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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2026-06-10招标公告-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山东 - 青岛市 - 胶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山东 地区 青岛市 - 胶州市
采购单位 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 查看6个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530-***9116 点击查看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谈判邀请函

山东途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单位拟对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与谈判。

一、项目名称: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名称: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

三、采购内容

为满足青岛机场站铁烟金盾联合情报研判执法通信保障需求,需配置350兆频段专业多模智能对讲机6台。供应商提供产品需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符合青岛胶东机场高铁站区域无线通信技术要求。保障采购人铁烟金盾情报研判中心、机场出站口、进站口等关键位置稳定接受通信基站信号。通过公网技术延伸PDT网络覆盖面广泛,对于网络波动地区可在终端上实现网络的自动切换,不影响业务功能,随需而通,全域北斗定位符合保密要求。

四、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提供与需求内容相符及相应的服务。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通过“信用中国”(www.****.gov.cn 点击查看)网站查询,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相关证明截图。

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gov.cn 点击查看)查询,邀请函发布之日前三年内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记录截图。

  1. 供应商被列入烟草系统“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 供应商不得和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6年6月11日0时00分00秒---2026年6月16日0时00分00秒

获取方法:1、登录中烟电子采购平台(****.com.cn 点击查看,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下同),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可直接登录,未注册的请先注册(电子采购平台注册免费,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的所有项目)。2、登录后查找并参与本项目,按提示完成购标申请,并点击“立即投标”进入“我要投标”界面,勾选需要参加的标包。3、关于平台注册、登录、招标文件获取及投标文件递交等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详见“平台”—帮助中心—投标人操作指南。咨询内容涉及应保密的项目信息的,平台不得泄露)。

六、报价文件组成

1.报价单(见附件1);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声明函(见附件2);

4.投标人(响应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5.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记录查询截图;

7.“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七、谈判时间:2026年06月18日上午9时30分

八、谈判地点:青岛市****路****号 点击查看8604室

九、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6月18日上午9时30分

十、报价文件递交地点:青岛市****路****号 点击查看8604室

十一、其他公告内容

1、未从指定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不得参加投标。

2、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并不意味着其投标在评标时不会被否决,最终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3、本项目邀请投标人授权代表在线参加开标。

4、本次招标公告在中烟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

5、注册成功后,请准备(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粘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截图,(4)投标人信息表(Word格式,格式自拟,含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资料一套。

十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内管办。

十三、供应商禁入管理

(一)对向行业内干部职工行贿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

(二)行贿供应商“黑名单”内容包括:

1.行贿供应商;

2.与行贿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

3.行贿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及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

(三)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供应商禁入时限标准:

1.行贿数额不满1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1年;

2.行贿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列入“黑名单”2年;

3.行贿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3年;

4.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行业形象或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永久列入“黑名单”。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禁入期限内一律不得参加全系统新实施的采购项目。

(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存在行贿行为的投标(响应)单位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存在近三年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被列入烟草系统“黑名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本次磋商活动或取消成交资格。

(六)供应商(投标人)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我方(招标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十四、认定不良供应商的具体情形、调查主体、认定主体、认定结果等

一、具体情形:

1、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干扰其他供应商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五)向烟草企业干部职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家评委行贿,给予回扣、提成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性或提出的相关质疑事项与应当保密内容高度吻合的。

(七)投诉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签约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弃标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拖延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约的,或将中标(成交)项目违规转包、分包的。

(五)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3、验收付款过程中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提供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不按规定标准施工的。

(二)擅自变更工程材料、工程量、物资规格数量、服务等内容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次充好欺骗验收人员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4、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其他情形: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向采购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采购人涉密信息或核心数据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三)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调查主体:本级不良行为供应商调查小组。

三、认定主体:本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四、认定结果:

1、本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列不良行为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危害程度、损失后果等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纳入省局(公司)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违约等法律责任。

上述处理措施可选择适用或并列适用。各单位执行省局(公司)公布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时,新实施项目根据禁入期限采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措施;属于在供供应商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降低供货份额、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

2、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的,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参与全系统采购活动。禁入期1到3年,或者依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五、联系人: 安凯悦 电话:0532-****5827 点击查看

附件:1、报价单

2、声明函

3、投标人(响应单位)承诺书

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11日

附件1

报价单

项目名称: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

设备名称

品牌

厂家

产地

型号

(规格)

设备具体功能

设备保质期

单价报价(元/台)

数量(台)

双模对讲终端

海能达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PDC650

实现350M无线集群对讲,可接入山东省公安350M无线集群对讲系统,支持公安一所加密通话,同时支持窄带对讲和POC对讲。

总计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前3年内,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供应商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我方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采购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供应商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2.采购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附件3:

投标人(响应单位)承诺书

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

用户方作为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H-5-26-144)的投标人(响应单位)对以下事项作出郑重承诺:

一、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承诺

用户方承诺:自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近3年来,无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二、无不良行为承诺

用户方承诺:

(一)未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通过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未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未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未参与制假活动或以各种形式向制假分子提供信息等。如我单位存在上述违规情形,同意由招标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纳入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全额予以赔偿,并将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与全系统采购活动。

(二)评标过程中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如我单位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招标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扣除投标保证金,有权认定中标无效。

三、无行贿行为承诺

用户方承诺:用户方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近3年来,无行贿行为记录。

四、廉洁承诺

用户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烟草行业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廉洁自律,不向招标人行贿和不正当交往,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在用户方报销任何应由招标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存在行贿行为,同意按照烟草行业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规定纳入存在行贿行为投标人“黑名单”。

五、保密承诺

用户方承诺:对于用户方在投标工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招标人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招标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用户方均应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烟标印刷母版等保密信息。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用户方不得将所知的招标人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披露这些信息。用户方对接触并知悉上述机密信息的员工,承诺保密期限为长期。如用户方中标,用户方还将完全履行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的保密条款。

六、合同签订承诺

用户方承诺:如用户方中标,1.按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2.中标后不放弃中标(除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3.在签订合同时不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5.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无条件放弃中标,无条件同意全部或部分扣除投标保证金,完全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纳入相关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按规定期限不再参加相关采购活动。

七、合同履行承诺

用户方承诺:1.合同签订后,将严格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如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2.合同签订后,将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及其他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3.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工程类项目除外)。4.如发生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同意纳入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配合调查检查承诺

用户方承诺: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招标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九、我方承诺在与招标单位行业工作人员交往时严格遵守以下“五个不得”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业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搞利益输送。

2.不得在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3.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不得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5.不得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业人员或诋毁其他在供或潜在供应商。

本承诺书自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十六、合同主要条款(仅作参考)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共同起草、拟定并签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内容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1.2甲方对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项目编号: QD-H-5-26-144)的采购结果,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

1.3鉴于条款。鉴于乙方具备供货能力,基于甲方对乙方能够保质、保量和保时间供货的信赖,能够满足甲方对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需求,实现甲方的2026年青岛市公司胶州分公司多模智能对讲机采购项目合同目的,现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对价、期限、数量和质量等条件,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乙方的合同目的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前提下收取本合同约定对价款。甲乙双方对于前述合同目的充分理解,保证积极促进实现和及时补偿。

1.4 乙方【属于或不属于】中小企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乙方属于中小企业的应主动向甲方告知。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

品牌

厂家

产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小计(元)

合计

小写:【 】元,大写:【 】

注:详见附件《技术参数》。

2.2包装要求

(1)乙方交付的所有设备应当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当根据设备的性质及运输条件,按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锈、防霉、防腐蚀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到达合同约定的交付地。

(3)因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等相关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甲方要求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的责任。

2.3质量条款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质量标准:

(说明:标准名称应完整写明标准名称和编号,并确保该标准是最新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1)国家标准:【GB/T 32659-2016 专用数字对讲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

(2)行业标准:【GA/T 1056-2013警用数字集群(PDT)通信系统 总体技术规范】;

(3)企业标准:【Q/S HYTERA 011-2015 PDT数字终端技术规范(350MHz专网、TDMA双时隙) 】;

(4)本合同附件所列质量标准;

(5)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合同价款总额(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均为含税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即小写:【 】元,大写:【 】。该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输费、保险费、税费、验收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更换费用、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即甲方按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2甲方按照以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

(1)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应开具合同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小写:【 】元,大写:【 】。

(2)合同价款总额的【5】%作为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即小写:【 】元,大写:【 】,如质保期内设备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待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乙方应出具相应金额收据。

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所有付款以【银行转账】支付,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在银行发生的汇款费用及其他银行费用。

3.3 双方同意:合同双方同意甲方直接在本合同价款总额中扣除本合同项目质保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可以在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若上述款项扣除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则需以甲方损失为准进行扣除或由乙方额外赔偿。前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本项目的价差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外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补偿/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以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追索乙方相关责任而支付的审计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评估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法院公告费、公证费等。本协议中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均同上述约定)。

3.4甲方付款至本合同“基本信息”页的乙方账户,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账户信息需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具体理由,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损失。

3.5 乙方知悉并充分理解甲方及其行业上级在合规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同意遵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合规发票、以保障甲方履行付款程序。

若出现乙方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合规发票的(包括但不限于开票不及时、开票类型及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财务要求等),视为乙方违约,该情形将直接导致甲方财务合规风险及税费损失等后果,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不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逾期利息及违约赔偿等责任,且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合规发票的;甲方亦有权选择按照合同前述约定先行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但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无法抵扣而多缴纳的税款、因财务合规问题产生的罚款等),甲方有权从待支付款项中扣除损失赔偿金额,不足以扣除的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赔偿。

第四条 设备交付

4.1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根据甲方要求将设备交付至指定位置,视为乙方完成设备到货,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满足下列第【1】项条件,视为乙方完成设备交付。乙方在完成交付前,设备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

(1)自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设备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

(2)自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设备正常运行【\】小时。

(3)其他:\

4.2交付地点:【青岛胶东机场烟草专卖联合执法工作室】;收货人:【张亚卿】,联系方式:【87212325】。

4.3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到货交付:

(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设备到货。

(2)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完成设备交付。

4.4乙方将设备送至交付地点时应立即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到货接收。

4.5对到货接收中发现的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或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要求乙方当场调换,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到货接收仅表明收货人收到一定数量的设备,并不表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4.6设备到货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向甲方交付,并通知甲方签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甲方签收之日起转移。

4.7乙方应确保设备交付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在交付设备同时,应向甲方交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质量保证(保修)书、生产厂商随配附件及工具等,否则视为乙方未完成交付。

4.8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向甲方交付其他货物的,甲方一律拒收,且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交付合同约定范围外其他货物的应及时自行取回,甲方不支付相应货款或其他费用,不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9 设备交付后,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免费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辅导,培训内容具体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具体培训安排以甲方届时通知为准。

第五条 验收

5.1验收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进行验收。

5.2甲方应在设备完成交付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验收日期,并通知乙方。双方应指派代表共同参加验收,乙方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验收的,甲方有权单独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双方应在设备交付完成后【5】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如因乙方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不通过的,甲方另行确定验收期限。

5.3验收合格的结果仅表明设备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交付义务的必要证据,验收合格报告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或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乙方对于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责任。

5.4如发现乙方交付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1)相应调减货款;(2)调换产品;(3)退货;(4)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履行义务,并在【5】日内妥善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5若双方对设备质量存在分歧,双方可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设备质量以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如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则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质保期约定如下:

质量质保期(以下简称“质保期”)【 】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质保期内所有产品除用户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外,由乙方无偿维修或更换。

6.2保修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合同设备整机、设备主要部件以及维持合同设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配件、部件、构件、元件、零件等由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

6.3质保期内,保修范围内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修责任:

(1)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配件、部件、构件、元件、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

(2)对需要现场维修的,乙方技术人员应在【3】小时内赶赴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

(3)若乙方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日内未能排除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10】日内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供甲方临时使用。

(4)对同一故障连续维修两次都不能排除故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通知时限内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产品。

(5)质保期内,经乙方更换的设备、配件、部件、构件、元件、零件的质保期应自更换之日重新计算。

(6)保修责任特别约定:国家有强制性保修规定要求的依照国家强制性保修规定要求执行。特别约定与前五项保修责任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6.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此项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更换全新产品的,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5质保期满,乙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乙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乙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符合本合同所述的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乙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报关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7.2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无任何权利方面的限制或瑕疵,不存在借用/占用/质押/留置/抵押/查封等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情形,否则产生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支出乙方应予赔偿。

7.3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本项目,不得将本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向他人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7.4因乙方承诺或保证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履约合规性监督,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具体以甲方届时要求为准。

7.6乙方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乙方声明并保证其交付的所有设备均不存在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未经授权使用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情况,且不存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尚未解决的索赔、主张或未决诉讼。

8.2如甲方产品涉及或使用乙方及/或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已包含所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对价,乙方保证甲方无须因使用乙方产品而向任何第三方报备、报审或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等任何费用。乙方负责进行完整必要的在先权利搜索和排查,并郑重承诺并保证使用乙方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主张解除本合同,应提前【5】日书面向对方提出,双方协商解除。

9.2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在该情形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自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其他:【\】。

9.3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免责主张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到货或设备交付,累计满【10】日的;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乙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时限或质量交付合同标的物、未按约定提供质保期内服务、未及时配合履行甲方为实现合同目的要求乙方实施相关行为的,甲方书面催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甲方催告限期内纠正完毕的。

(6)其他:【\】。

出现上述任意情形时,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后立即解除。因本条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无需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经甲方收到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超出催告期一天,以逾期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支付款项的【5】%。

10.2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0.3如10.2约定的情形导致相关设备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0.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到货或设备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金额【0.05】%的违约金。验收不合格的,视为逾期交付。

10.5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质保金的【1】%作为违约金。

10.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的,应返还甲方所有支付的款项若乙方已向甲方供货的,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自行取回相关设备,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相关第三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评估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法院公告费、公证费等。

10.7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相关方及人员)行贿,发生行贿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将乙方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乙方应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8如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0.9除甲乙双方违约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则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有合理理由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对守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包括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和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1】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确认合同基本信息页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邮编、即时通讯账号、联系地址作为各自的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双方一致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基本信息页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基本信息页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按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3.3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效力

14.1下列文件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来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本合同书;

(2)附件:1.【技术参数】,2.【廉洁合同】,3.【全省系统工作人员与乙方交往行为细则“十条禁令”“五个不得”要求】;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采购文件。

14.2合同双方如需对合同内容做出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4.4除本合同特别说明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提及的“日”,均指日历日。

14.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签订前任何一方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对方要求对相应条款做了说明。签订合同系甲乙双方基于对合同文本全面、准确、一致的理解而做出的自愿、平等、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15.2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15.3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文本,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订栏,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设备名称的技术参数

(说明:设备名称据实填写,并根据合同实际设计附件样式和填写内容。)

设备名称

品牌

厂家

产地

型号

(规格)

设备具体功能

设备保质期

双模对讲终端

海能达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PDC650

实现350M无线集群对讲,可接入山东省公安350M无线集群对讲系统,支持公安一所加密通话,同时支持窄带对讲和POC对讲。

壹年

附件2:

廉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烟草行业制度规定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甲、乙双方在经济往来中遵纪守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与 刘冬瑾 (以下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采购项目经济合同的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及烟草行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行贿烟草干部职工行为的,将其列入烟草行业“黑名单”。

(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不良行为情形的, 甲方有权依据该办法进行处理。

(七)在相关案件查办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各级纪委监委调查工作的情形, 甲方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八)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乙方提供的干股或由乙方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委托乙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授意乙方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乙方财物, 并在离职后收受。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不得自行出资与甲方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以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理财名义的委托,为实际未出资的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收益”,或者甲方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赌博方式行贿甲方工作人员。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授意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约定在其离职后行贿财物。

(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签订的合同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十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采购项目相关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的举报部门为 纪检监察科 ,举报电话:0530-***9116 点击查看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各条款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向乙方进行赔偿。甲方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条例》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依法监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因过错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将行贿供应商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列入烟草行业“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偿,未设立履约保证金的从进度款中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甲方规章制度已交乙方阅悉, 乙方在本合同上盖章表明已知悉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经济合同附件,具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3:

《全省系统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交往行为细则》

“十条禁令”“五个不得”要求

甲方: 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与乙方:刘冬瑾 (及其工作人员)交往,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规定等为准绳,相互约定共同遵守以下行为准则,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一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一)严禁与供应商私下接触,禁止私自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接洽供应商。

(二)严禁索要或收受供应商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及其他财物。

(三)严禁索要或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管家式服务”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由供应商报销应当由本人及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禁止向供应商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

(五)严禁索要或收受、低价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持有供应商的股权、原始股、干股、分红及其他金融产品等。

(六)严禁违规在供应商或其关联企业任职、兼职或挂名、挂证取酬。

(七)严禁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供应商企业违规安排工作或“吃空饷”。

(八)严禁撮合交易、勾兑利益,通过“期权腐败”等形式谋取私利。

(九)严禁请托供应商或者接受供应商请托,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或干部、职工招聘录用等工作;禁止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违规插手干预行业有关政策制定、修改和施行。

(十)严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交往行为。

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五个不得”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业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搞利益输送。

(二)不得在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不得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五)不得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业人员或诋毁其他在供或潜在供应商。

第三条 本合同作为经济合同附件,具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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