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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交易公告

2025-12-03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安徽 - 池州市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安徽 地区 池州市
所含内容 医疗招标医用招标诊疗招标门诊招标病床招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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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整体出租 项目编号 N0122FCZZ252311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12月3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位于贵池区清溪街道清溪社区(市第三人民医院东南侧地块)。
基本属性 标的类型 康复、医疗 所在层数 A1号楼为地上5层,局部6层;A2-A3号楼为3层;A4号楼为地上3层,局部地下1层。
租赁面积(㎡) 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844.00㎡,土地面积约15,776.00㎡。 租赁期限 10年,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达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条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期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详见“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装修免租期 详见“特别提示” 履约保证金 10年期租金成交金额的10%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 闲置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否(不涉及)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其他情况

1、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皖(2024)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565号),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844.00㎡,包括A1号楼、A2-A3号楼、A4号楼及附属设施等,其中:

(1)A1号楼框架结构,通水、通电;建筑面积7,786㎡,建筑层数地上5层,局部6层,建筑高度21.48m;整幢建筑设有机房、强弱水电井等,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板,3部医用病床电梯,3部疏散楼梯,室内均为精装修。其中一层包含监控室、配电房、男女康复健身室、备餐间、康复用房、管理室、办公室、登记处、男女淋浴室及盥洗室等,二层至五层设有康复用房、备餐间、管理室、健身活动区域、污物暂存间、服务间、男女淋浴室及盥洗室等。

(2)A2-A3号楼框架结构,通水、通电;建筑面积2,649㎡,建筑层数3层,建筑高度12.83m,整幢建筑室内精装修,设施等设备设施齐全,2部电梯。其中一层设有会诊室、出院登记处、电气间、医生办、治疗室、急救室,污物暂存间、急救大厅、登记室、值班室、门诊门厅、库房、咨询台、男女盥洗室;二层设有专业人员办公室、专业康复室及康复室、专业诊疗室、活动健身室仪器设备辅助康室、男女盥洗室等;三层设有会议室、学习室、资料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室、康复室、活动健身室、男女盥洗室等。

(3)A4号楼框架结构,通水、通电;建筑面积4,409㎡,其中地上面积4,316.5㎡,地下面积92.5㎡,建筑层数地上3层,局部地下1层,建筑高度13.06m,整幢建筑室内精装修,包含2部无机房电梯,其中1部医用病床电梯,1部无障碍客梯设备暂不实施,一层、二层设有值班室、门卫室、康复室、管理室、活动健身室、厨房、职工餐厅、更衣室、洗衣房、男女淋浴室、盥洗室、储藏室等、三层设有综合办公室、财务室、大会议室、荣誉室、休息室、烘干间、杂物间、男女淋浴室及盥洗室等。

(4)附属设施配置地上停车位60个,附属设施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围墙工程、地面硬化处理、景观构造及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配套。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完成空调机组安装108台/套,尚有300张医疗病床及118台空调机组(含配套管线)处于待安装阶段,评估结果已充分考虑了出租标的配套设备设施条件因素而得出的结果,设备的可使用状态以现场状态为准;出租方已承诺于资产交割前完成上述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确保达到约定使用标准。具体明细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清单》。

评估情况 评估价 10年期租金评估价为人民币8,870,774.00元
评估基准日 2025年10月9日
评估机构 安徽亿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元) 10年期租金底价为人民币8,880,000.00元
出租方情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池州市民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2471

机构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广电大厦10楼

负责人:朱芸芸

机构性质:机关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池州市财政局

特别 告知

1、经营业态仅限用于池州市特困供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满足特困对象的前提下,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优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床位富余时可以社会化运营。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污染、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2、特别提示
(1)自出租标的实际移交之日起至出租标的计租之日止为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采购、改造、投资建设的时间,在经出租方验收通过达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条件前不计租金,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标的从移交之日起,承租方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关于收治全市特困、低保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事宜
根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为确保全市特困、低保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康复和照护,承租方收治全市特困、低保供养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出租方审核确认,每年依据实际收治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3)出租标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①出租标的投资建设相关要求
为保证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高标准运行,承租方需对出租标的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采购、改造投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医疗设施等方面,总投资不少于250万元,需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
②出租标的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出租标的仅限用于池州市特困供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满足特困对象的前提下,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优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床位富余时可以社会化运营。由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医疗功能,由承租方负责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生活照护服务,双方共同制定转介流程。
具体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要求详见《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
(4)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3、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4、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5、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
6、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如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出租方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书面证明)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租金分20期(每期均以6个租赁月度为1期)支付。具体每期租金支付比例如下:
(1)第1至第6期租金均为十年期租金成交价的4.52%;
(2)第7期至第12期租金均为十年期租金成交价的4.82%;
(3)第13期至第18期租金均为十年期租金成交价的5.32%;
(4)第19期至第20期租金均为十年期租金成交价的6.02%;
2、第一期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各期租金在上一期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期租金的一部分。
4、承租方选择以“交纳履约保证金”形式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按出租标的10年期租金成交金额的10%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承租方选择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出租方提供履约担保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其认可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等同于履约保证金金额,视同履约保证金管理,承租方须保证在租赁期内银行保函持续有效,承租方应在银行保函到期日前向出租方提供新的银行保函。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证载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应包含康复医疗服务或精神诊疗服务。2、意向竞租方应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证载诊疗范围应包含精神诊疗和精神康复服务。

标的交割 承租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须签订《房产交接清单》);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具有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照料服务运营经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主体。出租方如发现承租方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主体情况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出租标的水、电、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关于收治全市特困、低保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事宜”、“出租标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须签订《房产交接清单》);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方案列示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竞得标的后,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及出租方要求,对出租标的进行投资建设及装修;投资建设及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投资建设及装修通过出租方验收后方可开展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水、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移交后的水、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标的进行建设及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对外立面改造、改造墙体等必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装修部分不得损坏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行业标准,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自觉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对承租方具有实质约束力,如出租方监督检查时,发现承租方未达到监督检查标准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考核处罚,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如当年考核处罚次数超过三次以上的、或出租方认为承租方行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装修部分不得损坏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出租方有权就其损失向承租方全额追偿。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若逾期未腾空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接管,并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且承租方应按租金标准支付出租方占用费。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若逾期未腾空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接管,并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且承租方应按租金标准支付出租方占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到期终止时,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现场展示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自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16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竞租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租金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租金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另行通知 增价幅度(元) 另行通知
自由竞价时间 另行通知 延时竞价周期
(秒)
另行通知
服务费 按约定收取。
附件下载

1、报名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样本.pdf

4、交易保证金账户及要求.pdf

5、资产清单.pdf

6、房屋租赁合同(样本).pdf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张经理(0566-2023567)
技术支持 姚经理(0553-3117532)
咨询时间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单位地址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其他

特别 声明

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整体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日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查询信息)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73/wROy4poBJ4i9JSOwThS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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