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正常黄茅峡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安全监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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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正常黄茅峡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安全监测标2026-09-07
公示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 黄茅峡水库工程安全监测项目 | ||
|---|---|---|---|
| 标段(包)名称 | 黄茅峡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安全监测标 | ||
| 性质 | 正常 | 文件发布人 | 广东粤海黄茅峡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
| 公示发布时间 | 2026-09-07 | ||
合同信息
| 合同名称 | 黄茅峡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安全监测标合同备案 | ||
|---|---|---|---|
| 招标人名称 | 广东粤海黄茅峡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0MAEU31CU0J |
| 中标人名称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00000420002205A |
|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 广东粤海黄茅峡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 合同金额 | 17267766.61 |
| 合同单位(甲方) | 广东粤海黄茅峡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 合同单位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
| 合同期限(年) | /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5-11-30 |
| 质量要求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 ||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1)永久安全监测设备仪器采购安装: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永久建构筑物(包括枢纽左右岸连接坝、泄水闸、电站厂房、船闸、鱼道、变电站、左右岸边坡等,及增殖放流站、仓库、水雨情监测站、生产生活辅助管理用房等建构筑物)、库岸、挖填场地、环境量等永久监测的设备仪器安装,包括变形监测(含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结构内部、结构接缝、地基基础等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含扬压力、渗压、渗流量、地下水位等),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含结构应力应变、温度等),环境量监测(含水位、库水温、降雨量、温湿度等监测内容等)以及设计出图部分的工程周边监测(含工程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 设施、管线、道路等监测)等。 2)临时安全监测设备仪器采购安装: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临时建筑物(包括枢纽左右岸临时边坡、枢纽施工期围堰和基坑等建构筑物)临时监测的设备仪器安装,包括表面变形监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周边地表及建筑物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支护应力监测等。 (2)合同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率定、维护。 2)开展人工巡查和观测。 3)安全监测资料收集:施工期所有临时、永久安全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整理。 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及应用:结合现场施工信息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编分析,根据分析成果发布预警;将采集的数据资料接入到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5)安全监测信息化工作:负责建设、维护工程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含软硬件采购、安装和调试),按投标文件承诺期限内完成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搭建并逐步投入使用。如承包人已有成熟的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经报发包人和监理人评审通过后布置;如承包人无既有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或不能经过评审的,则重新搭建该系统。 系统功能与架构需经发包人确认,***平台等;系统能够实现对所有监测数据、与安全监测有关文件资料的录入、管理与输出;安全监测数据自动采集、整理整编与初步分析;实现对原始信息、分析成果等以可视化的方式输出;实现工程安全监测预警消警机制;实现安全监测数据的发布与共享,为实时掌握工程的运行状况提供基础数据;承包人建立的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应开放接口,保证其他安全监测承包人(含施工单位等)的监测数据接入,同时其他承包人(需授权)能从系统中读取、下载和使用相关数据。 6)施工复测工作:对本监测标服务***网基准点进行每年一次复核以及坝轴线、各建构筑物控制点等复测工作。 7)安全监测牵头工作:制定统一安全监测资料归档格式;制定安全监测工作规程,组织安全监测工作、验收以及专题会议等;接收其他监测单位报送的监测资料,并汇总分析;参与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分析,提供监测技术支持;其它及发包人要求的安全监测牵头工作。 8)工程交叉建(构)筑物的监测应取得权属单位认可,如无法取得权属人认可的,则需 委托权属人认可的安全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对发包人开展施工期及生产前的安全监测培训工作。 10)为保证移交前的仪器设备质量和完好率,承包人须按设计要求、合同文件以及规程规范,全面开展仪器设备检验、鉴定工作,出具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加盖后方总部公司公章的鉴定报告,后续由发包人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移交前的专项验收,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订移交协议。 11)负责合同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的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服务工作,含其他安全监测单位移交前的系统核查,后续安全监测设施和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采集(含外观仪器)、巡视检查、人工观测、整编及分析等工作,按期提供月度和年度分析报告等。 (3)本合同工程验收条件:完成本条款中“(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所有内容。 (4)本合同验收条件:完成本条款中“(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所有内容及“(2)合同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中除“11)”之外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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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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