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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一幼儿园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标包更正公告2

23小时前招标变更-变更安徽 - 滁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滁州市第一幼儿园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滁州市
采购单位 滁州市第一幼儿园 项目联系方式 153****7275
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张老师 153****636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公告公示信息

滁州市第一幼儿园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标包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ycg202607-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一幼儿园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7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1:▲项要求的检测报告未明确具体的检测标准;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部分(二标包),对大量标注“▲”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仅笼统表述为“提供检测报告”“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未明确所要求检测报告应当依据的具体检测标准(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及检测方法标准。(二)部分条款虽列举了检测项目,但未注明执行的具体检测标准。例如:创搭积木检测报告仅列举“燃烧因素、爆炸物、易燃易爆、玩具使用说明、玩具警告标识、可预见合理滥用、材料质量……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的测定、DBP、BBP、DEH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等检测项:趣拼积塑、数字棋+数字找朋友、大型磁力思维积木、塔塔建构(辅材、单元积木)、遮阳面料、网布、纤维板、弓形人体工学椅成品等检测报告亦仅列出检测项及数值要求未注明应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GB6675系列、GB2800725等)名称、标准编号以及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三)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标注“”的技术参数为评分项(每满足一项得2分,共18项,满分36分),且注明“如某项标识中包含多条技术参数或要求,则该项标识所含内容均需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不予认可”。由于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及合格判定依据均不明确,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所投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无法有针对性地准备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亦缺乏客观、统一、可量化的判定依据,只能依赖主观判断,导致评审尺度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客观上对不同供应商形成差别对待。(四)综上,招标文件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项未明确具体检测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及检测项目、合格判定依据,导致技术条件不明确、评审标准不确定,供应商无法在客观、统一、可预期的条件下公平参与竞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采购人应当逐项明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所对应的具体检测标准(含标准编号)、检测项目及合格判定要求,并据此修改招标文件。

回复:本项目评审参数所需要满足或依据的相关标准,评审内容中已明确,如“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文件指导编制而成”等要求,其他未列明检测标准的,只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可明确显示所要求的参数内容即可,招标文件不对检测标准限制,可体现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内容即可。

问题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要求偏向于特定供应商;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在二标包(玩具教具类)“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对部分幼儿教玩具、桌面益智玩具标注“★”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多处并表述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例如:科学区/活动区智力游戏区积木类产品(CCC证书要求主题包括但不限于“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趣拼积塑、太空冒险积木(二部曲、三部曲,材质为ABS、POM、PP颗粒)、百变彩虹片(磁力纸片+磁铁)、大型磁力思维积木(EPP、ABS等)、单元积木、猫猫数独等。我方认可,上述确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依法须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塑胶/电动玩具,设置CCC证书要求本身并无不妥。(二)问题的关键在于,招标文件对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同类塑胶/电动玩具并未一视同仁:同二标包(玩具教具类)中,存在大量与上述产品同类、甚至性质相同或更需安全认证的塑胶玩具、电动玩具,却并未被要求提供CCC证书。例如:玩具收银机(ABS塑料、聚丙烯塑料等塑胶/电子类玩具)、语言徽章(内置锂电池、麦克风、无线通信模块、充电箱等电子设备,仅要求提供SAR值检测报告,未要求CCC证书)、数字棋+数字找朋友、以及科学区/智力区大量塑胶益智器材、拼插积木、各类塑料玩具等,均未要求提供CCC证书。(三)同为需3C认证的塑胶/电动玩具,招标文件仅对其中个别特定产品单独设置CCC要求,而对其余大量同类产品不作要求,这种取舍明显缺乏统一、客观、科学的认定标准。据此,上述选择性设置CCC证书要求的做法,实质是按照特定供应商已经持有的3C证书量身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而非法定强制认证制度的客观、统一适用。(四)综上,招标文件对需3C认证的同类塑胶/电动玩具未一视同仁,仅对个别特定产品选择性设置CCC证书要求,实质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应当纠正。

回复:本项目仅对部分产品要求投标时提供CCC证书,仅为在投标阶段核实其具有该强制性证书,不具有的做无效标处理,而其他清单内容如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仍应当具有CCC证书,只是不在投标阶段核实而已。不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只要是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名录内的产品,均须具有该证书。

问题3:质疑事项一:关于“★”号条款要求提供特定主题CCC证书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实验幼儿园(南园)一班室区域游戏材料—活动区科学区,第85页条款原文摘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以上主题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主题包括但不限于: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条款属性:★实质性参数(关键性技术指标),负偏离将直接导致投标被否决。事实与依据:****.CCC认证是按照产品类别和单元进行的强制性认证,认证对象是“产品本身”而非“产品主题”或“产品系列名称”。“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均为幼儿园科学区活动主题名称,系采购人自行设定的主题分类,并非法定的CCC认证产品单元或类别名称。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主题”的CCC证书,脱离了CCC认证制度的法定框架,与幼儿园玩教具采购的实质性需求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幼儿园科学区玩教具的实际采购需求应当是: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GB6675系列标准),具备合法的CCC认证证书,能够满足科学探究教学活动需要。“特定主题证书”与上述需求之间无必然联系,该参数并非履约所必需。2.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CCC认证的目录管理和单元划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经核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玩具类产品的CCC认证按产品种类(如: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划分单元,从未按照“主题”或“系列名称”进行认证划分。要求提供“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等主题的CCC证书,并无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认证实施规则作为依据,属于在法定CCC认证框架之外另行创设了无标准依据的特殊要求。3.在CCC认证实践中,认证证书上载明的是认证单元名称(如“塑胶玩具”“电玩具"等)和产品系列/型号,而非企业自定的“主题名称”。不同企业对相同或类似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主题命名方式。要求提供特定主题名称的CCC证书,可能导致以下情形:一是产品本身已取得合法CCC认证但证书上载明的系列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主题”不一致,从而导致合规产品被错误否决;二是只有少数事先按采购人主题要求进行认证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该要求,客观上排斥了其他已取得合法CCC认证但证书表述不同的供应商。该要求实质上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4.该条款通过设置与法定认证框架不一致的特殊要求,变相提高了供应商参与门槛,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中小企业在CCC认证过程中通常按法定单元申请认证,难以预见需要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主题”名称额外申请或变更认证证书,客观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投标负担。

回复:采购需求中"提供所投产品以上主题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表述,其本意是要求供应商就"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等主题对应的所投玩具产品,提供对应产品的合法有效CCC认证证书,并非要求认证证书上必须载明采购人自定义的主题名称。CCC认证按产品单元划分认证范围,证书载明产品型号/系列与认证单元,供应商只需确保上述主题项下的所投产品均已取得对应产品单元的CCC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即可满足本条款要求,完全符合CCC认证法定框架。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为3D的世界、有趣的昆虫、齿轮和滑轮分别所投产品具有的CCC认证证书即可,对证书内容及描述等无强制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关于“★”号条款要求“主材单元积木”CCC证书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户外游戏材料—搭搭建构,第108页条款原文摘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须提供产品主材单元积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条款属性:★实质性参数(关键性技术指标),负偏离将直接导致投标被否决。事实与依据:1.“主材单元积木”系采购人对“搭搭建构”产品中主要积木部件自行设定的称谓,并非法定的CCC认证产品名称或认证单元名称。CCC认证是对产品按法定目录和单元进行的强制性认证,认证证书上载明的是法定的认证单元名称(如“塑胶玩具”)及具体的产品型号/系列。要求供应商提供“主材单元积木”的CCC证书,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书上载有采购人自定义名称的CCC证书,这与CCC认证的法定命名规则不符,也与幼儿园户外大型积木的实际采购需求(产品本身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持有合法有效的CCC认证)无直接关联。2.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CCC认证的产品名称和单元划分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执行。玩具类产品的CCC认证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塑胶玩具、电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单元积木”是否构成独立的CCC认证单元,取决于其具体的产品材质和结构特征,而非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自定义。要求提供“主材单元积木”名称的CCC证书,缺乏对应的法定认证依据,属于在法定认证体系之外创设了无标准依据的证书名称要求。3.在CCC认证实践中,认证证书的产品名称栏应使用法定的认证单元名称。如果要求证书上必须出现“主材单元积木”字样,而该名称并非法定认证单元名称,实际上可能没有任何供应商能够提供满足该要求的CCC证书,从而导致该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即使存在个别供应商事先按照非标准名称申请了认证,也仅属于极少数例外情形。该要求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4.该条款以采购人自定义的“主材单元积木”名称作为CCC证书的合格条件,实质上创设了超出法定认证框架的特殊要求,提高了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

回复:招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主材单元积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表述,意为要求搭搭建构产品中作为主材的单元积木类产品,需取得对应产品类别的CCC认证证书,并非要求认证证书上必须标注"主材单元积木"字样。单元积木类产品根据其材质(塑胶、木制等)属于CCC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单元,市场主流积木产品均已按法定认证单元取得CCC认证,供应商只需提供所投单元积木产品对应的合法有效CCC证书即可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关于参数要求检测“未检出”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实验幼儿园(易景园)—教师座椅—办公椅/弓形人体工学椅,第120页;****花园幼儿园—大型磁力思维积木,第130页、趣拼积塑检测报告,第95页条款原文摘抄:(弓形体工学椅成品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弓形体工学椅成品检测报告,检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醛释放量未检出;苯、甲苯、二甲苯、铅、镉、铬、汞检测显示为未检出。条款(大型磁力思维积木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大型磁力思维积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材料、边缘、尖端、磁体和磁性部件、标识定义和位置、年龄组、资料和说明、一般要求等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的测定,结果显示为未检出;DBP、BBP、DEH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测定,结果显示为未检出,DNOP、DINP、DID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测定,结果显示为未检出。

条款(趣拼积塑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趣拼积塑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的测定结果显示为未检出;DBP、BBP、DEH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条款属性:重要性参数,每项2分,共18项满分36分。

事实与依据:1.“未检出”是检测报告中的定性描述,指在特定检测方法的检出限以下未检测到目标物质。要求物质含量“未检出”而非“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要求”,是将检测方法的灵敏度(检出限)与产品合格标准混为一谈。对于幼儿园使用的弓形椅、积木等产品,国家标准(如GB6675系列、GB18584等)均规定了有害物质的限量值(如甲醛≤300mg/kg、可迁移元素≤某一具体数值),从未以“未检出”作为产品合格的判定标准。要求有害物质“未检出”远超产品的正常使用需求,属于非必要的过度要求。2.经核对相关国家标准:关于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规定甲醛释放量≤1.5mg/L;关于玩具中有害元素迁移,GB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规定了八大重金属的最大限量(如锑≤60mg/kg、砷≤25mg/kg、钡≤1000mg/kg、镉≤75mg/kg、铬≤60mg/kg、铅≤90mg/kg、汞≤60mg/kg、硒≤500mg/kg),而非“未检出”;关于增塑剂,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规定了DBP、BBP、DEH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DNOP、DINP、DIDP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招标文件要求“未检出”,其严格程度远高于国家标准(例如将GB6675.4允许的铅≤90mg/kg提升至“未检出”,检出限通常为2-5mg/kg),属于明显的超标准限缩。3.“未检出”的要求在实际检测中存在以下问题:(1)检测报告中的“未检出”并非绝对的“零含量”,而是指在特定检测方法的检出限以下未检出。不同检测机构的检出限可能不同(因设备精度、方法差异),同一产品在不同机构检测可能得出“未检出”与“有检出(但低于标准限值)”的不同结论,导致供应商因检测报告的表述差异被不公正对待;(2)市场上合规产品通常按照国家标准限量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只要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即为合格产品。要求“未检出”将迫使供应商专门针对本项目进行特殊选材和送检,大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履约成本;(3)该要求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可能只有少数为迎合该特殊要求事先准备样品的供应商能够满足,大量长期合规经营的供应商因检测报告表述为“符合标准限值”而非“未检出”而被排除。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未检出”这一超标准检测指标,将导致中小企业在检测环节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大的不确定性,实质上有悖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回复:质疑所述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最低准入要求,而非最高限制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幼儿园使用的玩教具、家具产品,使用群体为低龄儿童,存在每日长时间、高频次皮肤接触的场景,采购人基于儿童健康防护的特殊需求,设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本项目要求的未检出,为具有出具报告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未检出即可,对检测标准不做强制要求,为保障充分竞争,佐证材料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第三方检***网站截图,证明材料内容须包含评审内容。

问题6:关于▲参数甲醛释放量超低标准(≤0.025mg/立方米)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室内玩具柜—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第109页条款原文摘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检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醛释放量≤0.025mg/立方米;……条款属性:重要性参数,每项2分,共18项满分36分。事实与依据:1.幼儿园室内玩具柜作为日常使用的家具,其甲醛释放量直接关系到儿童的身体健康,采购人设定较高的环保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甲醛释放量≤0.025mg/立方米的要求已达到甚至超过国际上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远超现行国家标准对室内板材的要求(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的E1级≤0.124mg/立方米)。该数值要求与国际上最严苛的环保等级相当甚至更严,已脱离幼儿园玩具柜的正常使用需求,构成过度采购。2.经核对相关标准: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值为0.124mg/立方米(1立方米气候箱法),标识为E1级;目前国内尚无关于EO级或更高等级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际上较为严格的对应限值约为0.3mg/L(干燥器法),与招标文件要求的0.025mg/立方米(1立方米气候箱法)属于不同的检测方法,难以直接等同,但0.025mg/立方米的数值确实极为严格。要求≤0.025mg/立方米,仅为国家强制性标准E1级(≤0.124mg/立方米)限值的约20%,在缺乏更高级别国家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存疑。3.(1)目前市场上能够稳定达到≤0.025mg/立方米的实木多层板极为稀缺,通常需要采用特殊工艺和特定原材料,生产成本远高于普通E1级板材,仅有极少数高端板材供应商能够满足;(2)多数合规的E1级板材(≤0.124mg/立方米)已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可在幼儿园安全使用,但由于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0.025mg/立方米,其制成的成品将被判定为不满足参数要求;(3)该要求具有明显的产品指向性和排他性,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相悖。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极为严苛的甲醛释放量指标,将导致中小企业在板材选型和成本控制上面临极大困难,实质上有悖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回复:本项目室内玩具柜用于幼儿园班级室内环境,儿童每日长时间停留,采购人从严设定环保指标,符合幼儿园民生项目的公益属性和健康防护需求,甲醛释放量≤0.025mg/立方米对应国内板材行业通用的ENF级环保标准,目前国内多家板材生产企业均可稳定生产达标产品,市场供给充足,例如亿童、厚朴、海基伦等市场主流品牌均可满足该要求。不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相关参数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关于▲参数要求“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表述模糊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多处条款原文摘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名称]检测报告……(该表述出现于二标包约13处▲参数中,表述基本一致。)条款属性:重要性参数,每项2分,共18项满分36分。事实与依据:1.要求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是验证产品质量的合理方式,符合幼儿园玩教具采购的实际需要。然而,“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表述存在歧义:其一,“官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在我国即为获得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二,“官方认证认可”并非法定术语,不同供应商可能对此有不同理解,导致投标文件准备的混乱和争议。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根据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这是对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要求。“国家官方认证认可”虽然不是法定术语,但其核心指向应为CMA资质认定。招标文件中应使用规范的法定术语,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3.“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表述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供应商可能误以为需要通过特定的“官方认证”程序额外确认检测机构的资质,而实际上只要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即可满足要求;(2)不同检测机构具有不同的CMA资质范围,如部分检测机构虽然通过了CMA认证但业务范围不包括玩具检测,供应商在甄别合格检测机构时面临不确定性;(3)招标文件未明确“官方认证认可”的具体标准,赋予评标委员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在实际评审中产生不一致的认定标准。4.采购文件应当使用清晰、明确、规范的表述,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使用模糊表述可能导致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影响公平竞争。

回复: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官方认证认可,不具有任何指向意义,不特指CMA或其他标识的检测机构,只要是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可根据招标文件相关参数约定进行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给分。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求明确,不会造成理解不一的情形。根据最终澄清答疑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问题8:关于技术参数评分细则“一票否决”规则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标包—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第148页条款原文摘抄: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的,得36分。其中:(1)标注“★”号的为本项目的关键性技术指标,共计8个,必须满足,不满足的按无效标处理;(2)标注“△”的参数每满足一项指标,得2分,共18项,满分36分;(3)非标注“★”号、“▲”项的为一般技术参数,为本项的基本需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参数响应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逐条响应,未全部响应或未提供的均按无效标处理….条款属性:技术参数评分细则,直接影响投标有效性及得分。事实与依据:1.二标包采购清单中包含数百项产品,各产品一般技术参数数量众多。要求供应商对每一项一般技术参数逐条响应或提供“全部响应承诺函”,一旦有任何一项未响应、未提供承诺函,即直接导致投标无效。这一规则将大量与核心质量和安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技术参数”与投标有效性挂钩,赋予了“一般技术参数”实质上与“★”号关键性技术指标同等的否决效力,脱离了合理需求适配的基本逻辑。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该条款要求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本招标文件已将“★”号条款明确界定为“关键性技术指标”(共8个),并规定了不满足即无效的处理方式。但“一般技术参数”未作任何醒目区分标记(无★无▲),却被赋予了与★号条款相同的否决效力,这不符合87号令关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的规定。一般技术参数与★号条款未作梯度区分,混淆了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的法律界限。3.该评分规则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分值权重失衡:二标包技术参数响应总分为36分,其中18项▲参数每项2分共36分。如果全部参数均满足即可得满分,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不计分。但规则同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未全部响应即按无效标处理”,这意味着一般技术参数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却在分值上没有任何体现。这种“零容忍”但“零分值”的设置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判定规则严苛:要求对数百项一般技术参数“全部响应”,只要有一项遗漏即无效投标。在投标文件制作时间有限(招标文件获取至投标截止仪21天)的情况下,供应商需要逐一核对数百项产品的数千条技术参数,任何微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整个投标被否决。这一规则的实际效果是:多数供应商因无法保证“全部响应”而面临极高的投标无效风险,实质上排斥了大量潜在供应商的参与;(3)评标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全部响应”的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每项参数的响应程度判断存在主观空间,容易产生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4.该评分规则通过将大量一般参数提升至实质否决项的地位,大幅提高了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和合规成本,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形成了严重障碍。中小企业在投标文件编制的专业能力和人力资源方面相对有限,面对数百项参数的“零容忍”审查规则,被否决的风险远高于大型企业,这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回复:本项目为多种幼儿玩教具采购整体交付项目,技术参数为结合实际教学要求要求的合理要求。其中标注★为核心参数需求,需在投标时予以核实,且在每个标注★的参数中,均明确写明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类型;未标注普通参数为基础尺寸、材质等基础条件,任何一项缺失将导致采购的玩教具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整体交付目标无法达成,且对于本项目为基础功能,提供逐项的证明材料反而增加投标供应商的投标难度及成本,因此统一设置全面响应要求,属于项目整体性履约管控合理安排。本文件已通过★符号对核心实质性要求醒目标识,以及评标办法中独立完整条款告知全部参数需逐条响应、未响应做无效标,且明确提供的证明材料类别,已实现统一集中醒目告知,不存在未公示、未提示情形,程序合规。质疑所述“对数百项一般技术参数“全部响应”,只要有一项遗漏即无效投标”,但对于普通的基础参数予以承诺响应或逐条响应均予以认可,完全减轻了供应商对于基础参数的响应难度。招标文件对于参数的设置为结合采购需求的合理要求,对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评审设置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关于采购需求中检测报告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缺乏必要性依据且构成隐性投标壁垒的质疑;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检测报告要求条款原文摘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官方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名称]检测报告,检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产品检测项目组合详见各技术参数表)二标包中涉及检测报告要求的▲参数共计约13处,各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汇总如下: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GB6675.4);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GB6675.1);甲醛释放量(GB18580、GB1858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TVOC);多环芳烃(PAHs);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耐霉菌性、抗细菌率;金属喷漆涂层附着力、硬度、冲击强度、耐腐蚀;抑菌率 (金黄色葡萄球菌);耐磨性、耐干摩擦色牢度、断裂强力、撕破强力;禁用偶氮染料(AZO);最大SAR值(电磁辐射吸收比);遮光率、色牢度、拉伸负荷、阻燃性能;形状和位置公差、座面冲击、座面耐久性、稳定性等理化性能。条款属性:重要性参数,每项2分,共18项满分36分。事实与依据:1.二标包采购内容为幼儿园玩具教具,其安全性检测应当以GB6675系列标准(《玩具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依据。然而,招标文件要求的大量检测项目已显著超出幼儿园玩具教具的正常安全检测范围:(1)多环芳烃(PAHs):该物质检测主要依据德国GS认证标准(AFPSGS2019:01PAK)或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SVHC)要求,不属于我国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GB6675的检测项目。在我国,GB6675未强制要求检测PAHs,仅部分特定产品(如橡胶奶嘴、指画颜料等)有专门规定。对积木、拼塑、桌椅等常规幼儿园玩具教具要求PAHs检测,与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和风险等级不相匹配;(2)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该两类物质主要涉及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阻燃剂管控(对应RoHS指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通常适用于带电路板或电子元件的产品。对于幼儿园常规的木质、塑胶玩具和家具,该检测项目与产品的实际材料构成无关,属于非必要检测;(3)电磁辐射SAR值(最大SAR值≤2.0W/kg):该指标主要针对无线通信设备(手机、对讲机等)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的评估,依据标准为GB21288-2022《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对“语言徽章”这一儿童佩戴设备要求检测SAR值,虽有一定合理性,但SAR值检测成本高昂(单次检测费用通常在数千至数万元),且语言徽章的主要功能为音频采集而非无线通信发射 (蓝牙发射功率通常仅为毫瓦级,远低于手机),其电磁辐射风险与手机等通信设备不可同日而语。要求SAR值检测的必要性存疑;(4)抑菌率(金黄色葡萄球菌)≥99%、耐霉菌性等级0级:对于室内幼儿柜、办公椅等家具类产品,抑菌和防霉要求过度拔高。幼儿园家具在日常使用中会接触儿童皮肤,具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但国家标准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均未规定抑菌率和耐霉菌性要求。该要求的来源可能是纺织行业标准或医疗环境标准,与幼儿园常规家具的使用场景不匹配。上述检测项目的共同特点是:与幼儿园玩教具的安全性核心要求(机械物理安全、特定元素迁移、易燃性能等GB6675强制项目)相比,均属于边缘性或非关联性指标,大量设置此类非必要检测项目,脱离了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和风险管控需要。2.上述检测项目涉及多个不同领域的技术标准:(1)我国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以GB6675为核心,包括: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含增塑剂要求);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凡未列入上述标准强制要求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如PAHs、PBBs、PBDEs),对玩具产品而言均属于非强制性的额外要求。(2)对于家具类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4-2001仅要求检测甲醛释放量和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镉、铬、汞),未要求检测抑菌率、耐霉菌性等指标。(3)招标文件将分属玩具(GB6675系列)、家具(GB18584、GB/T3324)、纺织品(GB18401)、电子电气(RoHS对应标准)等多个不同产品领域的检测项目混合并列在同一采购包的检测报告要求中,缺乏内在统一的技术逻辑。这导致供应商需要同时在多个不同领域中寻求检测机构的资质覆盖,极大增加了检测安排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4)以单一产品“幼儿柜”为例,要求在一份检测报告中同时检测: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TVOC)、邻苯二甲酸酯(6种)、多环芳烃、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上述检测项目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完全不同,分属有机化学分析、材料工程、环境试验等多个专业技术领域。单一检测报告通常基于统一的检测方法和评价准则,将不同技术领域的项目强行合并,在检测报告的技术逻辑上难以自洽,也并非检测机构的常规操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没有上位标准支持的情况下,将多个不同领域的非强制性检测要求组合为实质性响应条件。3.(1)检测成本壁垒:根据各检测项目的市场价格参考,一套完整的上述检测费用估算如下(例列举检测成本,约15000-31500元)仅二标包涉及的检测报告费用初步估算即可能高达1.5万至3万元(因不同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且上述费用在投标阶段即需先行支出。如未能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对于预算总额为163.4万元的二标包而言,2万元左右的检测费用占比虽然较小,但对于中小型供应商而言,这笔沉没成本不容忽视,且上述估算仅为最低基础费用,如需加急、复检等,费用将进一步增加。(2)可同时满足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数量极为有限:能够同时覆盖玩具检测(GB6675)、家具检测(GB18584)、纺织品检测(GB18401)、电子检测(SAR值)、微生物检测(抑菌率)等多个领域的综合型检测机构,在我国数量极少。多数CMA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仅在1-2个细分领域具备完整资质。供应商如需完成全部检测,可能需要委托多家机构分别出具报告(或部分项目分包)。但招标文件中未对“可接受多家检测机构报告组合”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导致:如评标时严格要求“一份报告覆盖全部项目”,则仅有****中心(如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心等)能够满足,客观上构成了对检测机构的指定,进而限制了供应商的选择;如允许“多份报告组合”,则招标文件对“检测报告提交方式”的表述存在歧义,不同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方式理解不一,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检测报告是否完整”的认定也缺乏统一标准。(3)非强制性检测项目的判标困难:对于PAHs、PBBs、PBDEs等项目,由于我国玩具标准未作强制限量规定,不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时可能:不作出“合格/不合格”判定,仅出具实测数值;参照不同标准(如欧盟REACH、德国GS)作出判定,不同参照标准的限量值不同。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检测报告是否“满足要求”的认定将面临缺乏依据的困境,进一步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和供应商的投标风险。4.(1)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检测费用的承受能力与供应商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直接正相关。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支出高达1.5万至3万元的检测费用作为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变相将“检测费用承受能力”这一与营业收入正相关的财务门槛作为了实际参与投标的隐形条件。规模较小、资金周转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在面对这种“投标即需数万元检测投入”的规则时,被实质性地排除在竞争之外。这一行为实质上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与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立法精神相悖。(2)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通过组合大量非必要检测项目,将投标参与门槛提高到远超行业常规水平,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目标不符。《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以1.5万至3万元的非必要检测前置支出作为投标参与条件,显属过度增加供应商交易成本。(3)与进口产品管理政策的潜在关联问题:部分非常规检测项目(如PAHs)的发源背景与欧洲市场的消费品管控体系相关。在我国玩具标准未作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增加此类检测要求,可能导致国产合规产品因检测报告缺乏相应项目而不满足要求,而部分按欧盟标准组织生产的进口产品则可能天然具备相应检测报告。此种差异在客观上形成对进口产品的倾斜,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的法律原则之间存在潜在张力。

回复:本项目使用场景为幼儿园内,针对低龄幼儿且多数产品为室内使用,要求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针对相关有毒物质或相关抑菌要求等为合理要求,质疑所述花费费用为结合本项目要求全新制作检测报告,而本项目仅需提供有效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均可,无时间要求,不存在必须为本项目新做报告;并且出具报告的机构等也未做限制性要求,为保障使用安全与按时交付不影响教学使用,要求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核验为合理要求,为保障充分竞争,对采购需求中要求的非人体健康相关参数的要求,***网截图均予以认可,具体以澄清答疑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10:***平台及界面截图要求,客观指向特定产品体系,限制充分竞争;招标文件出处: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标包·班级区域游戏材料·活动区科学区、智力游戏区,第85、88页。条款原文摘抄:▲***平台,平台可根据科学区相关主题提供对应活动资源,资源须严格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文件指导编制而成,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参数中三个主题的活动方案(方案须含主题名称及游戏玩法)、APP首页(含搜索栏、精品资源、园本课程等)、对应本产品的精品课程首页及相对应素材库的截图作为佐证。事实与依据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幼儿园玩教具实体产品,核心履约要求为产品的安全性能、教学功能、耐用性等实体属性。配套数字化资源仅为辅助教学的增值服务,***平台的界面布局、功能模块名称、页面结构作出精细化限定,并未说明该类界面要求与提升教学效果、保障产品质量之间的必要性关联,超出了幼儿园玩教具采购的实际履约需要。2.目前国家教育行业标准、玩具产品标准中,***平台的页面元素、功能模块名称作出统一规定。该类界面设计要求属于产品个性化设计范畴,不具备通用性标准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技术要求应当科学合理、符合通用标准的原则。3.***平台均为独立研发,界面布局、功能分区、栏目名称均为各厂商自主设计,不存在统一的行业范式。招标文件明确限定“APP首页须包含搜索栏、精品资源、园本课程”等特定元素,并要求提供对应截图,客观上仅拥有特定软件体系的厂商能够完全匹配,能够满足该要求的供应商范围大幅收窄,具有指向特定产品的效果,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4.该类非必要的软件界面要求,增加了供应商的响应成本和适配成本,尤其对研发能力较弱的中小供应商形成准入壁垒,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立法精神,也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符。5.该条款为标注▲的评分项,直接对应评审分值。叠加“必须提供截图佐证”的硬性要求,***平台体系的供应商即使实体产品质量达标,也无法获得该分项分值,实质上通过软件配套要求实现了对特定厂商的评分倾斜,其限制竞争的效果强于普通技术参数。若该条款保留,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回复:招标文件中"***平台……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参数中三个主题的活动方案、APP首页……截图作为佐证"的表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功能的最低要求,即平台需具备搜索、资源展示、园本课程等核心功能,并非限定APP界面布局、栏目名称必须与描述完全一致,配套数字化教学资源是幼儿园玩教具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教学使用需求,与项目履约和教学效果直接相关,为结合项目需求的合理要求。目前市场上主流幼教玩***平台,均可提供对应功能模块的截图,不存在仅特定厂商能满足的情形。如朗朗、亿童、一起长大等品牌产品均可满足。且质疑单位在每个质疑中均说明对中小企业限制,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对于小微企业根据要求有相应的价格优惠,产品参数与是否是小微企业无直接要求,产品参数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参数。***网截图佐证材料,***网站***平台且可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的,予以认可。

问题11:招标文件二标包的采购需求中“百变彩虹片”“太空冒险-二部曲:求救讯号”“太空冒险-三部曲:大对决”“猫猫数独”“数字棋+数字找朋友”存在量身定制、指向特定单一产品、排斥绝大多数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事实依据:一、“百变彩虹片”1.整套规格参数为特定产品独家配比,指向特定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2.固定拆分所有单品、孔位、尺寸、厚度、单品数量精准绑定;3.每一款单片长宽厚毫米数值、轮子/吸盘/眼睛配件尺寸全部精确固化;4.整套尺寸(毫米级精准非标尺寸)属于厂家开模专属规格,通用磁力积木无法完全响应,客观上直接排除市场上绝大多数合规磁力积木生产及销售供应商。二、“太空冒险-二部曲:求救讯号”“太空冒险-三部曲:大对决”1.本次招标对两款太空冒险积木作出颗粒型号、专属色号、单品数量、定制印刷配件、绝版零件的毫米级、个位数精准锁定,不属于行业通用积木参数,为特定厂家专属开模、专属编号、专属配色的定制产品;2.采购创意拼搭积木的核心需求为自由拼搭、造型丰富、材质安全、符合玩具安全国标,满足教学、益智使用需求即可。而招标文件限定的专属零件编号、专属IP印刷、绝版配件、精准色号配比、固定零件数量等参数,与产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教学用途无任何关联,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属于完全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3.在专属定制参数的基础上,额外强制要求CCC认证证书,双重壁垒叠加后,全国范围内能够完全满足所有参数、提供合规有效CCC证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无法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充分竞争的核心原则;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坚持通用性、标准化原则,优先采用国家、行业通用标准,不得通过设置专属型号、定制配件、绝版参数、独家配色等方式变相指定品牌、锁定产品。这两款积木参数完全脱离通用积木行业标准,属于典型的违规定制化排他参数设置。三、“猫猫数独”“数字棋+数字找朋友”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数字棋+数字找朋友”“猫猫数独”两款益智教具产品的全套技术参数、配件固定配比、强制检测项目、CCC认证要求存在设置非必要壁垒、指向特定产品、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违规情形,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通用性采购原则;2.招标文件针对数字棋产品设置远超国标基础要求的全覆盖强制检测条目,包含正常使用、可预见滥用、膨胀材料、模塑边缘、标识定义、年龄组判定、小零件专项核验等数十项冗余检测项,同时强制限定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七种可迁移元素全部合格。

回复:质疑所列参数均围绕3-6岁幼儿使用安全、幼儿园标准化教学需求设置,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百变彩虹片"参数精准尺寸参数是幼儿安全的强制保障。3-6岁幼儿精细动作发展不成熟,存在啃咬、摔打玩具的行为特征。毫米级尺寸、厚度、配件规格的限定,一是严格契合《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中小零件、机械间隙的强制安全要求,从物理尺寸上杜绝幼儿误食零件、手指被缝隙夹伤的风险;二是保障磁力拼接结构的稳定性,防止幼儿操作时产品意外脱落砸伤;厚度参数对应产品抗冲击强度要求,避免摔落后碎裂产生尖锐边角,全部参数均直接关系幼儿人身安全。固定配比适配幼儿园教学场景。单品数量、拆分规格的统一设定,基于幼儿园标准班额、分组教学的实际使用需求,保障每名幼儿均可参与实操教学,属于采购项目的合理实际需要,并非绑定特定供应商产品;"太空冒险"系列积木参数颗粒与配件参数以安全、教学为核心。限定颗粒型号首先是严格执行3-6岁幼儿使用大颗粒积木的安全标准,从根源上规避幼儿误食窒息风险;主题印刷配件、固定色号服务于幼儿航天科普、色彩认知的教学目标;零件数量配比保障主题教学拼搭方案可标准化落地,均与产品使用功能、教学用途直接相关,不属于非必要限制。 CCC认证为国家法定强制准入要求。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塑胶玩具类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CCC认证)范畴,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是执行国家产品安全强制规定,是保障幼儿玩具安全的法定准入条件,并非增设竞争壁垒。 市场供给充足,竞争充分。采购文件未限定品牌、专属零件编号体系,仅对零件规格、功能、安全性能提出通用要求;"猫猫数独""数字棋+数字找朋友"参数配比匹配幼儿教学目标。全套技术参数、配件固定配比基于3-6岁幼儿逻辑思维、数感培养的教学目标设定,保障教学活动的完整性与标准化实施,属于幼儿园教具采购的合理实际需要,参数要求参考来源于《玩具安全》(GB 6675)系列国家标准;其中增塑剂、可迁移元素限值是针对幼儿啃咬、长期接触玩具的行为特征,从严设定的健康安全指标,直接关系幼儿身体健康,并非冗余检测。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为行业产品的通用达标水平,并非特定厂商专属数值,不存在定向指向性。经前期市场调研,如亿童、智高、华师大柠檬猫等品牌产品均可满足。

问题12:招标文件中“语言徽章”属于指向特定唯一产品,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项强制要求提供语言徽章SAR值≤2.0W/kg(10g)检测报告,属于增设非必要、不合理资格门槛。事实依据:1.“语言徽章”并非幼儿语言采集设备通用行业标准参数,是某单一厂商定型产品的出厂实测参数,市面上绝大多数儿童录音采集胸牌、便携录音终端、***网采集手环均无法同时满足全部捆绑式硬性指标,直接将大量具备同类语言分析功能的合规供应商排除在外。2.软件部分锁定全套闭环独有功能:扫码绑定充电箱管理、徽章序号/MAC替换机制、小程序草稿箱关联学生、蓝牙打印带二维码音频文稿、AI+教师双维度叙事四维评分、活动风险预警(安全/心理/人际)、词云分析、多维度幼儿/班级PDF报告、设备跨品类互认(额温枪、闸机、魔法棒、联动相机等)。整套软件架构、模块命名、分析维度、联动设备清单均为定制化私有化系统设计,通用教育语音分析软件、幼儿园观察记录系统无法完整匹配所有功能点,变相限定只能由原硬件厂商配套软件投标,软硬件捆绑采购构成双重排他。3.SAR(比吸收率)是手机、无线对讲机、穿戴式移动通信终端针对射频辐射对人体头部/躯干吸收量的强制检测指标。本项目语言徽章核心功能为环境语音采集、***网近场传输,发射功率极低,不属于手机类大功率射频通信设备,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未对该类低功耗蓝牙/2.4G***网采集胸牌强制要求SAR检测。招标人将移动通信终端的检测标准强加于幼教录音采集设备,属于随意增设检验检测门槛。并且直接锁定“最大SAR值(10g)≤2.0W/kg”固定阈值,即便少数厂商可做SAR委托检测,也很难精准卡在该限定数值,人为抬高投标成本、设置技术壁垒,违背政府采购“简化资质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营商环境政策要求。4.幼儿语言发展观察、录音采集、话语数据分析完全可以通过便携式录音笔、平板小程序录音、园本观察记录表、通用儿童语言评估量表软件等多款成熟、市场化、性价比更高的通用产品实现等效教学目标。招标人直接采购一套高度定制、小众化、***网徽章全套系统,采购需求编制未遵循“简约够用、通用兼容、厉行节约”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需求设置不合理。

回复:“硬件形态为幼教场景通用设计。语言徽章的胸牌式形态,是为了适配幼儿一日活动佩戴需求,实现无感知语音采集、不影响幼儿游戏活动,是幼教场景下语音采集设备的通用形态,并非单一厂商专属产品,软件功能为教学管理的通用性能要求。所列的设备管理、学生身份关联、语言评估、数据报告、设备联动等功能,是幼儿园开展幼儿语言发展观测、教学评估的通用信息化需求。采购文件仅对功能目标作出要求,未限定软件架构、开发语言、专属系统名称,供应商可通过不同技术路径实现同等功能效果,不存在软硬件捆绑、限定特定厂商系统的情形。设备跨品类联动是智慧幼儿园建设的通用场景需求,符合项目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SAR值要求是幼儿佩戴安全的必要保障。语言徽章为贴近幼儿身体的可穿戴电子设备,3-6岁幼儿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期,对电磁辐射敏感度高于成人。本次采购参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及可穿戴设备通用安全标准,设定SAR值≤2.0W/kg(10g)的要求,是从严把控幼儿佩戴设备的电磁辐射安全、保障幼儿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属于与项目安全特点直接相关的技术条件。该阈值为国内可穿戴电子设备的通用安全合格标准,并非特定厂商专属参数,便携式录音笔、平板录音等方案无法实现幼儿身份自动关联、全天活动无感知采集、批量数据统计分析等教学管理需求,数据准确性与教学效率存在明显差距。采购专用穿戴式采集设备是基于教学实际效能的合理选择,且相关参数为结合使用要求及市场产品综合考虑设置,不存在倾向性,经前期市场调研,如余感科技、亿童、小海豚等品牌产品均可满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3:技术参数设置大量精确数值的检测报告要求,具有明显品牌指向性,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针对创搭积木、实木多层板、幼儿柜、遮阳面料、办公椅等产品,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指定了极其具体的限定数值,例如 “甲醛释放量≤0.025mg/立方米”“表面耐磨磨耗值≤50mg/100r,磨 350r 以后应无露底现象”“DBP、BBP、DEHP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0.1%”“遮光率达到 95%、甲醛未检出” 等。上述精确数值并非国家强制标准的通用合格要求,而是特定厂商产品的检测结果,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与品牌指向性。

回复:本项目相关参数均为结合项目使用实际需求设置,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特定厂商产品的检测结果”,质疑人所列相关参数在本更正公告的其他问题中均予以提及,可自行查看针对性的回复内容,本项目使用场景为幼儿园,要求相关磨损、有害物质等要求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合理要求,且经前期调研,不存在排他性与品牌指向性。为保障充分竞争,部分佐证材料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由第三方检***网站截图,证明材料内容须包含评审内容。具体以澄清答疑招标文件为准。

澄清1:综合考虑本项目充分竞争,现针对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关于幼儿健康的相关检测,保留原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其他有关功能需求,***网截图均可,详见澄清答疑后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佐证材料为准。

澄清2:本项目现启动招标流程。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为:2026年09月28日09时10分。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第一幼儿园

地址:****街****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153****72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道****号****大厦

联系方式:0550-***9598153****6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毕玉

电 话:153****72750550-***9598153****6369

五、附件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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