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来安县XXX中医诊所(经营者:刘XX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4112219611124XXXX 电话:13****31XXXX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XX小区XX期XX栋XXX室)
本机关***网诊疗资格,2026年4月21日,***网诊疗服务,共计违法所得580元。
以上事实有1.刘XX身份证复印件1张;2.来安县XXX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3.来安县XXX中医诊所诊所病历登记表照片打印件1张;4.来安县XXX中医诊所处方笺照片打印件1张;5.刘XX与举报人李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6张;6.刘XX与李XX交易的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7.来安县XXX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张;8.来安县XXX中医诊所现场笔录2张;9.刘XX询问笔录2张;10.刘XX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张;11.刘XX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张;12.***平台未查询到来安县XXX中医诊所因超出备案范围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截图;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和《***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网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户名:来安县财政局,账号:13130600090249616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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