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分别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 “****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号为 202445072100000039 、 202445072100000041 )。
你单位填报的备案号为 202445072100000039 的建设内容为 “项目占地面积 1697.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1697.7 平方米,共设立 30 张透析治疗床, 30 台机器,年接诊人数约为 120 人。 ”备案号 202445072100000041 的建设内容为 “项目占地面积 1697.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 1697.7 平方米,共设立 30 张透析治疗床位, 30 台机器,不设立住院床位,年接诊人数约为 120 人。 ”备案依据均为“ 第 108 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 20 张住院床位的 )。”
经审查, 你单位填****中心有限公司项目设置 30 张床位,环评类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第 108 项 “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 幼保健院 (所、站);****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中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审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已经取得的上述两个备案无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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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747/SXD16o4BybMZcdLvO-N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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