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医保业务商业保险经办服务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LXX-CG-CS-2022014
原公告日期: 2022 年 3 月 7 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中“详细评价表”的“综合偿付能力”和“异地协查能力”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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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偿付能力 |
5 分 |
依据保险公司(总公司) 2021 年度前三季度经第三方审计通过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进行评分。 供应商提供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2021 年度 前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算术平均值 最高的为评分基准,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小数点保留两位): 综合偿付能力得分 = (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算术平均值 / 评分基准) × 5 %× 100 注:本项满分 5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包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开信息披露材料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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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协查能力 |
15 分 |
供应商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含安徽省)***网络,对郎溪县参保对象转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住院治疗、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借助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服务机构,对医疗费用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据供应商总公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安徽省)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进行评分,每设有一家得 1 分;供应商总公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安徽省)未设立省级分公司的, 2019 年以来有协议或合同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安徽省)其他 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被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须在协议当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或条件)名单内), 对医疗费用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服务,每提供一份协议或合同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 注: 1 、具有省级分公司的须提供省级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 2 、提供协议或合同的,须同时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或条件)名单;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安徽省)的不同委托协议或合同不重复计分。 |
更正时间: 2022 年 3 月 11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 、对潜在供应商 A 的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收到质疑函的日期: 2022 年 3 月 9 日):
1 )质疑事项 1 :关于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存在时间跨度不一致问题。详细评价表中供应商企业实力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存在评价时间跨度不一致。综合偿付能力采用 2020 年度,风险综合评级却采用 2021 年前三季度,时间跨度和时间段选择明显存在不一致情况。
事实依据:保险公司 2021 年度前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均已披露。
法律依据:根据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3 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第十七条:“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第 1 季度和第 3 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第 2 季度和第 4 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目前各家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均已披露,不存在没有的情况。
请求: 1 、建议修改“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为“综合偿付能力采用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通过的前三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评分规则:总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 <150% (不含),得 0 分; 150% ≤偿付能力充足率≤ 200% ,得 3 分; 250% ≤偿付能力充足率,得 5 分。
质疑答复 1 :综合偿付能力评审标准已调整,详见更正内容。
2 )质疑事项 2 :关于风险综合评级分值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风险综合评级直接体现出保险公司是否达标
法律依据:根据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50% ;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 B 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请求:建议修改“风险综合评级”内容为“ 2021 年四个季度,保险公司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其中,每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全部为 A 的,得 5 分,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 B 的,减 1 分,减完为止;每有一个季度评级为 C 的,减 2 分,减完为止;全年有一个 D ,不得分。”
质疑答复 2 :按原磋商文件内容执行。本项目评审内容未违反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
3 )质疑事项 3 :专业支持服务能力中要求每提供一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临床专业人员得 1.5 分,每提供一名精算层级人员得 1 分,准精算得 0.5 分。
事实依据:关于副高或博士研究生人员及精算类专业人员要求拔高了项目需求,和本项目承办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银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1 〕 12 号文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大病保险,需要具有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科学合理定价。保险公司省级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需经总公司授权并获得当地银保监局批准。
1 、保险公司副高或博士学位专业人员并不代表病案审核的能力,根据《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需经注册后并在临床工作,脱离临床后,执业证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医学人员均多年脱离临床实际业务,高级、中级等临床职称已不具有效力,审核结果更难以让人信服,纠纷在所难免。
2 、精算师的配备只要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满足要求即可,并不影响各地大病保险的经办。况且本项目在资格条件中已经要求了供应商具有银保监授予的大病保险经办资格。其次,精算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项目定价,对具体经办过程并无多大作用。此条件的设置明显拔高了项目需求,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差别待遇的嫌疑,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请求:建议修改“专业支持服务能力”为“供应商能够与省内三级甲等医院签约,聘请三甲医院专家对病案评审、飞行检查、大数据核查、打击欺诈骗保等活动。提供和省内三甲医院签约合同,聘请专家数量等。”
质疑答复 3 :按原磋商文件内容执行。本项评审内容与本项目合同更好的履行相关,供应商(或所属上级公司)在安徽省系统内机构有相应的人才储备,更有利于常态化协助郎溪县开展医保基金监管、运行和医保政策贯彻执行。
4 )质疑事项 4 :异地协查能力。供应商总***网络,对郎溪县参保对象转往外省(市)住院治疗、在外省(市)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借助外省(市)服务机构,对医疗费用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据供应商总公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进行评分,每设有一家得 1 分,最高得 15 分。
事实依据:***网络的要求对中小公司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该评审项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协查工作,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异地协查能力,***网点无直接关联。公司的异地协查能力取决于公司的投入力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的合作完成异地协查,也可以派遣工作人员直接异地调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以省外机构数量评分,明显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差别待遇。
请求:建议修改“异地协查能力”为“投标人承诺能够在郎溪县参保人员集中流向的安****城市市区(含直辖市、 ****城市)开展医疗案件异地调查,并提供既往异地调查案例的佐证。”
质疑答复 4 :异地协查能力评审标准已调整,详见更正内容。
2 、对潜在供应商 B 的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收到质疑函的日期: 2022 年 3 月 9 日):
5 )质疑事项 5 :招标文件第 35 页“专业支持服务能力”中要求配备的人员专业性过高,且必须有供应商(或所属上级公司)安徽省系统内机构在安徽省内为专业人员缴纳的近 6 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事实依据:该项目存在最高盈利率的限制,所有参与该项目的人员薪资待遇均从盈利率费用中支出,招标文件中的人员要求按照目前人力市场待遇水平而言,有很大可能超出最高盈利率的费用金额,不利于该项目的长期健康稳定运行。而且仅限定供应商安徽省内的专业人才为该项目服务,对于总公司不在安徽境内的保险公司存在明显不公平性,因为例如精算等专业人员基本都在总公司服务。另一方面,将专业人才的范围局限于安徽省内也不利于吸取江浙沪等先进地区经验,不利于郎溪县的全体居民和职工享有更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也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请求:“专业支持服务能力”中,项目配备的人员应根据实际费用情况适当降低标准,如有可能也可扩展至供应商(或所属上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业人员。
质疑答复 5 :按原磋商文件内容执行。本项评审内容与本项目合同更好的履行相关,供应商(或所属上级公司)在安徽省系统内机构有相应的人才储备,更有利于常态化协助郎溪县开展医保基金监管、运行和医保政策贯彻执行。
6 )质疑事项 6 :招标文件第 35 页“基金监管工作经验”中无论是病案(历)审核、飞行检查等基金监管活动还是应用智能审核监控软件的要求,都是以协议数量来评定分数。
事实依据:该项目中无论是病案(历)审核、飞行检查等基金监管活动还是应用智能审核监控软件的要求都是为了提高医保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如果仅凭借协议数量来确定分值并不能实际体现投标人对于医保基金使用的能力。如有可能,按照协助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活动的实际次数或效果,并展示投标人智能审核监控软件的实际功能来进行评分,才能更客观展现投标人对于医保基金资金使用的能力,才能是中标人更好的为郎溪县医保项目服务。
请求:“基金监管工作经验”中,按照协助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活动的实际次数或效果,并展示投标人智能审核监控软件的实际功能来进行评分。
质疑答复 6 :按原磋商文件内容执行。本项评审内容与本项目合同更好的履行相关,协议能客观公正的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公正。
7 )质疑事项 7 :招标文件中第 36 页“项目经办工作经验”中要求供应商(或所属的市级公司下辖机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与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签订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限定了供应商只有在安徽省内的项目经办工作经验才是有效的,实际上项目的经办经验在供应商系统内都是共享的,如果只限定省内的经验才能得分,就限制了供应商系统内的其他省份的类似项目经验在本项目中发挥作用,不利于本项目借鉴全国优秀的项目经办经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中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请求:“项目经办工作经验”中,项目经办工作经验扩展至供应商(或所属上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经办工作经验。
质疑答复 7 :按原磋商文件内容执行。本项评审内容未限定供应商为安徽省内。
四、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心
地址:安徽****苑
联系方式:章先生 0563-***2006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1666 号 3 幢研发车间 5 层
联系方式:方先生 151****2117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先生
电 话: 0563-***2006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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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202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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