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青岛前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于2026年9月2日递交的针对「2026年崂山区群众体育赛事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212000202602000422,包号01)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核查取证材料,对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候选人社保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不具备本项目履约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与项目执行实力」的答复
(一)质疑内容概括
贵司主张第一中标候选人青岛泰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当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仅3人,本项目预算金额777300元,涵盖乒乓球赛事、象棋赛事、街道趣味运动会、五公里健身跑、沙滩飞盘锦标赛、****城市足球争霸赛崂山赛区保障共6大类群众体育赛事,涉及多场次、多点位同步执行,该单位人员规模不足以支撑项目全流程执行,存在履约风险;请求核查社保缴纳真实人员数量及在岗履职情况。
(二)答复情况
关于社保参保人数与履约能力的关系。经公开渠道查询显示的参保人数,为该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式在册全职员工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不等同于供应商全职参保人员数量。群众体育赛事服务可在核心管理团队基础上外聘裁判、安保、医疗救护、志愿者等服务人员,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2.7条要求「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资质的裁判员、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执业医师或专业急救人员、赛事工作人员等各类岗位人员,建立赛事组织架构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并未要求全部岗位人员必须为供应商缴纳社保的全职职工。青岛泰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完整的项目组织架构方案,列明项目总负责人、赛事统筹、竞赛裁判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后勤组等岗位人员及职责。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设定符合上述情形。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第一候选人提交的业绩合同涉嫌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答复
(一)质疑内容概括
贵司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用于业绩评分的3份同类项目业绩合同(①2024年威海市环翠区铁人三项运动推广及赛事运营服务项目;②2024「好运山东·****城」越野联赛执行合同;③赛事运营合作合同)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合同形成时间与项目周期不符,电子文件实际制作形成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二是合同落款用印形态异常,印章覆盖文字、印迹模糊虚化;三是电子签章时间与合同载明签署时间矛盾,标称2024年签订的合同骑缝电子签章签名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对应数字证书有效期自2026年4月15日起才起始;四是合同核心价款条款存在逻辑错误,赛事运营费用总额140000元,但三期付款金额累计达182000元。贵司主张上述合同系投标前夕仓促制作合成,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向对应业绩甲方单位核实项目真实性、合同签署时间、实际履约情况及执行主体,并核查资金支付凭证。
(二)答复情况
疑点一:投标文件中所附PDF合同文件,系投标人将早年纸质签署完成的原始合同扫描后,在投标阶段使用电子签章工具加盖骑缝电子签章生成的电子副本。电子签章证书有效期起始于2026年4月15日,仅代表该套电子签章工具系2026年新申领,只能对2026年之后的电子文件进行签章。
疑点二:合同落款用印形态异常的问题系扫描件叠加后期电子签章后的电子版图像效果,不能因此断定造假。
疑点三: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尾款金额书写为56000元,结合合同总金额140000元、预付款30%即42000元、进度款60%即84000元计算,尾款应为14000元,该条款系打字录入笔误。经向甲方单位核实,该项目实际结算及付款均按照总价款140000元执行,未按182000元支付,双方实际履行不受该打字笔误影响。
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的3份业绩合同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造假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事实依据”,质疑人未提出证明业绩造假的“事实依据”,关于业绩合同涉嫌不实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1.关于贵司提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格、社保人员配置情况、投标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全面核查」的请求:本次已完成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内部复核。
2.关于贵司提出「如查实存在人员配置不满足项目履约要求、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等情形,依法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请求:经核查,未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资格不满足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请求。
3.关于贵司提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依法重新排序并确定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请求:因核查未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中标候选人排序无需调整。
4.关于贵司提出「将本次质疑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的请求:本答复书即为本次质疑的正式书面答复。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质疑答复人基本信息及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人名称:嘉信全过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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