门槛。第12条:不少于18个低噪声多点分布风,机行业1800W级切割灯标准风机配置:6~12个散热风机即可满足长时间满负荷散热;18个风机大幅超出散热需求,多余风机只会增加整机重量、噪音、故障点,无合理技术必要性,参数刻意拔高,仅少数定制重型灯具能满足,排斥通用标准化产品。电气功率参数逻辑矛盾质疑,光源仅1800W,整机输入功率要求≥2300W,差值500W全部分配给风机、驱动、控制系统;常规同类型灯具整机损耗仅200~350W,500W附属功耗严重超标,不符合电气节能设计逻辑;功率因数≥0.98:大功率影视灯具行业标准PF≥0.95即可满足供电规范,0.98属于极高标准,普通开关电源难以实现,仅高端定制电源可达,无场馆供电强制规范支撑,刻意抬高电气门槛。智能云远程功能不合理质疑(第17条),专业舞台摇头灯具行业通用标准仅支持本地DMX、Artnet、RDM本地状态读取,内置远程云管理、故障自动报障、***网定制专属功能;常规灯具无内置4G/WiFi云模块设计,如需远程监测可通过外接灯光中控服务器实现,强制灯具本体自带云端后台、远程定位,***平台,后期运维、数据管理只能依赖投标厂家,限制后期更换维保服务商,存在排他性控标。机械尺寸重量隐性门槛质疑(第16条)裸灯净重≤45kg、整机高度≤780mm,同时叠加双反光碗、18个风机、磁旋无接触编码、内置云模块、1800W大功率散热结构,多重重型硬件叠加下,轻量化尺寸约束与复杂内部结构互相冲突;该尺寸重量参数大概率匹配单一品牌定型机型,其他品牌同配置产品很难同时满足,参数定制化特征明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2.LED成像灯(第6/7/8/9项):结构与功能参数具有排他性、控标嫌疑,结构专属化设计(第7、14条)自锁双离合结构(第7条):属于特定品牌专利/定制结构,非行业通用标准;常规成像灯多采用旋钮/快拆锁止,强制“自锁双离合”存在指定品牌、排他控标嫌疑。机身镜头分离+光闸(第14条):虽属合理设计,但与“自锁双离合”“被动散热”等专属参数叠加,高度匹配单一厂家定型产品,参数定制化特征明显。控制参数冗余/门槛设置(第11、12条)不少于三种通道控制模式(第11条):300W单色温成像灯常规1-2通道即可满足需求,要求“≥3种”属于功能冗余、无实际必要,仅少数高端定制机型支持。3.摇头电脑切割灯:要求“光源要求:≥1400W;光学要求:具有两个或以上独立反光碗,多次投射,光通量总输出≥36000lm;”不合理;要求仅限定光源最低功率1400W,未约束整机光效、能耗指标。当前行业1000W、1200W高光效LED灯具即可达到360001m总光通量,强制下限1400W属于功能冗余、无实际必要,同时不符合节约能源要求;参数未明确光源类型,评审无统一判定标准,人为缩小可选产品范围。双反光碗结构会大大增加光损,导致光通量下降,功率与光通量、双反光碗结构三者技术要求形成冲突;如此参数设置目的是为了排他性;要求“支持线性变焦,最大角度不小于48°:”该参数搭配双反光碗光学结构叠加抬高硬件门槛,中小厂商无法实现,协同上一条参数锁定特定型号,如此参数设置目的是为了排他性;要求“采用无触点滚轮编辑菜单,具备独立一键式返回物理按钮”;市面主流专业切割灯操控基本以电容触控屏或者机械式编码器滚轮为主;无触点磁控滚轮设计属于某品牌定制结构,该参数限定专属结构,存在排他性控标嫌疑,限制充分竞争。要求“非触式磁旋编码器定位,信号反馈,绝对位置记忆,DMX离线断电位置恢复”;编码器的结构强制限定为“非触式磁旋”属于增设专属硬件门槛,无行业强制使用依据,存在排他性控标嫌疑,限制充分竞争。要求“具备不少于18个低噪声风机多点分布”;风机的功能是为了给长时间负荷工作的设备散热,确保设备稳定运行。通常风机配置6~12个即可满足散热效果;18个风机会增加整机重量、噪音,与低噪要求向背离,无合理必要性!参数要求过高,存在排他性控标嫌疑,限制充分竞争。要求“为便于使用方进行设备维护管理、数据收集、设备实时状态监测,所投产品具有远程产品管理云功能、产品的故障自动报障和维护提醒功能、产品远程定位功能。(中标后中标人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专业舞台灯具行业通用标准仅支持本地DMX、Artnet、RDM本地状态读取,内置远程云管理、故障自动报障、***网定制专属功能;市面上主流灯具无内置4G/WiFi云模块设计,如需远程监测可通过外接灯光中控服务器实现,强行要求灯具具有以上远程功能,条款设置为星号实质性条款,无其他替代方案,***平台的生产厂商,严重限制充分竞争。1.1400W常规光源修改为节能高效的LED光源;双反光碗结构改为反光碗结构或高效光学结构;2.“采用无触点滚轮编辑菜单,具备独立一键式返回物理按钮”改为“具有便捷的编辑菜单功能”;3.“非触式磁旋编码器定位,信号反馈,绝对位置记忆,DMX离线断电位置恢复”改为“具有编码器定位功能”;4.“具备不少于18个低噪声风机多点分布”改为“具有低噪声风机多点分布,确保良好的散热效果”;5.删除“为便于使用方进行设备维护管理、数据收集、设备实时状态监测,所投产品具有远程产品管理云功能、产品的故障自动报障。和维护提醒功能、产品远程定位功能。(中标后中标人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改为“可通过外接设备实现远程检测管理功能”。

答:同问题6、7回答。

问题51:LED脚灯,定义模糊、无验收依据。光学要求RGBL无行业标准,未定义L通道波长、光谱、功能,无法验收。灯体尺寸要求:“最大高度≤110mm、最小高度≤80mm”用产品尺寸作为限制,具有明显倾向性,排斥大多数产品的参与。出光角度40°-70°未明确水平/垂直角度,无测试标准,验收无依据。2米投射6米高、570lux照度指标,无色温、无角度、无中心/平均照度、无测试工况,参数无效、无法复测。大关键项存在排他性、限制竞争,强制要求:单颗灯珠独立蝶型反光碗、上下两层排布,属于限定内部结构,行业可通过透镜、匀光光学实现同等效果,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Ra≥90、R9≥90高显色要求,未明确测试色温、测试模式,指标不可落地。单颗4W、整机190W未区分额定/峰值功率,存在虚标、降功率风险。结构安装参数涉嫌定向、限制竞争,硬性限定:机脚数量、吊挂孔位、接口必须下置、隐藏走线、外壳结构,固定结构形式,不允许等效替代,涉嫌排他。无缝拼接未定义光学/机械无缝,无验收标准。触摸按键无防护等级要求,舞台环境易损坏;屏幕翻转未明确菜单同步翻转。通过以上参数分析我们得出,所有指标指向彩熠(FINEART)FINE150FT产品,从技术指标结合产品尺寸、结构等达到控标的目的!

答:同问题8回答。

问题52:招标文件第23页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第4项“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技术与工程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技术负责人持有“建设工程·建筑智能化”专业高级职称证书,该专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均属同一专业领域。请招标人明确该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我方请求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将“建设工程·建筑智能化”专业明确纳入认可范围。

答:同问题2回答。

问题53: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数字调音台21项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其综合效应等同于定向采购特定品牌(DiGiCoSD1296);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数字调音台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3回答。

问题54: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左声道扬声器组(近场)、右声道扬声器组(近场)、中央声道扬声器组(近场)共计三组扬声器的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最大声压级要求过高,与近场扬声器实际使用场景严重不符;垂直覆盖角度要求过于严苛,与近场覆盖需求不匹配;水平覆盖角度与垂直覆盖角度组合形成特定指向性模式;“具有配套3D声学模拟软件”要求与扬声器硬件采购无直接关联;上述参数组合的综合效应指向特定品牌。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扬声器(近场)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4回答。

问题55: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全部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强制限定单一数字音频传输协议(Milan-AVB),排斥市场主流协议;“模拟+AES+Milan-AVB”三种接口强制内置,缺乏必要性和普遍性;强制要求中标后提供Avnu认证证书,构成不合理验收条件;功能参数堆砌,远超音乐厅实际需求;“与扬声器同品牌”绑定要求限制系统设计灵活性;上述参数组合的综合效应指向特定品牌。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数字功率放大器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5回答。

问题56: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全部17项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1800W光源功率与剧院实际需求不匹配;“两个或以上独立反光碗”属通用技术,非卤钨灯专属;光通量430001m存在指向性;“远程产品管理云功能”系特定品牌独有功能;机械尺寸与重量形成隐形门槛。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摇头电脑切割灯(面光)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6回答。

问题57: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摇头电脑切割灯全部15项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光源与光学参数存在技术矛盾及虚标嫌疑;专属硬件结构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电气参数存在逻辑矛盾;光源类型未明确,评审缺乏统一判定标准;通道模式定义模糊;★远程云管理功能条款无法落地,构成实质性废标门槛;上述参数组合的综合效应指向特定品牌。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摇头电脑切割灯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7回答。

问题58:招标文件第41页,摇头电脑染色灯技术参数“11、内置自充式电池;风机智能调控;温度电子传感检测;DMX通道电平监视;RDM数据双向传送,闭光或CMY闭合时,功率自动减小,节能环保,通过LCD屏幕查询灯具信息;”以上技术参数中内置自充式电池有排他性设置,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请求直接删除“内置自充式电池”此项要求。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相关参数已明确功能需求。经市场调研,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此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参与投标。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9:经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所列LED脚灯全部9项技术参数进行逐条核查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参数体系存在以下多重问题:多项技术参数定义模糊,缺乏验收依据;★号关键项存在排他性结构限制;结构安装参数涉嫌定向限制;上述参数组合的综合效应指向特定品牌;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对LED脚灯参数作调整。

答:同问题8回答。

问题60:招标文件第28页音频接口箱1、2明确要求“与调音台同品牌”;调音台要求内置MADI冗余、MADI/Dante传输、同型号镜像热备份;配套专用链接线缆强制要求与调音台同品牌配套。根据市场调查:生产调音台、接口箱的厂家均不生产线缆,生产线缆的厂家均不生产调音台和接口箱。无任何行业强制标准要求调音台与接口箱、传输线缆必须同品牌。本条款实质捆绑特定品牌,对应品牌市场普及度极低,一旦品牌停产或退出国内市场,后期设备维修、配件替换无充足供应渠道,将造成音乐厅后期维修、运营问题。要选择行业内主流品牌且均可通过标准MADI/Dante协议跨品牌互通的设备。

答:滁州大剧院是市级重要公共文化演出剧场,调音台与接口箱及专用连接线缆同品牌要求,是为实现原厂联动,满足大剧院重大演出不间断音频冗余保障刚需,多家专业音频品牌可提供成套产品,未锁定单一品牌。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1:招标文件30、31页四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条款要求功放/音箱系统必须支持Milan-AVB并提供Avnu国际认证;我国《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T28049》《舞台音响安全WH/T78.4》等所有剧场强制规范,没有一条要求音响设备必须具备Avnu/Milan认证;Milan-AVBAvnu是行业厂商自发组成的非营利产业联盟,不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0、IEC)、国内文旅、住建强制认证机构,只是厂商自律协会,无官方强制效力。

答:同问题5回答。

问题62:无线话筒全链路(接收机、手持、头戴、天线放大器、接收天线)全部强制同品牌。产品更新迭代迅速,该型号一旦停产,后期设备维修、配件替换无充足供应渠道,只能全系统更换,建议业主从长远角度考虑后期设备的维护。目前该条款无工程必要性,属于单纯限制竞品。

答:条款仅要求成套同品牌,多家国际一线专业音频品牌均可完整响应,非锁定单一厂家,设置目的为保障系统运行可靠性、维护便捷,规则统一公平,无排他性、倾向性。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3:灯光设备多处设置独有云管理、专属检测报告条款,量身定制特定品牌,限制公平竞争。多款摇头切割灯、LED染色灯设置大强制性“远程产品管理云、故障自动报障、远程定位”功能,且部分灯具要求提供CMA/CNAS针对本条功能的专项检测报告。

答:同问题6回答。

问题64:招标文件22页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业绩同时包含大屏、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声学装饰四项及以上音视频集成项目。根据本次采购清单内容包含:音响、灯光、反声罩、监控四大系统,无任何舞台机械、LED屏采购内容,却要求舞台机械、LED屏作为业绩评审必要条件,设置不合理门槛。

答: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已明确:“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现有LED显示系统、舞台机械系统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测、评估、维护保养。”和“对现有音频系统、灯光系统、LED显示系统、舞台机械系统和本项目新建系统设备进行联合集成调试”,因此要求业绩评审要求覆盖舞台机械、LED显示系统,与采购需求匹配。该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5:产品技术参数41分权重过高,且大量大负偏离直接废标,评审规则失衡。资信标总分70分中,产品参数独占41分,且标注★参数不允许任何负偏离,细微参数差异直接否决投标。

答:同问题16回答。

二、项目澄清

1.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8月13日8时50分,网上开标,投标***网上开标(网址:https://****.gov.cn)。操作手册见https://****.gov.cn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信息

名称:****城文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路****号

联系方式:189****7810

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道****号****大厦****楼

联系方式:0550-***9519180****572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露、周蓓蕾

电话:189****78100550-***9519180****5728

日期:2026年8月3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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