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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ZXTY-WYMM-20260903(第一场)公告

18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山西 - 太原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预算 0.069万
省份/直辖市 山西 所属地区 太原市
采购单位 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张鑫堂 177****1557 186****1886 陶捷 186****9915 更多联系方式(13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阳光采购公告

(编号:ZXTY-WYMM-20260903(第一场))

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竞价事项说明:

  • 综合说明:

1、竞价物资:末煤

2、买方单位: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3、竞价方式:在线阳光采购-拆分拍

4、竞价数量:5000吨

5、拦 标 价:695元/吨(含税)

6、付款方式:现汇

7、竞价时间:2026年9月3日10:00至10:20

8、延时设置:延时拍/无限次,1分钟/次

9、报量设置:最低报量2500吨,每次报价最低加量1000吨。

10、报价设置:每次减价不得低于1元/吨。

11、物资产地:****城

12、交货地点:中****城热电分公司储煤场

13、交货方式:汽运到厂。注:货运车辆为新能源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

14、供货期限:2026年9月4日至9月10日, 中标供应商应提前向买方预报煤质、供煤数量、装煤地点等相关信息,具体发货执行以买方下达的发运计划为准,中标供应商必须执行买方下达的采购计划,不能影响中****城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生产,如影响电厂生产,视同违约。

15、交易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Kcal/kg)

硫分St,ar(%)

挥发分

(Vdaf)%

计量水分Mt(%)

灰熔融性参数(ST)

≥4500Kcal/kg

≤2.0

≤15

8

≥1420℃

其他说明:

1、拦标价为到厂含税综合价(含运费),一票结算,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运杂费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意外事件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中标供应商应按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结算要求及时开具符合要求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跨月开票极易造成逾期结算、进项税抵扣滞后、税务稽查异常等税务风险,严重影响财务及税务合规管理工作。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对于不能按要求开具票据,影响到结算的,按结算数量给予吨煤考核10元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10元/吨时,免于考核)。由此造成我司税务风险及经济损失的,仍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

2、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电厂验收为准(电厂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数量以电厂计量为准。

3、质量考核、煤质调价、货款结算、支付方式、安全措施及违约处理: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

4、中标供应商需要在供货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如无法按时、按计划供货,视同违约,请慎重参与。

5、煤炭供应场地需为经过中销太原公司备案,同时为合法场地。

6、运煤车辆及司乘人员违规行为相关规定:

(1)铅封堆型管理要求(以下情况,每车次考核500元):

① 到厂铅封在核验前断开、丢失。

② 到厂铅封无法通过二维码核验。

③ 矿发铅封照片中铅封二维码模糊无法识别。

④ 矿发铅封照片中未显示铅封封线穿过螺丝孔和绑带孔。

⑤ 绑带未拉紧。

⑥ 矿发车顶堆型视频模糊无法辨认堆型。

⑦ 矿发车顶堆型与到厂车顶堆型不一致。

(2)物料司机管理要求

① 采样、过磅时,运煤车辆必须停车可靠制动,随车人员全部下车,不得进行水箱排放水、改变备用轮胎及其它随车物品状态等行为而导致车辆重量发生变化。否则考核100元/车次。

② 运煤车辆驶上重车衡台面停稳后方可称重计量,严禁在汽车衡上急刹车、急起步。否则考核100元/车次。

③ 所有运煤车辆必须从运煤通道行驶,严禁进入其他区域。否则考核100元/车次。

④ 运煤车辆卸车完毕,原地将车斗完全落下后,才可开动车辆驶离卸煤槽。否则考核100元/车次。

⑤ 运煤车辆进入厂区车辆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领卡、采样、过磅、卸车等工作,不准抢道行车、不准穿插超越。否则考核300元/车次。

⑥ 运煤车进厂后必须服从煤场工作人员指挥,依次卸到指定的地点。不按规定卸车者,处罚500元/车次。若故意堵塞卸煤沟两侧运输通道,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者,处罚1000元/车次,****城热电分公司黑名单。

⑦ 运煤司机领卡录入信息错误时,考核100元/项。

⑧ 运煤司机下车后需在指定位置(采样机启动按钮区域)等候采样。否则考核 100 元/车次。

⑨ 每车采样完毕,道闸升起后,方可驶离。否则考核100元/车次。

⑩ 运煤司机撞坏设施设备照价赔偿。

(3)触犯安全“红线”(以下情况,每车次考核10000元)

① 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② 无视警示警告,依然从事被禁止行为的。

③ 不听从现场安管、安监人员指挥,推搡或谩骂正常履责的安管、安监人员的。

(4)严重“三违”:(以下情况,每车次考核1000元)

运煤司机无证驾驶、驾驶证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酒后驾车。

(5)一般“三违”(以下情况,每车次考核500元)

① 未经许可且拒不服从厂区保卫的安全管理指令,强行闯入厂区的。

② 在厂区内超限速行驶机动车辆的。

③ 未进行周围环境安全确认启动车辆的。

④ 运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货厢内人货混装的。

(6)轻微“三违”(以下情况,每车次考核200元)

① 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长发未完全盘入安全帽内、佩戴歪斜、未系帽带或帽带松弛的)。

② 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

③ 在生产区域边走边看手机。

④ 擅自进入非来煤接卸生产现场、施工区域的。

二、竞价内容及说明:

1、实行履约诚意金制度

(1)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参加竞价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每场次须缴纳诚意金10万元,需公户付款,不接受个人缴款和现金入账。

(2)供应商需在开始竞价前半小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诚意金10万元/场,不计利息,逾期未足额缴纳诚意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竞价交易。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时59分前。诚意金账户信息: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 号:0502 1216 1920 0331 316

开户单位: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开户行号:1021 6100 0332

(3)竞价交易成功后,供应商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如果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将视为违约,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将罚没履约诚意金。合同签订后,竞价诚意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在拉运过程中因买方拉运不及时、拒绝拉运等原因导致影响矿方生产,将视为违约,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其项下履约保证金。

(4)参与***平台的交易办法、交易流程和交易制度,并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办理诚意金的提交手续和退还手续。***平台对参与竞价用户提交的诚意金不支付任何利息。

2.阳光采购拆分拍报价规则

(1)设有拦标价;

(2)每个会员允许拦标价报价,允许最低报量;

(3)设有最小报价幅度及单次数量调整最小幅度;

(4)只允许向下报价,同一价格同一个数量只允许报价一次,如想用同一价格再次报价,需提高相同价格下的报价数量(即增量);如想调整报价数量,需降低价格(即减价),作为一次新的报价,允许向上增量或向下降量;

(5)单次报价数量不允许超过该场阳光采购的总量。

3.阳光采购拆分拍中标规则

(1)价低者得,并优先匹配价低者提报的数量,以此类推;

(2)报价相同情况下,出价时间优先者得,优先匹配先报价者提报的数量;

(3)当剩余竞价数量小于中标交易会员提报数量时,并只匹配该场竞拍剩余数量。

三、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下载安装之后,点击“中煤商务”APP,进入首页,点击“阳光采购”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选择竞价--准备--报名。

2、在线竞价方式:凭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选择竞买--竞买中--参与竞价。

3、竞价结果查询:凭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选择“我的”--竞买订单--查看竞价结果。

4、***平台竞价程序取得成交资格的交易商违约的,将不予退还已经提交的诚意金,***平台另行处理。请诸位理性出价。

5、***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掌握个别交易商在竞价过程中存在“参与方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行为,***平台有权立即中止竞价或取消竞价。

6、如因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服务器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价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竞价程序无效,***平台有权对该场次竞价全权进行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7、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严禁对外泄露,***平台视为有效,交易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报名竞价的会员在竞价期间一个账号仅允许一台终端(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任一登录。

9、如系统监测同一场次竞价出现多个 IP地址相同的客户,系统有权采取限制措施,直至取消该场次中标资格,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平台的APP***网进行报价,如经系统运维人员查询发现利用非正常手段、第三方软件参与竞价,本平台有权做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拉入黑名单、注销会员资格、移交公安机关等。

11、***网络良好的区域,同时在竞价过程中尽量避免接打电话,以免影响竞价操作。

四、其他:

1、竞价合同具体执行条款细则要求请查看“竞价须知”:2026年9月3日阳光采购竞价公告细则。

2、该竞价解释权归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所有。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政东

联系方式:137****0218

监督电话:199****8282

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

2026年9月3日阳光采购竞价公告细则

(编号:ZXTY-WYMM-20260903(第一场))

第一条 煤炭品质

1.1 煤炭品名:末煤。

1.2 煤炭产地:山西省等。

1.3 煤炭规格:见表1

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Kcal/kg)

硫分St,ar(%)

挥发分

(Vdaf)%

计量水分Mt(%)

灰熔融性参数(ST)

≥4500Kcal/kg

≤2.0

≤15

8

≥1420℃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2.1 数量:中标数量+100吨为交货上限,以交货期内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2.2 交货期限: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0日。

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

3.1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3.2 交货地点:中****城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储煤场。

3.3 运输方式:卖方自行组织运输物流到指定交货点交货。车辆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接卸过磅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此转移至买方。

3.4若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有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四条 价格

4.1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4.2 合同价格:一票到厂含税价(税率13%)。(中标价)元/吨(不含税现汇中标价/1.13,小数点后8位元/吨)。

4.3 质量调整价(均为含税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因调整价计算导致4.1结算价格≤0元时,按0元结算。)

4.3.1发热量调整价格

进厂煤炭验收符合收到基低位热值为4500大卡(基准值)、全硫分(St,ar)≤2.0%(基准值)时,汽运到厂一票结算含税基价为中标价元/吨。(Qnet,ar=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保留整数。

热值计价约定:热值大卡价p=到厂基价/热值基准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4.3.1.1当Qnet,ar≥4500Kcal/kg时:每比4500大卡高1大卡加价p元/吨;

4.3.1.2当4400Kcal/kg≤Qnet,ar<4500Kcal/kg时:每比4500大卡低1大卡减价p元/吨;

4.3.1.3当4300Kcal/kg≤Qnet,ar<4400Kcal/kg时:先减价p*100元/吨,其次每比4400大卡低1大卡减价1.5*p元/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4.3.1.4当4000Kcal/kg≤Qnet,ar<4300Kcal/kg时:先减价p*100元/吨,其次减价p*1.5*10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再每比4300大卡低1大卡减价2*p元/吨;

4.3.1.5当Qnet,ar<4000Kcal/kg时:先减价p*100元/吨,其次减价p*1.5*100元/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再减价p*2*300元/吨,再每比4000大卡低1大卡减价0.50元/吨。

4.3.2 硫分调整价格(%为硫分单位)

约定:△St,ar=St,ar(验收值)-St,ar(2.0%)保留小数点后2位。

4.3.2.1当△St,ar在0~0.2%(含)时,每0.01%减价1元/吨;

4.3.2.2当△St,ar大于0.2%时,先减价20元/吨;其次每比0.2%高0.01%减价2元/吨;

4.4 其他因素调整价:如遇市场行情出现重大变化等,由买卖双方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五条 质量检测和数量核定

5.1 质量检测:买方提供的到厂检测结果。

5.2质量异议的提出:

质量异议的提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1卖买双方均可在原结果出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并进行确认,逾期视为无异议。

5.2.2 提出异议方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向对方提供检测的样品及数据,检测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①检测单位应具备与原结果检测机构同等实力(规模、设备等);采样方式应与原结果的采样方式相同;检测报告应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②异议方检测报告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全水分检测结果高于原结果的全水分结果1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异议方报告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算时应使用原结果的全水分结果。

5.3 质量争议处理:

若异议方提供的检测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20kcal/kg,买卖双方对质量异议应友好协商,并做好相关工作配合,采取以下顺序的方式进行处理:

5.3.1复检:在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80%以上、单独堆存、移动煤流)时,双方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差异超出120kcal/kg时,若复检全水分与原结果全水分差异小于1个百分点,复检结果直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复检全水分与原结果全水分差异大于1个百分点(含),则复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原结果依据全水分折算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差异不超出120kcal/kg时,维持原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3.2复验:不具备复检条件时,双方协商将原结果的存查煤样送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超出72kcal/kg时,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3.3 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检、复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 数量核定:以买方提供的到厂过磅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4.1按批次电厂化验的全水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该批次实际水分。当全水分小于等于计量水分时,结算数量=到厂数量-扣杂数量;当全水分大于计量水分时,按计量水分进行折量结算,结算数量=[(1-实际水分)/(1-计量水分)]×(到厂数量-扣杂数量)。

5.4.2 入厂煤铺底检查掺杂认定及处理标准。

5.4.2.1 对入厂煤运输车辆卸煤煤堆摊开检查车底煤堆情况时,如发现与上部煤炭颜色、水分、煤泥含量以及粒度等明显不一致时,通知卖方到现场取样验证。

5.4.2.2 对抽查到的运输车辆,使用装载机从卸煤煤堆底部约15cm全面推开, 按照不低于前、中、后各三点对车底平面进行均匀采样,以该样品化验结果作为 评判依据,卖方可以在电厂封存样品,作为后续解决异议的依据。

5.4.2.3 卖方签字确认现场情况以及认可样品,将此样品化验的热值比机采样化验的热值低的数值设定为X,按以下方案进行扣杂:

5.4.2.4 X<400大卡时,当天当批次所有来煤车辆,按照合同正常结算。

5.4.2.5 当400大卡≤ X<800大卡时,当天当批次所有来煤车辆,每车扣

杂3吨。

5.4.2.6 当800大卡≤ X<1500大卡时,当天当批次所有来煤车辆,每车扣

杂6吨。

5.4.2.7 当1500大卡≤ X<2500 大卡时,当天当批次所有来煤车辆,每车扣杂10吨。

5.4.2.8 当2500大卡≤ X 时,当天当批次所有来煤车辆全部不予结算。

5.4.2.9 如一个合同期内同一卖方反复多次出现以上来煤掺杂行为,则加重

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5.4.3 买方若发现煤车有明显的石块、杂质、矸石过大等严重超标情况时,买方有权按电厂相关规定在计量中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供应煤炭扣吨、扣卡、拒收直至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6.1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周期内所有批次煤炭质量加权计算,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买卖双方应在每月供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交货数量、质量、结算相关单据,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符合国家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对税率进行调整,双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含税价调整,不含税价固定不变)。结算资料包括:(1)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合法正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约定的数量单据;(3)合同约定的质量单据;(4)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据;(5)货权转移确认单等。

6.2 付款:按照货到付款的原则进行销售。卖方每月应在结算单据确认后,随即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以电汇或承兑方式向卖方支付煤款。如果卖方未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3关于卖方税务异常的处理方式

本合同约定所有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负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若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构成卖方税务异常: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异常或无法认证;

卖方的进项税票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等税务异常情况;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作废给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卖方存在未按时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欠税、失联等情况,导致卖方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税务异常或经营异常;

其他因卖方在税务方面存在异常情况导致买方接收卖方的销项税票被认定为异常的情况。

买方进项税票被认定为异常不以买方获取买方主管税务局的书面通知、被买方主管税务局要求实际划转税款或补缴税款为前提条件,只要买方收到买方主管税务局的口头通知、***网站显示卖方状态为“非正常户”、“异常”、“欠税”等情形,即可视为卖方税务异常。

出现上述卖方税务异常的情况后,买方有权立即停止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若因卖方存在税务异常导致的买方被主管税务局要求暂停开具发票、接受税务协查、划转税款、补缴税款、罚款等通知,买方产生的进项税转出、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等责任均由卖方承担。其中,因卖方未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卖方虽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认定为税务异常导致买方被税务局要求做进项税转出、补税等,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

卖方未开票金额或被认定为税务异常的卖方开票金额为X

卖方应向买方承担的增值税潜在损失

X/1.13*0.13

卖方应向买方承担的增值税附加税潜在损失

X/1.13*0.13*0.12

卖方应向买方承担的所得税潜在损失

X/1.13*0.25

上述损失或潜在损失不以买方实际向税务局支付为准,只要出现卖方税务异常,买方有权依法向卖方追索。

对于除上述三项损失之外的买方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被税务局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买方应收账款(除买方采购卖方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外,还包括其买方下游的损失)回款延期、买方被税务局要求支付罚款或滞纳金、买方因解决卖方税务异常问题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因卖方税务异常丧失的机会收益等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赔偿,买方有权依法向卖方追索。

第七条 信息传递

经买卖双方约定,合同执行信息、验收结果等信息沟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对方(人员、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若合同一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需要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函件(包括函件、传真、信件、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未告知变更的,自函件到达双方确认的原地址时间为函件送达时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卖方到厂交货煤炭时必须服从买方工作人员的现场安排,否则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8.3 卖方应加强对雇佣或派遣到买方货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如在煤炭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因卖方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或其它事故,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费用及索赔。

8.4 卖方在交货现场进行装运作业中,应严格遵守政府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所有法律和要求,以及买方煤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卖方承担所有责任、损失和索赔。

8.5 卖方应对雇佣或派遣人员使用的装载、运输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保。

8.6 由于外界客观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买方同意卖方不承担责任。

8.7 买卖双方发生诉讼的,任何依法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8.8 由于附近村民滋事等外界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买方同意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9.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可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9.3 合同一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减少履约数量,应提前与另一方沟通协商,不得单方面无故弃约或无故不履约。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1.2 买卖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1.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1.4 买卖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11.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廉洁互保协议

廉洁互保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后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及其它

13.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章后生效,至交货期内已交付煤炭验收结算完毕且货款结清时终止。

13.2 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同意《确认单》《结算单》原件及电子扫描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中煤销售太原有限公司

晋南业务部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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