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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废处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合同

2023-02-13合同验收-合同广西 - 钦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医废处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广西 所属地区 钦州市
采购单位 废弃物处置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甲方: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钦州市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钦州市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对医疗废物贮存 、处置事宜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 一 条 合同名词术语定义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表、附件以及下 面指出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双方同意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阅读和理

解 :

1.1.1本合同正文;

1. 1.2本合同附件:

1.1.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1.1.4乙方中标文件及书面承诺;

1.1.5甲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 1.7投标文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出现合同理解上的歧义时,按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中标

文件及书面承诺、招标文件的次序优先执行。

第二条 ****中心概况

2. 1焚烧设备状况:日处理量为10吨的热 解焚烧生产线,尾气排放达到《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39707-2020) 的要求。

2.2位置:****中心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石门坎钦州市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理场旁。

第三条 委托处置内容及委托期限

3.1委托处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原《****中心医疗废弃物委 托处置服务合同》 (2020年10月1日至20 23年9月30日止)的基础上完成钦州市医废处

置中心二期设备运行新增服务项目内容。年处置量平均达到 10吨/日,乙方需合理安排日常


处置工作,确保能够随时启用并可满负荷甚至适当超负荷 (生态环境部门允许情形下)处置 医疗废物的同时使尾气排放达到最新的环保要求。年处置量平均超过 10吨/日 的 (甲乙双方

确认的量为准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甲方 核增相应费用给乙方。

3.2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

第四条 委托处置费用及支付方式

4.1委托处置期内总费用为:1639800.00元。

4.2委托处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处置费用 按月支付。甲方在每月 10日前将上月的处置 费人民币 (大写)壹拾叁万陆仟陆佰伍拾元整(¥136650.00)支付给乙方,由 乙方包干使 用 (包含启用二期新增焚烧用油、电费、水费、布袋更换、消石灰、活性炭、工业盐、次氯 酸钠、设备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飞灰 (危废)处理、吨袋、空 心砖垫层、炉渣检测、

人员经费等费用 )。

4.3焚烧设备、尾气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经乙

方更换后再次出现故障导致医疗废物异地处置的,异地处置费用由 乙方承担。

第五条 委托收集处置期间的监管

5.1钦州市政府有****中心进行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乙

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5.2乙方受托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钦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乙 方处置行为的监督,乙方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钦州市医疗废物

中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 进行贮存、处置。

5.3乙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内,应当每月向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甲方报告医疗废物的集

中处置情况,并接受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甲方的监督检查。

5.4受托收集处置期内,乙方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做 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 “三废”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包含炉 渣、飞灰转移处置,环境 监测,并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送甲方。

第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

6.1正常处置

6.1.1在受托处置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始终根据 适用法律、谨慎处置服务

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6.1.2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 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保障医疗废物处置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 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

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6.2处置暂停

6.2.1计划内暂停处置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不得随意暂停处置医疗废物 工作。不论是 计划内或计划外的暂停处置,暂停处置期间,乙方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停止, ****中心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贮存和堆放。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工 作的,乙方应按当月委托处置费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损失

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从甲方应拨付给乙方的处置费用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

乙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处置,应当提前至少半个月将暂停处置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钦州 市生态环境局及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 暂停处置,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处置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处

置应被视为获得批准,但暂停处置不能超过 40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2.2计划外暂停处置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处置,由于设备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处置的,乙方应立即将相 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甲方。同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实施时间, 报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经甲方核实,启动异地处置工作。因此产生的异地处置工作由乙 方负责,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甲方有权根据异地处置医疗废物量在医废异地处置期间

应消耗的水费、电费、物料费等成本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 总处置费用中扣除 )。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处置,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中心处理能力范围内未能对全部医疗废物进行 处理、并造成较坏影响时,乙方须承担环保部门全部处罚责任,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起 诉的,全部法律、经济责任也须由乙方承担 (因除乙方以外的其他 原因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与乙方无关 )。同时,乙方按当月处置费的30%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 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从 甲方应拨付给乙方的处置费用中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

第七条 ****中心设备维护维修


7.1乙方在受托处置期间,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 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报送甲方。****中心一期、二期厂区内外供水、供 电线路及厂区内外污水管道等设备 (****中心到钦州市一****中心之间 )进行日常巡检,****中心高压专线底下的树木杂草进行 清理,避免触碰高压专

线。

7.2****中心各种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并将检修、维护状况及性能建 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每季度向甲方报告设施 运行情况;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第一 时间书面上报具体的情况,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 态;否则, 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 ,期间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或产生异地处

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甲方应拨给乙方 的处置费中扣除。

7.3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处置期限届满前30天,****中心的设施进 行维护,保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处于基本完好,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护,由此

产生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义务

8.1甲方的一般义务

8.1.1甲方请求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钦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 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新标准等相关文

件。

8.1.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做好资产登记造册;本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对登记造册

的资产进行清点办理移交手续后交付乙方使用。

8.1.4在委托收集处置期内,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拨付处置费用给乙方。

8.1.5在设备保质期内因设备技术故障无 法排除,****中心停运造成损失的,

由甲方向设备供货方要求赔偿。

8.1.6乙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间,如不按照相关规定或不按甲方 指定的收集处置对象开 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甲方有权在当月的委托处置费用中扣除 1%的费用或视 情况而定,作

为警告处理。

8.2乙方的一般义务

8.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医

疗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 通知等文件要求,并按时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8.2.2乙方应加强设施的维护、更新,始终保持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安全稳定 地处置医疗废物,满足环保要求,但未经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对相关 设

备设备进行拆除、闲置或改造。

8.2.3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8.2.4乙方利用医疗废物设施处理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废物,应报经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及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8.2.5乙方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方法、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技术标准、规范。

8.2.6乙方在受托收集处置期内所需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聘请,按照招标需求的医疗废 物处置劳动定员表岗位设置以及数量配置员工,****中心各行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员工

工资和福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7在受托处置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发生事故或乙方聘请人员发

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8.2.8未经甲方同意,****城市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8.2.9乙方每个月十五日之前须上报上个月的医疗废物处置月报 表、转移联单复印件及 生产台帐到甲方。若乙方未按时上报,则视为未按规定任务完成处置工作,并按相应条款约

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10乙方不得向任何医疗机构收取任何医疗废物收集处 置费用, 一经发现,乙方必 须立即将所收费用返还甲方,并由甲方处以所收费用 3倍罚款。同时,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与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8.2.11乙方在开标前已熟悉现有设备的处理工艺和工况 ,并利用原有设备处置达标排 放,如乙方进场运营时要求停产熟悉工艺或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更换再生产的 ,由此

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2.12 乙方在处置过程中不得对所需的生产物资进行偷工减料, 一经发现,乙方必须 立即停止偷工减料,并按规定使用生产物资,甲方有权从应拨给乙方的处置费中扣除 1%,

情况严重者,造成焚烧设备损坏及环境污染,乙方必须负全责。

8.2.13 乙方在处置过程中按照焚烧炉设备操作要求操作,严格要求工人,不得因方便 或者偷懒而不按操作要求去做,导致烟气不达标排放 (比如尾气处理过程中没有通过除尘布 袋器设备 )。 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甲方有权从应拨给乙方的处置费中 扣除 1%,情况严重者,

造成焚烧设备损坏及环境污染,乙方必须负全责。


8.2.14乙方在受委托处置期间应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公物,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对甲方

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备案。

8.2.15 乙方受委托处置期间必须按规范操作设备,及时维护和保养设备,保持设备的

正常运转。设备维修、保养及配件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8.2.16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管理员工,并按时按 规定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乙方 员工身体状况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做好职业卫生相关记录及相关档案存档并配合 甲方

做好职业卫生检查所需资料。

8.2.17乙方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包括设备、厂房、车辆、****楼房、 消

防器材等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及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月上报甲方。

第九条 委托期结束后的转交

9.1乙方应在受托处置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转交清单将资产移交 给甲方。

9.2受托处置期终止后,乙方雇用的人员由乙方负责解聘;如乙方解聘员工发生纠纷的 ,

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一切费用。

9.3乙方在受托处置期内签订的维护、供货等合同由乙方负责解除。在受托处置期内,

****中心所产生的债务 (含或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9.4乙方应承担受托处置期届满前医废处置设施(含配套设施)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违约或设施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处置权终止

10.1受托处置期届满的。

10.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达不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标准

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撤销乙方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的或钦州

市工商部门吊销乙方营业执照的。

10.3乙方在受托处置期内向甲方申请终止受托处置权并获得批准的。

1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受托处置权转委托第三方。

10.5因不可抗力(设备原因,台风、地震、洪灾等)导致处置权 提前终止的。

10.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赔偿

11.1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 出和费用的赔偿,

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1.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切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

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 损失金额。

11.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 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

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 赔偿负责。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 ****中心受托处置时,乙方必须配 合甲方与各医疗机构终止所签订

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三方协议》。

13.2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给乙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 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3.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3.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 以

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3.6《****中心医疗废弃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20年10月1日

至 2023年9月30日止)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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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11/3-QHSoYB9RnCWW96Sqp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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