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医罚〔2026〕12号
被处罚人:定远县张桥高塘社区便民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40000734112517B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125583006745L,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251977****6499,地址:张桥镇高塘街道**号,电话:180****977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执业助理医师王**在2026年1月4、5日模仿执业医师丁**签名、开具处方十张、收费合计96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王**《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处方复印件10张;9、王**《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账户名称:定远县财政局,银行账号:100276029250010002,***平台扫码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远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远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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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2315/ABj-GqEBLRKCxEZfAKu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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