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竞价内容:
陈夏凤(居民身份证号:332625**********24):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1日、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8日、2024年“暑假某天”、2025年1月10日、2025年11月7日、2026年5月21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路****号开展西医诊疗活动。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组1:你的人口信息证明1份。证据证明:主体认定适格。
证据组2:天卫监投〔2026〕第22号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及反馈审核表各1份、天卫监投〔2026〕第27号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及反馈审核表各1份、天卫监投〔2026〕第30号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及反馈审核表各1份、天卫监投〔2026〕第34号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及反馈审核表各1份、2026年6月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6年6月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6年6月3日患者裘**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4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6年6月7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6年6月11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6年6月15日陈**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6月17日患者裘**的《询问笔录》及指认的你照片1份、2026年6月18日王**的《询问笔录》及指认的你照片各1份、2026年6月18日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师资格证书各1份、天台恩福诊所有限公司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18日陈**的《询问笔录》及指认的你照片1份、你的人口信息证明1份、2026年6月23日患者裘**的《询问笔录》以及裘**的120急救车、急诊留观病历以及在天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的出院记录各1份、2026年6月23日裘**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6月24日患者李*的《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付款记录各1份、2026年6月24日患者胡**的《询问笔录》及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2026年6月25日天台恩福诊所有限公司申请诊所备案时的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6月25***网管理系统查询记录2份、2026年6月25日《现场笔录》1份、2026年7月1日患者许**的《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付款记录各1份、2026年7月8日《现场笔录》1份,本机关执法人员拨打你及丁**的联系方式记录1份、2026年7月17日《现场笔录》1份、2026年7月22日《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询问通知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及店内收款二维码照片1张,短信发送记录1份、2026年7月27日陈**的《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10日《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及2026年8月12日短信发送记录1份。证据证明: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1日、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8日、2024年“暑假某天”、2025年1月10日、2025年11月7日、2026年5月21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路****号开展西医诊疗活动。
证据组3:天卫医改〔2026〕10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短信发送记录1份、2026年8月10日《现场笔录》2份。证据证明:本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发出后,天台恩福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住所及原住所未营业。
证据组4: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无证行医列表本省查询记录1份、浙江省***网查询记录1份。证据证明:你未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卫医罚告〔2026〕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三日内到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五日内到天台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6****2266;联系人:李克鹏、翁威波;地址:浙江省台州****大道****号。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11日
项目概况: 联系人: 李克鹏 联系号码: 0576****2266 有效期限: 2026-09-11 02:53:48 - 2026-10-10 0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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