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救助对象类型、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我县最低生活标准10倍。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对因遭遇意外事件致伤、致残、致死,或因其他突发特殊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给予的一次性救助。救助对象为个人的,可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对象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对象为家庭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或提供转介服务。
急难型临时救助具体按下列标准实施: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8倍。
2.三、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必需支出增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以下救助方式给予救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照15%计算,给予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救助,超过20000元的给予20%救助。对低保对象的医疗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的给予10%的救助,超过20000元的给予15%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0倍。
(2)第二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按照8%给予救助,超过20000元及以上的按1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对第三类、四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自付费用,个人自付总费用超出20000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其中20000—30000元的按5%给予救助,在30000以上的给予8%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6倍。
对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中职教育期间的对象,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费用的,按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提供临时救助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原则上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核确认、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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