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医罚〔2026〕8号
被处罚人:桑涧镇青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刘**,男,汉族,职务:室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09634112512D6001,地址:桑涧镇青春村下康队,电话:178****869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刘**于2026年1月至7月开具了9张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丙烯片和头孢克肟颗粒的处方。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2张;6、刘**《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刘**《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处方复印件9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66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账户名称:定远县财政局,银行账号:100276029250010002,***平台扫码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远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远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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