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毛陈军:
本委受理蒋京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6年3月3日作出的平桂劳人仲字〔2026〕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2025年1月9日,申请人蒋京波与被申请人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蒋京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21.2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蒋京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698.75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蒋京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21.25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贺州市恒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蒋京波支付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州市平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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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822/QMlj3JwBcJ7Dd_TqA1m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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