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head-title" ;="" white-space:="" pre-line;="" "=""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0px; font-size: 24px; font-weight: bolder;">****中心有限****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 质疑答复函
来源:****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3
质疑 人: 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路****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Liong Hauw Tan
授权代表 : 朱宏亮 联系 电话: 13 610043311
我 公司 于2023年11月2 7 日 22 时33 分收到 质疑人 以电子邮件方式 递交 的关于 ****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GXZC2023-G1-002623-KLZB)的《质疑函》,经本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质疑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相关内容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 , 经与采购人 调查及 研究 , 现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 1 : 质疑人认为中标 单位 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不属于“中小企业”,经网上“***网(小微企业名录)”网页查证后,“ 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并不属于小微企业;撤销“ 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的中标资格,并依法作相应处罚,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能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秩序;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
答复: 1、我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的《****中心有限****中心物流系统采购项目(GXZC2023-G1-002623-KLZB)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公示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并承诺如实填写了相关数据;
2、 我公司发函向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核实质疑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收到中标供应商“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答复函。中标供应商回函表示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是真实的,并提供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的测试结果,显示为小型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182人,上年度营业收入6842.53万元),中标供应商承诺的企业类型与自测小程序上结果一致,均为小型企业;
3、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第七条“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到小微企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5、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以上是对 质疑人 所提质疑的答复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心有限公司
202 3 年 12 月 1 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2351/v4tlJYwBkNKg6NPLymQl.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