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路****号****楼 | ||||
| 法定代表人 | 谢海源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03-10-28 | ||||
| 注册资本 | 5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07557275235 | ||||
| 经营范围 |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消毒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医疗器械的销售;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27 | |||
| 2 | 上海健新医药有限公司 | 26 | |||
| 3 | 上海新华医疗开发有限公司 | 25 | |||
| 4 | 国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14 | |||
| 5 |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 8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利润总额 | -127.564157 | 净利润 | -127.564157 | ||
| 资产总计 | 1275.969747 | 负债总计 | 139.674977 | ||
| 所有者权益 | 1136.294770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6-04-30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利润总额 | -27.473558 | 净利润 | -27.467746 | ||
| 资产总计 | 1149.415158 | 负债总计 | 1.198318 | ||
| 所有者权益 | 1148.216840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6-15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255.120000 | 1255.120000 | |||
| 负债总计 | 15.750000 | 15.750000 | |||
| 净资产 | 1239.370000 | 1239.37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73.5118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标的企业已于 2023 年关停所有业务,未再产生新的营业收入,2022年度以后不再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出自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 2.本项目与“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86%股权”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项目,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两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网络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两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按两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占竞价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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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网附件《评估报告之特别事项说明》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国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底层(1)-(5)、****楼(1)-(2)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6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情形如下: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标的企业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须同时受让“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86%股权”项目。如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视为对全部捆绑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挂牌期间金额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日期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银行账户存款证明,须在同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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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接受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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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26.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附件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评估报告之特别事项说明.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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