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设备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NXKZD-ZC-2026037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210000.00元
6.最高限价(如有):210000.00元
7.采购需求: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设备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8.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开标现场查询)。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相关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以及采购文件明确的事项规范填写并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其中多种产品应分别填写名称(有型号的一并填写),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相关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供应商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注:上述所称本国产品标准为:
1.境内生产要求。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展示、贴牌、简单上漆磨光分装以及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等细微操作。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产品以及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均属于非本国产品。
2.成本占比要求。在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条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标准出台后,按规定比例执行。
3.特定产品要求。对特定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6)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当投标价异常低价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5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8:00至12:00,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平台(以下简称“惠泽招”http://www.****.cn)完成注册(***平台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注册事宜可电话咨询400****886。),完成注册的投标人请于报名截止前,登录“***平台”(http://www.****.cn),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7月29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平台(银川****广场)
注: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平台、***网、***平台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供***网站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采购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街丹霞路口
联系人:任主任
联系方式:189****2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鲲之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道****号
项目负责人:闫芳、蔡天娜
联系方式:0955-***7936、150****9123
代理机构:宁夏鲲之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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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18810/fubXQJ8BLRKCxEZfcC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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