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TH[GK]2019028的2019-2020年度医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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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医疗责任险 | 1 | 项 | 国内 | 1490718.84 | 1490718.84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详见招标文件 | 无 | ||||
| 合计: | 1490718.84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零柒佰壹拾捌元捌角肆分(¥1490718.84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路****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签订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 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4、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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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100 | 按合同签订执行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包括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红十字医院、厦门市糖尿研究所、***网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二、保险责任:(一)、医疗责任险:(1)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甲方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或索赔时效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二)、附加医疗意外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甲方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或索赔时效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三、保险期限:一年(2020年01月04日零时起至2021年01月03日二十四时止)四、索赔方式:事故发生制(索赔时效3年,索赔时效至2024年01月03日24时止)五、保险费标准:1,484,730.87元六、赔偿限额1、第一医院总院累计赔偿限额合计:145万元/年,其中,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35万元,医疗意外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无法律费用。(1)医疗责任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按每人赔偿限额的30%确定,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计算;(2)医疗意外每人每次赔偿限额:6万元;(3)法律费用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无。2、第一医院思明分院累计赔偿限额合计:140万元/年,其中,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医疗意外责任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10万。(1)医疗责任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按每人赔偿限额的30%确定,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计算;(2)医疗意外每人每次赔偿限额:6万元;(3)法律费用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万元。3、第一医院杏林分院累计赔偿限额合计:66万元/年,其中,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医疗意外责任与医疗责任险共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6万。(1)医疗责任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按每人赔偿限额的30%确定,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计算;(2)医疗意外每人每次赔偿限额:6万元;(3)法律费用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万元。七、免赔额对医疗机构有权自行协商的案件采用如下承担比例:医疗机构类别 索赔限额 免赔额 医院自负比例各级医疗机构 ≤20000元 无 49%对于其他案件,采用如下免赔设定:医疗机构类别 索赔限额 免赔额各级医疗机构 >20000元 7650元或10%,以高者计八、续保保费调整系数:(首年投保不适用)上年度赔付率 续保调整系数<10% 0.8010%以上——30% 0.8530%以上——50% 0.9050%以上——70% 170%以上——90% 1.1090%以上——110% 1.25110%以上——130% 1.45≥130% 1.6上年度赔付率=上年度已决赔款+上年度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告赔款/上年度实收保费。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告三项金额以保险理赔服务小组统计的金额为准。十、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协商约定,本保险单项下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增加下列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一旦获悉可能引起本保险责任项下的索赔时,应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2、按照《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3、保险人对医疗机构索赔案件理赔的法律依据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以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所适用的法律为准。对于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扣除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约定自负比例或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4、本保险合同项下医疗机构保险费按照各医院提供的2019年度被保险人门急诊数、出院病人人数、住院手术人次及医务人员数量计算。5、兹经双方同意,对于经过医调委调解、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保险人必须认可医调委及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结果,保险人据此根据本保单约定进行赔偿。6、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保单基础为事故发生制索赔时效三年具体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向医院提出索赔的时间需在索赔时效截止日内,若保险事故协商、调解或判决过程中的等待时间超过本保单约定的索赔时效截止日,保险公司均认可该案件的存在并根据保单约定的责任和限额进行赔偿.7、兹经双方同意,针对医调委、法院的调解或判定结果未明确区分医疗责任和医疗意外的案件类型,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客观的向保险公司作出事故原因说明,并提供与本事故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将本着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对案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保险人以此协商结果依据本保单约定责任和限额进行赔偿。8、特别约定如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本保险方案为准。9、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10、争议处理办法: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索赔单证:1、20000元以下自行调解的案件,需提供材料:(1)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明(有关责任人指:存在过失、过错的医务人员,同时,该人员需与出入院记录、病历上的一致,特殊情况如无病历记录的由医院提供说明。)(2)赔款支付凭证,如患者收条、医疗机构领款单(3)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4)赔偿协议书(5)相关费用凭证(6)住院患者提供出入院记录,手术患者提供手术记录,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病历的的由医院提供说明。(7)病情简介或医院内部讨论结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对医疗损害结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8)索赔申请书(9)患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通过医调委解决案件,需提供材料:(1)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明(有关责任人指:存在过失、过错的医务人员,同时,该人员需与出入院记录、病历上的一致,特殊情况如无病历记录的由医院提供说明。)(2)赔款支付凭证,如患者收条、医疗机构领款单(3)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4)协议书(5)相关费用凭证(6)住院患者提供出入院记录,手术患者提供手术记录,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病历的的由医院提供说明。(7)索赔申请书 (8)患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需提供材料:(1)起诉状、上诉状(2)鉴定意见(3)判决书(一审、二审)(4)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明(有关责任人指:存在过失、过错的医务人员,同时,该人员需与出入院记录、病历上的一致,特殊情况如无病历记录的由医院提供说明。)(5)赔款支付凭证,如法院案款收据(6)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7)住院患者提供出入院记录,手术患者提供手术记录,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病历的的由医院提供说明。(8)相关费用凭证,如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发票(9)索赔申请书(10)患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乙方: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街****号 | 住所: | ****路****号****大厦第13层01、04单元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周阳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吴佳镔 | |
| 联系方法: | 0592-***9525 |
联系方法: | 134****913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厦门湖滨南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2329200002349 |
签订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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