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陂十五社停车场(001); 天河车陂202500116
| 合同号 | 天河车陂202500116 | 资产名称 | 车陂十五社停车场(001); | ||||
| 合同甲方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 合同乙方 | 王智坤 | ||||
| 合同描述 | 1.该标的无环保证、无污水排放证,也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等证照,标的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未办理相关手续。竞投人已于报名竞投和租赁前对交易标的及其附属物的现状包括产权、证照手续、使用性质等上述情况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参与竞投和承租,承租方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异议。出租方不保证交易标的及其附属物使用必定符合承租方的经营所需。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标的工商证照、营业手续、消防备案等手续,承租方无法取得本标的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或拖欠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相关证照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的使用费、管理费的金额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管理费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标的遇政府行为需要拆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损失自负,互不作赔偿和补偿,均不作违约处理,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合同计租面积为2229.4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06.71平方米。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基础,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计租面积的确认。如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支付补偿或赔偿。 3.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负责承担,由出租方物业管理组收取并开具等额收据。水电费根据政府部门规定价格收取,如遇政府收费部门调整,出租方相应调整。承租方只允许使用出租方提供的水电,不得从其他地方接入水电,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出租方不保证所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能满足承租方需要,如需增容的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得进行,并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费用。 4.出租方就租金等费用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其中物业租金为租赁金额的65%,综合管理费为租赁金额的35%),出租方指派广州市车十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有费用由签约主体收取并开具发票(以上费用含税费)。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设置充电桩,不得搭建构筑物。 6.优先保证本社村民社员的车辆停放,且合同期内本社社员车辆停放收费不得超过500元/月; 7.对于下列车辆,承租方应提供通行、停放的便利且免费放行: A:村社节庆活动期间需无条件开放停车场并配合村社车辆停放调度安排; B:村民社员需要在祠堂摆酒席期间的来宾及工作人员车辆; C:工程抢险、灭火救灾、医疗急救车辆; D:来探访本社村民社员的短时停放车辆; E: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车辆(限每位成员一辆); F:临保车辆限最高收每小时5元,需给予出租屋搬屋的车辆30分钟的免费; 8.承租方需预留3个停车位(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位置供本社村民社员临时放置建筑材料,如堆放占用面积超出,承租方可与堆放物主协商适当收取费用; 9.承租方应文明管理、规范经营。停车发票由承租方自理,如发生车辆停放纠纷、汽车损坏或被盗,属承租方经营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消防管理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0.合同期内闸机、监控及值班岗亭、场内照明等所有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承租方应将上述设施以可正常使用状态交付出租方; 11.承租方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承诺书》保证若因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同意出租方除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外还可以从承租方在经济社的分红中抵扣直至足额弥补出租方的损失为止。 12.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经营“散乱污”行业,包括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畜禽养殖、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和依法不符合条件的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等场所,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13.在合同期内,在承租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公、检、法、消防、环保、工商、安监、城管等执法部门干预、停产、整改、处罚、拆除违建等,必须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关于该停车场南侧区域建设电房的约定: (1)停车场南侧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南侧构建筑物)已被规划为潜在的电房建设选址。租赁期内,若该电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房项目”)获批准建设并实施,则适用本条约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承租方确认已充分知悉并评估电房项目施工可能带来的面积占用、通行不便、噪音干扰等风险。 (2)受影响范围的认定: ①本合同所称“因施工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面积”(以下简称“受影响面积”),包括但不限于:电房永久性基建占地面积、临时施工作业区、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区、安全围蔽区以及其他因施工需要导致承租方无法使用的区域。 ②面积确认:受影响面积的具体范围和平方数,应以出租方提供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为基础,由双方现场测量并书面确认。 (3)租金调整: ①自施工正式进场导致承租方无法使用部分场地之日起,至该部分场地恢复可供承租方正常使用之日止,月租金将根据 “受影响面积”占合同计租面积(2229.41平方米)的比例进行核减。 ②若部分场地被永久性占用,则自永久占用之日起,该部分面积从合同计租面积(2229.41平方米)中扣除,月租金将根据该部分面积占合同计租面积(2229.41平方米)的比例相应进行永久性下调。 (4)承租方责任与义务: ①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及施工方的建设工作,不得无故阻挠。 ②承租方应自行拆除、搬迁位于受影响面积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③若承租方在受影响面积内有转租户(二级租户),由承租方负责全部遣散、清退及补偿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确保不影响电房建设工程。 | 合同类型 | 场地租赁合同 | ||||
| 经营开发类型 | 租赁 | 面积 | 2229.41 | ||||
| 面积单位 | 平方米 | 承包年限 | 5.00 | ||||
| 承包/出租单价 | 53599.00 | 每年承包金额 | 643188.00 | ||||
| 入帐年份 | 0 | 总标的 | 3215940.00 | ||||
| 租金收取周期 | 每月 | 入账时累计收款金额 | |||||
| 入帐时应收款 | 不变租年限 | 0 | |||||
| 每几年变租一次 | 0 | 升租方式 | 比例 | ||||
| 升租比例/金额 | 0.00 | 开始日期 | 2026-02-01 | ||||
| 结束日期 | 2031-01-31 | 签订日期 | 2025-10-17 | ||||
| 中止日期 | 地区名称 | 车陂 | |||||
| 单位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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