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2025年报废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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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2025年报废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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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HCFCA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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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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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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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9月11日9:00始至2026年9月1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9月11日9:00始至2026年9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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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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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所属的医疗及办公等设备,转让标的具体情况详见上传附件3《资产处置清单》,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拟处置资产均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和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博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博安评估字(2025)036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844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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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0.79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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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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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本项目集中踏勘,集中展示(踏勘)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0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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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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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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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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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委托方协助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清运工作(具体清运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零星拆解,但射线装置关键部件(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铅屏蔽部件)的必要去功能化拆解除外,该拆解须按本公告转让条件第7条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清运完成后,受让方须将标的现场清理干净。 4.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废旧医疗设备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进行临床使用、转卖设备或将拆解零配件提供给各类医疗机构、诊所、个人和单位使用。因受让方违规处置所造成的一切行政处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及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6.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含有危险废物(如紫外线灯管、铅酸蓄电池等),受让方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处理。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含有射线装置(如DR等),转让标的移交时,射线装置的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铅屏蔽部件可能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去功能化拆解。尚未完成拆解的,受让方须委托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去功能化拆解与无害化处置,禁止自行拆解。并向委托方提交上述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处置协议,配合委托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注销手续。因违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切割、随意丢弃、非法倒卖关键部件等)引发的一切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及民事赔偿,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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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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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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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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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s://****.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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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com),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ov.cn),选择“安****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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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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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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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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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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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中心***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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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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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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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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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com、https://www.****.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网查询,****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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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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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本项目统一时间踏勘,具体详见本公告“标的展示”。联系人:夏主任,联系电话:0551-****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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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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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3081、66223813(****道****号****中心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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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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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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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博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博安评估字(2025)036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中心指定账户(户名:****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清运工作(具体清运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在甲方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零星拆解,但射线装置关键部件(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铅屏蔽部件)的必要去功能化拆解除外,该拆解须按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2025年报废资产处置公告转让条件第7条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清运完成后,乙方须将标的现场清理干净。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转让标的再次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因乙方私自违规处置所造成的各类纠纷和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废旧医疗设备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进行临床使用、转卖设备或将拆解零配件提供给各类医疗机构、诊所、个人和单位使用。因乙方违规处置所造成的一切行政处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及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次转让资产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六)本次转让资产中可能含有危险废物(如紫外线灯管、铅酸蓄电池等),乙方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处理。
(七)本次转让资产中可能含有射线装置(如DR等),转让资产移交时,射线装置的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铅屏蔽部件可能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去功能化拆解。尚未完成拆解的,乙方须委托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去功能化拆解与无害化处置,禁止自行拆解。并向甲方提交上述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处置协议,配合委托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注销手续。因违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切割、随意丢弃、非法倒卖关键部件等)引发的一切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及民事赔偿,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价款的10%。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价款的10%。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廉洁条款
(一)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主合同及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正、诚信、透亮的原则,不得为猎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对方利益,不得违背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示对方,向其上级举报。
(二)甲方人员在主合同履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廉洁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主合同施行过程中执行廉洁状况实行监视,组织召开双方人员参与的廉政管理会议;
4.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承受或变相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5.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
6.甲方人员不得参与乙方的宴请、健身、消遣等活动;
7.参与其他影响甲方人员廉洁从业的活动。
(三)乙方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单位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照执行:乙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廉洁培训,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乙方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1.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2.宴请甲方人员及家属;
3.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
4.邀请甲方人员外出旅游或出入消遣场所;
5.为甲方人员私人用处供应通信、交通工具;
6.以打“业务牌”等形式变相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7.其他影响甲方人员廉洁从业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1.双方人员有违背本协议书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自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无赔偿式辞退处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2.乙方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马上解除主合同,停止一切合作,并由乙方承担解约的全部损失。
为方便乙方主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防止危害甲乙双方利益的大事发生,甲方特设举报电话:0551-****6169(工作日),对举报人资料甲方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在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本协议书是主合同补充协议,在双方签订《廉政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址:****路****号
1.3 服务内容(范围):
2.协议时限
本协议书有效时限与主合同一致。
3.甲方的权利和安全职责
3.1 甲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建设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法令、条例,甲方可对服务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
3.2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作业内容与其资质相符合。
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4 甲方在服务前应认真审核乙方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了解服务区域内服务日期、服务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对乙方服务人员在进场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5 当乙方出现严重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管理混乱等,安全、文明作业严重失控情况下,甲方有权作出停止服务整顿、限期整改的决定。如乙方整改不达标,甲方可作出清退出场的决定。
3.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服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3.7 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作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服务,并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检查是否合格,并签字后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8 服务期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应积极联系乙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乙方的权利和安全职责
对本项目作业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4.1 乙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及义务转让。
4.2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必须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必须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4.3 乙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4.4 乙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4.5乙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坚持现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非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6 乙方必须执行服务相关的安全作业技术方案。乙方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本单位工程范围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4.7 乙方在组织服务时,必须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开工前必须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措施,并签名确认后,方能施工。
4.8 乙方必须按规定为服务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使用个人的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须系好安全带,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膊。作业现场内严格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及酒后作业等。
4.9 如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构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所有的机械、机具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向甲方申报劳动保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4.10 乙方必须在作业现场入口处及危险作业部位应挂有安全警告标牌,“三口”处,必须搭设防护栅栏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11 乙方必须抓好安全教育,所有参与服务的人员都须经过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考试。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
4.12 乙方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经批准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4.13 乙方在基础施工中如使用的危险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并符合条例规定,持证上岗,使用当地派出所的民爆队伍,并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报甲方备案,发生违反条例和规程、规定引发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14 对作业现场的电气设施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器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4.15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乙方应经常联系甲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16 发生事故(人员伤亡、火灾、电气、机械等)时,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行人等)人员伤亡,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乙方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认定。
4.17 乙方必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8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安全考核目标为:“控制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4.19 鉴于甲方患者的特殊性,乙方在安装过程中、所售卖的产品及对售卖机采取的固定方式时需充分考虑到该因素,防范安全隐患,否则如乙方未充分注意及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导致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20 乙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及甲方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差旅费、维修费、服务费、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公证费全部费用。
5.其他事项
5.1 根据现场情况,本协议内容如有适用,乙方须遵照协议执行。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壹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甲、乙双方或人民法院、仲裁委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函件、通知、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材料等文件一经按照本协议所确认的任一联系方式发出,均视为已经送达该等当事人。一方的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在七日内主动告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以更新后的联系方式为准。若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未经对方书面确认的,以原联系方式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资产处置清单.xls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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