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江西盛禄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GC[GK]2020001的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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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3 | 3-1 | A032003 |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心电监护仪 | 5 | 台 | 国内 | 19700 | 98500 | 光电 | SVM-7521 | 无 | ||||
| 合计: | 985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伍佰元整(¥98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路****号;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用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及由此而导致的无条件更换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5.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5.3.运输标记5.3.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设备的名称、品目号、箱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3.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5.4 质量保证期及维修服务5.4.1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 (含所有附属设备),质保期从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设备运行中发生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卖方应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72小时无法修复故障,提供备用机。若机件损坏,卖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同一故障修理5次或1个月无法修复设备,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新机或退货(卖方需无条件退还全部货款)。5.4.2 卖方须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厂家维修办事处,并有常驻维修工程师。 5.4.3 质保期内,卖方应免费及时提供设备的软件升级,硬件升级按优惠价格,投标报价一年内有效。5.5 质保期后的服务要求5.5.1 质保期结束后,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工程师达到现场。卖方有责任对卖方的设备提供良好的维保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报最低劳务费与差旅费。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都需进行维修服务,不得收取加班费。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指定维保代理人的情况。 5.5..2 招标采购货物在质保期后的维修原则上仅需买方设备科(特殊情况的需设备科分管领导)确认后既立刻无条件进行维修,买方无需预付款。买方保证按确认内容付费并配合相关工作。5.5.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备品备件保税库(上海光电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且备品配件可保证供应10年以上。投标人应保证能迅速快捷地提供设备的备品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验收:甲方或乙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有不符合时,除应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外甲方将有权在设备到达卸货地后规定时间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设备或向乙方提出索赔。由甲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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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95 | 全部货物交货10天内院方组织人员与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我院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转帐方式向销售方支付95%合同款。 | |
| 2 | 5 | 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余下的5%合同价于验收合格12个月后凭销售方盖章出具的余款申请书(需使用部门签字确认)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总金额的0.08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总金额的0.08%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括维修、培训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按货款的0.3%扣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自合同尾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金额,不足扣除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江西盛禄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路****号 | 住所: | 南昌****路****.5公里处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范银花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石毅 | |
| 联系方法: | 0591-****5759 |
联系方法: | 151****460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进贤县文化宫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97743764542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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