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兴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关于年产51万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可降解填充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贺州市平桂区石材碳酸钙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贺州兴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就地整改类企业,现拟对厂址平面布置重新规划设计,将原有厂房全部拆除重建。项目(2112-451103-89-01-144407)建设性质属新建,于2021年12月经原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立头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15.701",北纬24°32'39.054",占地面积为30256.42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厂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楼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年产51万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可降解填充母粒生产线。
粉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矿石清洗机2台、筛分机6台、振动送料机6台、颚式破碎机2台、锤式破碎机2台、分级机4台、回转式烘干炉2台、色选机10台、环辊磨10台、雷蒙机10台、立磨机10台、成品罐10个、半成品罐10个,沉淀罐1个。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筛分→一级破碎→筛分→人工筛选→二级破碎→筛分→色选→烘干→料罐→磨粉→分级→成品罐→待用。
可降解填充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高速混合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单螺杆挤出机10台、包装机10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料→混合搅拌→热熔挤出→切粒→包装。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1万元,占总投资的1.5%。
由贺州市景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粉体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设施;一级破碎采用湿式破碎,二级破碎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烘干工序配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尾气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中间料仓仓顶安装空气滤芯,产生的粉尘经滤芯过滤后由仓顶部呼吸口无组织排放;磨粉工序在负压、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90%的尾气通过内循环管道回到磨粉入料回用,剩下10%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可降解填充母粒生产线的投料工序采取三面围挡,且在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3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粉体生产线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含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物质烘干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母粒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道路、露天堆场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厂区抑尘;母粒生产线的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网最终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分类贮存,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收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原《关于贺州民源粉体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重质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2〕18号)、《关于贺州兴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8〕52号)批文作废。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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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人民政府,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贺州市景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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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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