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 1 | 花山区人社局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48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8号);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 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 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劳动者个人缴费或凭个人社保卡内的职业培训券报名;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承训单位按计划组织培训,并接受所在地人社部门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给参训劳动者个人或承训单位。 | 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劳动者凭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给承训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直补评价机构。 | 培训、评价完成且合格后 | 0555-***1337 | / |
| 2 | 花山区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马人社〔2019〕35号)。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困难群体代缴标准的通知》(马人社秘〔2026〕56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给予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基础养老金。 | 缴费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143元/人/月。 | 缴费补贴:缴费200元补贴20元,缴费300元补贴25元,缴费400元补贴30元,缴费500元补贴35元,缴费600元补贴40元,缴费700元补贴45元,缴费800元补贴50元,缴费900元补贴55元,缴费1000元补贴60元,缴费1500元补贴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100元。基础养老金:14.7元/人/月。 | 缴费补贴:无。基础养老金:84.15元/人/月。 | 缴费补贴:缴费200元补贴50元,缴费300元补贴70元,缴费400元补贴90元,缴费500元补贴110元,缴费600元补贴130元,缴费700元补贴150元,缴费800元补贴170元,缴费900元补贴190元,缴费1000元补贴240元,缴费1500元补贴325元,缴费2000元补贴32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补贴350元。基础养老金:18.15元/人/月。 | 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缴费补贴:直接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缴费补贴: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月发放。 | 0555-***6715 | 养老金由市人社局统一打卡发放 |
| 3 |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花山区财政局 | 稻谷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 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种植者 | / |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各镇(街道)统计辖区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报区农水局核定,补贴信息公示且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清册,由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稻谷集中上市前 | 0555-***5966 | / |
| 4 |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花山区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农[2021]421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 各县(区)级政府根据当年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合理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各村按规定登记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并在村内公示,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村级登记造册清单、村级公示、大宗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查,区农水局核定汇总面积后报区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并兑付补贴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5-***1705 | / |
| 5 |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执行省级标准 | 3000元/人.年 | 各镇(街道)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为依据,组织各村开展补助对象摸底工作;由监测户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花山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委会、乡镇(街道)、区农水局逐级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 | 0555-***1797 | / |
| 6 |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 | 承担喷施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实施小麦“一喷三防”的农户(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 按照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依据实际防控情况,结合资金总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项目实施完成后,兑现给实施作业的组织或个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0555-***1705 | 新增 |
| 7 |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2.《关于印发的通知》(花农水[2024]38号);3.《关于印发的通知》(花农水[2025]16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区农水局受理核验、信息公示、区财政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 0555-***1705 | / |
| 8 |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扶持20年。根据国发(2006)17号文规定,2006年6月首次核定人口于今年6月底到期,本年度每人发放300元。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区移民管理部门核定扶持对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 0555-***1706 | / |
| 9 | 花山区民政局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 | 我省60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 | 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注解:关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的问题,现按1982年3月12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由各市根据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财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自行决定生活救济标准;具体****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执行。 | 675元/月/人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9169 | 新增 |
| 10 | 花山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1.《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民秘〔2022〕99号);马鞍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马民秘[2023]140号)。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市低保标准的2-10倍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次发放 | 0555-***9169 | / |
| 11 | 花山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3.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马政办秘〔2022〕54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执行国家标准 | 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992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179元。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报-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0429 | / |
| 12 | 花山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秘〔2016〕86号)。 | 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其中市辖区(含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 个人申报-社区(村)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区审核 | 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2610 | / |
| 13 | 花山区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1.《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5〕144号);2.《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马民秘〔2023〕66号)。 | 农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散居孤儿不低于1213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54元/人/月。 | 社会散居孤儿1450元/月;集中养育孤儿1865元/月。 | 执行市级标准 | 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复审-区民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0429 | / |
| 14 | 花山区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2.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2022年7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马发改函〔2022〕50号)。 | 涉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 各市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 市发改委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 | 执行市级标准 | 区民政按照市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流程发放 | 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次发放 | 0555-***2610 | / |
| 15 | 花山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2.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马民秘〔2025〕2号)。 | 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94元/月·人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复审-区民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0429 | / |
| 16 | 花山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1.《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2.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马民秘〔2025〕2号)。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 | 94元/月·人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复审-区民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0429 | / |
| 17 | 花山区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2.《关于印发的通知》(马民秘[2023]124号文);3.《关于印发的通知》(花政办[2021]34号文)。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规定的家庭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城市低保:907元/月·人;农村低保:763元/月·人。 | 城市和农村低保均为907元/月·人 | 个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9169 | 新增 |
| 18 | 花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260元/年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5-***0660 | / |
| 19 | 花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残联〔2026〕6号)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 | 1000/人/年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受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交马鞍山市残疾人证(精神类别)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村(社区)初审后,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监护人应在“监护人承诺”栏签名。由村(社区)统一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通过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5-***0662 | / |
| 20 | 花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马残联〔2019〕8号)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及其家庭:(1)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或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创办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2)***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认定前6个月电子商务累计交易笔数不低于20笔或累计营业额1万元以上的。(3)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种植土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养殖水面面积不少于30亩,且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 | / | 一次性扶持,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 | 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且对同一申报人累计扶持不超过2次。 | 执行市级标准 | 向户籍(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补贴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审批后,发放补贴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发放 | 0555-***0660 | / |
| 21 | 花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阳光大棚等助残设施农业项目)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马残联〔2019〕8号)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设施农业项目:1.通过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种植技术从事设施园艺种植,且大棚(温室)面积不小于200平米的。2.通过开放(敞)式和封闭式等方式从事设施畜牧养殖,且养殖场内不少于1000只禽类或30头畜类的。3.***网箱养殖等技术从事设施水产养殖,且池面积不小于1000平米的。 | / | 不低于5000元/人 | 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同一申报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 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同一申报人累计补贴不超过2次。 | 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审批后,发放补贴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发放 | 0555-***0660 | / |
| 22 | 花山区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马政办[2022]12号);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3.《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马医保发[2024]9号)。 | 医疗救助对象 | 1.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2.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5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2.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3.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4.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5.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1.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4%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8%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定额,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2.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为0.75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5%;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70%;10万元-20万元段,报销比例80%: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5%,无封顶线。3.分类医疗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资金状况,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4.依申请救助,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执行市级标准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即时即报或按月发放 | 0555-***6636 | / |
| 23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3.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因战一级135840因公一级127884因病一级120240因战二级122916因公二级113232因病二级105936因战三级107856因公三级98556因病三级89724因战四级88404因公四级77580因病四级69300因战五级69048因公五级58704因病五级52992因战六级53940因公六级49620因病六级40752因战七级40260因公七级35016因战八级25416因公八级22620因战九级21096因公九级16488因战十级14832因公十级12324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24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26914元/年(抗战时期);26914元/年(抗战时期);25934元/年(建国时期)。 | 执行国家标准 | 32694元/年(抗战时期)32010元/年(解放时期)30990元/年(建国后)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25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烈士褒扬条例》。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48096元/年;因公军人遗属:41148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8770元/年。 | 执行国家标准 | 烈士遗属:48096元/年;因公军人遗属:41148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8770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26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关于印发****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皖拥〔2017〕1号。 | 义务兵家庭 | 10000元/年 | 执行国家标准 | 26821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区人武部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八一”、“春节”前发放;5月15日、11月15日前发放。 | 0555-***5893 | / |
| 27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3.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烈士老年子女 | 9036元/年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28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无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无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 | / | 10968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29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每人每年不低于10128元 | 10188元/年 | 60岁及以上带病回乡复员军人11064元/年;60岁以下带病回乡复员军人10620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30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31 | 花山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建国前老党员 | 马退役军人〔2025〕20号《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2336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1148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元/年。 | 执行国家标准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12336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1148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600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5-***5893 | / |
| 32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区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0555-***0317 | / |
| 33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 | 1.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龄满49周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2.对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 特扶对象: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520元/人/年;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70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对象:1.三级:3120元/人/年;2.二级:4680元/人/年;3.一级:6240元/人/年。 | 特扶对象: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440元/人/年;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对象:1.三级:3120元/人/年;2.二级:4680元/人/年;3.一级:6240元/人/年。 | 特扶对象: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8880元/人/年;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104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对象:1.三级:3240元/人/年;2.二级:4920元/人/年;3.一级:6600元/人/年。 | 特扶对象: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9120元/人/年;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12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对象:1.三级:3480元/人/年;2.二级:5160元/人/年;3.一级:684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4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 | / | 1000-5000元/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村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后经村、镇(街道)、区、市逐级报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5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 | /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后经村、镇(街道)、区、市逐级报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6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68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 / | 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标准:3000元/户。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村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后经村、镇(街道)、区、市逐级报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7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2.《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马政办〔2012〕88)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 | 20元/人/月 | 执行省级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8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2.《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 960元/年/人 | 1.非独女户:960元/人/年;2.独女户:1200元/人/年;3.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4.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1.非独女户:1200元/人/年;2.独女户:1440元/人/年;3.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4.独女死亡现无子女:2040元/人/年。 | 1.非独女户:1440元/人/年;2.独女户:1680元/人/年;3.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2040元/人/年;4.独女死亡现无子女:228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 |
| 39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育儿补贴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5)3号。 |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依法收养且户口登记在我省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 3600元/年/人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本人在皖事通上在线申请,县乡村初审、区卫健委审核确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5-***1887 | 新增 |
| 40 | 花山区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3.《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教〔2020〕23号)。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 | 学生向学校申请、学校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5-***6723 | / |
| 41 | 花山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 | / | 1000元/年 | 执行市级标准 | 幼儿家长申报,幼儿园组织认定、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5-***67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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