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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2023-03-30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安徽 - 滁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招租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滁州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公告公示信息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 原养老院招租项目 竞价 公告

项 目编号 : czcq202303-084

****中心将于 202 3 年 4 月 10 日 10时至202 3 年 4 月 11 日 1 0 时止(延时除外,届时正式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https://****.gov.cn)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注: 202 3 年 4 月 10 日 10时至202 3 年 4 月 11 日 10时止 (延时的除外)期间,此竞价入口为唯一指定入口!***平台参与竞价均视为无效操作。竞租人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附件(竞买人 -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

一、竞价标的物: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 养老 院,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 1188号,建筑面积2466.54平方米,混合结构,四层(局部二层)(承租人自行勘察现场,以实际现状为准)。

二、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招租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仅限于经营养老服务,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包括为社会老年人、琅琊区特困老人提供养老、托老、食宿服务;服务管理标准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租赁期限: 租期四年,第四年起租金以上年度租金的 5%递增。 竞得人须在《租赁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将第一年年租金转入招租方指定帐户。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一个月租金 ,退租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租金一年一付,先付款后使用,先具体付款日期、租金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年租金在租期开始计算前30日内交纳和收取(即:先付后租),缴入 出租人 指定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另行通知 ),转账时备注: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 租金。具体付款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完毕。请各潜在竞租人在竞价前给予充分考虑,一旦签订合同,必须按合同要求内容执行。

4 、租赁期间,承租方有责任保护好房屋及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结构或损坏设施,如房屋出现漏雨、漏水、雨水淹等,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造成的损失与招租方无关。

5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缴纳。如水电需单独开户,由承租方自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开户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招租方给予配合。具体情况由承租方自行现场实地勘察。

备注:如因竞得人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负全部责任,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租金 起租 价格及加价幅度:

标的起 租价: 325583.00 元 /年 ; 加价幅度: 50 0元或整倍数

四、 本次竞价项目由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费 3000元,由出租人在项目结束前支付给代理公司。

五、 竞价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

竞价保证金: 5000元。 保证金须在 2023年4月10日10时前交纳完毕;保证金须****中心账户(如以单位名义投标,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户 名:****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都支行

银行账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317 ;

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招租项目 ”保证金。

a 、如竞得人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缴纳 成交价款及相关保证金 ,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b、 放弃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中心直接收缴。相关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中心网站进行不良行为披露。

六、竞租人应具备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的境内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否则其报价无效)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无不良记录,无拖欠房租或占房不退等行为的,没有无理诉求和恶意拖延搬迁的记录,均可参与。

2、竞租人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审阅本项目竞价须知、公告和标的物介绍, 成交 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竞得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公告期内 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 提出。凡参加本项目竞租人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竞价须知、公告中的各项条款。

七、咨询、看样的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 3 年 4 月 9 日 17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与 代理公司或者出租人 联系。

八、竞价方式:

竞价人登录 ***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 https://****.gov.cn) 参与本项目 公开竞价 , 202 3 年 4 月 10 日 10时 00分 至 202 3 年 4 月 11 日 9 时 55分 为自由竞价时间,各竞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由出价,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 即限时竞价 ) ,在竞价活动结束前,当标的物的竞价时间只剩最后 5分钟时,5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5分钟 , 直至无人出价,价高者成交,竞价结束 。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中心和 出租人 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租行为,竞租人一旦作出竞租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竞租人在竞租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租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竞价成功后竞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时,竞得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竞价保证金。竞得人逾期未支付竞价款,****中心和出售人有权组织重新竞价,如竞得人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缴纳成交价款及相关保证金放弃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中心直接收缴。相关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中心网站进行不良行为披露。

3) 合格竞价方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转让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中心和出 租( 售 ) 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 标的物承租登记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6) “老承租人享受优先的条件是按照财资[2012]397号文规定,老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单位审核确认。”老承租人须在竞价时间五个工作日前将出租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中含老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送至代理公司负责人处,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老承租人自行承担。

7) 突发情况:***网络延迟或者其他等客观原因,项目须暂停或者终止时,****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竞价,待问***网,本次竞价过程中,****中心负责解决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竞价中断等问题,当出现此情况时若给各合格竞价方造成经济损失,****中心和出售人对各合格竞价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特此说明!

8) 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可以要求 出售 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 竞价 活动,同****中心有权直接做出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1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 2 )竞价申请提交 竞价 人后,未实际履行交易程序的;( 3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4 )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9 ) 本竞价须知由 出租 人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代理公司: 滁州市 诚信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颖

电话: 0550- 3054269 、 139****1663

联系地址: 滁州市丰乐南路 281号(****城区3栋406室)

出租单位: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乔刘芳

电话: 0550-****7743

联系地址: 滁州市琅琊区紫薇西村 8栋

202 3 年 3 月 30 日


附件 1:

滁州市琅琊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租赁合同书

资租字 [ ]第 号

出租资产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滁州市琅琊区财政局制

滁州市琅琊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 的 (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约为 平方米 (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门(含卷闸门)、窗、锁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移交使用后,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已 /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金为(大写)

元 /年(小写 元 /年)。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 (季、年) 缴交甲方。

2、从第 四 年起年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5 %,即第 四 年租金为(大写) 元。

3、租金缴交时间:先付后租,第一 (季、年) 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和收取,以后每 (季、年) 租金,在该年度或季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和收取。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等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 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 2日 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 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电、气、卷闸门等)的安装、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租(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租(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3、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合同标的物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30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各项经营费用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5)逾期 15 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市场公开竞价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 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仅就逾期 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 2日 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 (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公司各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4、其他有关规定: 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屋交付情况说明》

4、相关要求

附件 4 相关要求

一、 项目概况

清流街道原养老院位于丰乐大道 1188号建筑面积约2466.54平方米,混合结构,****楼房组成,二--四层,实有床位9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55张;入驻老人53名,其中特困14名,社会老人39名。

二、 运营管理

乙方 享有养老机构的经营权,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 乙方 在正式运营前,应向所在地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法人资格,并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办机构牌子 。

(一)落实兜底保障

1. 乙方 应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情况 , 不断提高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 乙方 应按照合同约定,坚持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明确兜底保障床位数量,满足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兜底保障床位数的下限,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对暂未入住的兜底保障床位,可由所有权方与 乙方 约定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可由 乙方 暂时使用,但所有权方有需要时, 乙方 须无条件用于兜底保障养老。兜底保障对象人数超过上述床位数的, 乙方 应优先接收。

3.对财政拨付的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供养经费、护理补贴经费等,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本年度用完。

(二)规范财务管理

1. 乙方 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应依据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 (试行)》,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等预付费。

2. 乙方 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政策资金、奖补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对财政拨付的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供养经费、护理补贴经费等, 乙方 应全部用于此类人员保障,并实行专账管理,不得克扣挪用,机构不得向特困供养人员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 . 乙方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服务质量

1. 乙方 应依据国家规定,落实老年人入院评估,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应规范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2. 乙方 应当依照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章制度,并制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工作流程,予以公开。

3. 乙方 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4. 乙方 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供符合老年人特点和需要的服务。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应达到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以上标准。机构运营良好的,合同期满后,原 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

5.严禁 乙方 在服务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严禁在服务场所内推销金融产品和保健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6 . 乙方 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及所有权方应责令 乙方 限期整改,在建筑、消防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所有权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 的;

(2)损毁机构设施或改变机构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3)养老服务评估检查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4)存在欺老虐老、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6)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资金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

三、相关要求

1.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原养老院仅限于经营养老服务,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包括为社会老年人、琅琊区特困老人提供养老、托老、食宿服务;服务管理标准执行 民政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 乙方 继续保障现有 14位特困老人的生活,并保证今后无条件接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住;保障现有入住社会老人(202 3 年 3 月 10 日 前已 入住 的 39 人)养老权益。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要求,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乙方 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从事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养老服务业的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价目收取,不得跨季度收取。如违反上述规定, 甲方 有权对 乙方 清除出场, 乙方 所缴纳的 管理 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4 . 承租期间 费用 减免 等扶持政策 按照 相关 文件执行。

5. 承租期间 不得转让、转包。

6. 乙方 应保证将财政拨付的集中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集中供养对象中, 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不得向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7.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滁州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精神执行。

8.发票开具:甲方不负责提供增值税发票,如乙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所缴纳税额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配合。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提交人:
    ***平台
    办理状态:
    业务提交
    提交时间:
    2023/03/30 16:18:32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29分25秒
  • 服务系统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3/03/30 17:01:37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4分5秒

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29分25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44分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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