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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

2025-09-08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湖南 - 娄底市 - 双峰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双峰县
采购单位 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刘先生 138****0138 龚先生 138****5487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8日

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 双峰财采计[2025] 0041号

采购人(全称): 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

2.采购计划编号: 双峰财采计[2025]0041号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双峰县马山桥危桥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双峰县。

3.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概况及建设内容:拟建马山桥位于永丰街道钟鼓社区,X111线五里牌-印台 K2+384处,原有老桥上部结构为2*12m石板拱桥,下部结构为重力式墩台,扩大基础,老桥桥宽7.5m,桥面净宽6.5m,桥梁全长 60.0m。因老桥年久失修,承载能力不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次设计拟对原老桥拆除重建,新建1-3*20m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桥,下部结构采用柱式桥台,桥墩均采用桩柱式,桥梁宽度10.0m,桥梁全长66.04m,详见工程量清单。

4.项目经理:黄洁

三、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人不得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而停工,否则将承担一切损失。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及以上标准。

五、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以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伍万贰仟陆佰叁拾玖元(¥2752639.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按合同单价按实结算 。

3.付款方式:按财政拨款情况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能以工程款未拨付到位而停工或推迟工期。

六、工程变更及主材价格调整

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九、承诺

1. 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在工程实施工程中,不能因资金支付而影响工期,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贰份,备案单位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见《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见《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

地 址:双峰县永丰街道

邮政编码:417700

2

1.1.2.6

监 理 人:另通知

地址:另通知

邮政编码:另通知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计算起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1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变更指示的,监理人的变更权限详见发包人的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6

4.1.10

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娄人社发〔2022〕30 号文件执行。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

***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21 天内。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11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的签约合同价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4

15.5.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由承包人自行获得收益或发包人按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1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期内原则不调价。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支付预付款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9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 %合同金额。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20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1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2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加1份电子版(扫描件)

23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24

18.6.1

本工程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25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 年

26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4‰(取费基数为清单投标报价第 100-700 章之和(除去保险费)

27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1 万元

28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单位名称:“双峰县人民法院”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代表执行机构为:

发包人代表管理机构为:

发包人代表管理机构受业主委托承担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本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各处所称业主可能指业主或业主执行机构,有疑问时由业主负责解释。

1.1.2.6 监理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监 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的当事人。

1.1.2.7 总监理人(总监):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增加 1.1.2.8 目

1.1.2.8 总监办: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管理机构。

1.1.4 日期

补充 1.1.4.8 目:

1.1.4.8 交工日期: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实际交工验收的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6 其它

补充 1.1.6.9-1.1.6.15 目

1.1.6.10 农民工工资:指农民工(包括承包人直接雇佣或承包人依法将全部或部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所雇佣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工程材料款、 设备租赁款等其它款项。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四部门采取联 合招标(或特定银行等方式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1.1.6.10 工程材料款: 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材料费用。

1.1.6.11 设备租赁款: 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设备的租赁费用。

1.1.6.12 首件工程认可制: 简称首件制, 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 承包人先 按施工图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 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 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 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 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 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 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 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 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 一律不得批量应用。

1.1.6.13 设备、材料备案制:指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 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 件(含成品、半成品) 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和备案。

1.1.6.14 工艺或方案评审: 指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图纸(含补充修改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工艺和方案, 如大型构 件装船及运输方案、焊接工艺、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工艺或方案等进行的设计、试验、评定的过程。

1.1.6.15 技术交底制度:指工程实施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等 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地组织施工, 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

各项技术交底记录也是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增加(5)-(11)目

(5)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和补充的文件;

(6)对各种施工工艺、方案的设计文件(含承包人出具的评审报告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报告等);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相应部位尺寸和位置变化而引起的局部变更,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8)对制造场地及临时设施施工图纸(如有) 进行的设计或深化、更改,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9)由于其合同要求和制造施工需要造成局部变更图纸;

(10)经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确定的材料供货清单以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11)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末增加:

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工程的一

切费用和损失。

1.6.4 图纸的错误

在本款末增加: 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

本款补充第 1.6.6 项

1.6.6 施工方案的变化

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 根据实 际情况, 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 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因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或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或经核备的施工方案的不同而调整费用。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本款细化为:

(1)进场后, 若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承包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如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公安部门等)办 理有关的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导致的一切 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并协助解决对本工程实施有干扰的外部条件。但无论发包人协助工作成功与否, 均不免除承包 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段后增加:监理人发出的现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补发正式指令。

3.4.4 段后增加: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4.承包人

4.1.2 依法纳税

在本款末增加:承包人在申请支付时需提供支付项目的已完税证明。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 程的施工。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 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3)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供求下达的阶段 性工作目标要求。

(4)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 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 的有关规定, 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 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 的责任。

(5)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 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和《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 号) 以及发包人制 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 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 22.1 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 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 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1)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 7 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涉及水运安全、陆路 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内容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2)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 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3)承包人应经常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气 象等情况, 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情况、施工方案、技术要求及水域航道及海事等有 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抗台风、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避风锚地设置等, 该预案应符合有关 部门的规定。

(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对于火灾高发场地, 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 杜绝火灾隐患。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清单综合单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 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 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 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 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 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况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 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 检查、控制和报告。

(2)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中加强环保意识,注意文明施工, 保持作业区域清洁, 控制扬尘, 杜绝施工垃圾乱丢乱弃、漏洒材料,避免污染路面。在没有任何保护措 施的情况下,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制砂浆或放置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施工物料。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垃圾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 由承包人自负。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 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 附近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 调, 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 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 设施、 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 加,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 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 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通车路段协调

承包人应办理通车路段施工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交警部门的统一监管, 根据交警部门的要求和现场施工需求, 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1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要求,自行设置施工指示灯、防撞等安全防护措施, 安排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专人指挥交通,以确保通车安全。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雇员、设备及第三方等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负责任,承包人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承包 人应承担任何由其运输造成的事故和对现有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的索赔或责任, 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索赔或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删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或确定”

本项增加: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交验等协调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 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承包人还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其它第三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第三方的人员提供方便。

(2)不同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6)细化为:

a、建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登记表》,明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的填写,如发生有关人员的变动, 应及时 更新有关资料,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登记表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应 有专人负责存档,未填写完成登记表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b、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c、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 加强自身管理,项目部办公室设置岗位牌, 所有 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在合同段的起点、桥梁、通涵等 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牌。

补充(7)-(16)目

(7)承包人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 以求问 题解决,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 群体性事件。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 好各方的关系, 避免施工干扰, 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 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 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 承包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 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 还应对施

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承包人等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 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 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场但未参加交验的, 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 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11)在第一次履约检查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编制并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 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 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 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关键技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 人的安排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由承包人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应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14)施工许可

若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承包 人应在开工前不少于 28 天,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费用。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信息化管理

①发包人拟对项目管理采取集成式信息化管理模式,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及 临时设施建成或改造过程中,完成相关系统的搭建和实施。

②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配置信息管理所需的各种硬件和软件,***网络,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进场现场管理,办理接入信 ***网络专线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身份认证。承包人应通 过该系统或其它经发包人认可的方式,按照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16)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 号),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 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 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 须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否则视为缺勤,按照有关标准课以违约金, 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 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补充 4.1.11-4.1.14 项

4.1.11 与项目审计和检查的配合

(1)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 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2)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承包人必须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在审计过程中, 如果审计部门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或对承包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并予以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认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还应严格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 程序等的要求。

(3)有关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 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变更、索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和付款依据。

(5)上述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2 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由此造成的义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照工程变更 程序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3 培训

承包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 供培训服务,为实现项目目标提供保障, 培训内容包括:重大的或关键的设计、施 工、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专题或难题; 国内典型建设项目的考察及经验交流;项 目管理、专题讲座,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每次培训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培训对象、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4 评审会议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所必须进行的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技术论证、专项评估等会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会议承办方和会议纪要报发包人备案。

4.2 履约担保

本项末增加:在发包人动用履约担保金和动用履约担保金发生纠纷时,应向合同约定的诉讼机构提出诉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3 专业分包

第(1)目后增加:投标人中标后可按其在投标文件的分包单位选择实施单位。若投标文件中仅列入分包计划,未明确分包单位,投标人中标后必须采取公开方式 确定实施单位。

上述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4.3.4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第(1)修改为: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方式应按 照合法、公开、正规的途径选择。

(2)目后增加: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 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单位的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加强对 承包人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劳务人员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将督促承包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发包人将及时将有 关情况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目后增加:劳务分包人应参加承包人每年组织的各种内部考评,承包人 应将考评结果及时抄送发包人备案。对不满足施工、管理需要或内部管理考评得分 较低的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增加第(5)-(11)

(5)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 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 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负责支付劳务 人员员工工资。

(6)所有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承包人统一编号、印制、下发、人员信息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 服装由承包人提供 给劳务工作人员, 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所有特种操作人员(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从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如因工作需要而社会无法提供相应的特 种操作人员时,承包人应免费对其进行培训,直至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此外,承包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所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技术 再培训。

(7)承包人应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计算机、读写设备、打印设备等)及软件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

(8)承包人应给劳务人员办理保险,每月将工资卡资金发放清单,劳务人员签字确认表交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9)承包人应确保每位劳务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一次“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培训,培训应有培训材料、相关记录。

(10)承包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一线工人讲座,讲座应聘请高校、国内安全监 管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培训。

(1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 定期、不定期召开工地会议, 提高全员质量和安全意识, 并应充分考虑 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 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 由于承包人处 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3.6 本项末增加: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原则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除不可抗力外)。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离岗在三天以内 (含三天)应经监理人批准, 超过三天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合同期内严禁兼职, 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 天在工地现场。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 经理和项目总工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随时 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

增加 4.5.5

4.5.5 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 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 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实施管理。

4.6.3 项细化为:

(1)在合同谈判期间,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将其他管理和 技术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如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审 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 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发包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 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 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

(2)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 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 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 需要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不低于原资格和经历 的替换。

(3)上述人员应在监理人下发开工通知书后 14 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 合同规定常驻现场。根据《关于印发湖南***平台管 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 号),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 考勤机配 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交 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须 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否则视为缺勤,按照有关标准课以违约 金,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4)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要求有竣工资 料编制经验。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 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半年及以上。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 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 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 任人制,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档案 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4.6.5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改为“承包 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7 天内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增加:

4.6.6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 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 576 号)执行。

4.6.7 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但工作需要的人员报发包人备案并持证上岗,如有调整需经发包人同意。

4.6.8 应急抢险期间或特殊时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增加人员设备的相关指令。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原款末补充)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人可指令限时驱离现场,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具备资格的人员补充到位。

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 7 日内完成,上述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 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项目工作,否则按照第22.1.1 项视为承包人违约。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 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 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 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 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 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 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增加 4.8.7 项

4.8.7 承包人应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公司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 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承包人临时或短期聘 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承包人应在财务部门设置 专门人员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 应为农民工核发带工号的上岗证, 进场农民工实 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 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督促分 包人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人农民工管理并入承包人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人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农民工就位后,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完成登记、办证手续。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承包人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推行由银行直付工资的 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 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 并保存发卡现场录像 资料。承包人每月上报经监理人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 发包人在承包人计量支付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卡上。承包人申报计量时 间过长的,发包人将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推介农民工工资专用卡 AB 制,即每个月工资的 70%发至A 卡,供农民工日常使用;工资的 30%发至归农民工 所有、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管的 B 卡, B 卡上的工资在农民工特殊需要时,依申请 应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临时或短期聘用(30 日内) 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 支付, 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 不得代签, 承包人要将发放情况 影像存档,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办。

对于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发包 人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2 细化为: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 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 以求问题解决,严禁擅自调整政府、发包人相关补偿标准。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 之前,已经进行了现场考察, 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 看和核查,并已经查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包括地上、地下, 水上和水下条件,如通讯电缆、 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的位置;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以及各类垃圾、废弃物等的妥善堆存场地的 了解;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项目沿线的水系、路系情况,及群众生活、生产习俗, 以及由于项目开展 可能对地方群众造成生活、生产不便而引起的阻工及协调问题;

(7)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条件,需要投入的设备、人员及相关施工 措施保障;

(8)为工程实施所涉及到的相关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和相关规定。

(9)当地征地、拆迁、临时借地、土地复耕及水利、航道、海事、环保、安 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各项补偿标准。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 在合同工期内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针对勘察中查明的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筑物、道路等被保护对象等提出避让和处理方案报监理人和有关部门书 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避让和处理方案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所有 的调查资料和施工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虽经监理人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不免除承包人对被保护对象应负的责任。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4.11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原款末补充)

在合同谈判时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 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 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在原款末增加: 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5.1.3 项末增加: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 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 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 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5.1.4 碎石、砂等料场管理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碎石、砂、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或补偿费。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 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 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料场场地租用、硬化、使用、维护、拆除及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得到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且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

(2)对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碎石、砂或其他当地各种材料的料场, 承包人在现场调查及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均已核实,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料场 的变更以及在承包人认为变更料场方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由此而产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上述场地,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

(3)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 质要求,对材料的市场价格、施工期间的上涨因素、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 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5.1.5 工程设备、材料备案制

(1)本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构件实行备案制。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 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含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 采购结 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 和备案。发包人的备案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2)本项目鼓励承包人采用联合采购的方式选择工程设备、材料,尽量使产品 规格、性能、品质单一,以利于本项目后期运营养护。

(3)承包人对外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应优先选用业绩信誉优秀的业内知名 品牌, 应确保在产品正常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与安全, 达不到正常使用年限的,发包 人有权追诉承包人必须予以修复、更换、或赔偿。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补充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责修建或改造生产设施和临时设施。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承诺提供的设备表, 对承包 人各种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核对。如核查结果不满足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 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置、改造或建 设,否则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并按照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付款责任。

(2)承包人提供的上述设备、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和证件。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上述设备、设施的, 或上述设备、 设施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的,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

(3)承包人应确保提供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稳定性和专用性,承包人需更换上述设备、设施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或调整工期。如未经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更换或撤换上述设备、设施的,监理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 并按本合同条款第 22 款的规定对其进行 违约处理。

(4)所有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标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厅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专用技术规范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时, 应按照 标准要求高的执行,该费用只作为标准化建设的补助费, 费用按总额包干使用,超 过部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各种施工设备应满足本合同工程需要和图纸、专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原则上必须专用于本项目施工,承包 人应根据施工计划,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设备的进场和撤离时间, 并须经监理人 批准。对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的生产设备,承包人应说明原因,详细列明使用计划(但不得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根据总体 使用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执行本合同过 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施用于突击作 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将以计日工的形式支付给承包人报酬。

(7)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必须将合同约定的关键设备运至发包人指定 的场地。

增加 6.1.4:在项目进场前, 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 共同对原有地方道路、水系的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承包人必须加强临 时道路、桥涵等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 保证设备按时进场及原材 料的正常供应。不得因临时工程而影响工期,对不重视临时工程的承包人, 发包人 有权组织其它承包人实施,发生费用从其计量费用中扣除。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中“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修改为: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限期 7 日以内增加或更换, 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期间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 ***网

8.1.1 第一句末加: 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8.2.3 项-8.2.5项

8.2.3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网点进行维护,***网的联测。***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 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2.5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经专业部门检测标定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 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低度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审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 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款补充第 8.5 项-8.6项

8.5 永久性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布设

承包人应在重要结构物(如桥梁、隧道) 两端各设置一个永久性的导线点和水准点,并做好防护措施。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发包人。

8.6 测量费用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条款第 8.1 至第 8.5 款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 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后增加: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 府第287 号令) 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发包人将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承包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责任追 究。

承包人在实施本项目前应对项目进行总体安全风险评估, 对于总体风险评估中 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Ⅲ级、Ⅳ级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编 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 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9.2.2 项段后增加: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施。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 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 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 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承包人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 配备相应的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9.2.3 项段后增加: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 保养, 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期熟 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等。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 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9.2.4 项段后增加:

承包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 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 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现场。

9.2.5 修改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清单投标报价第 100 章至 700 章之和(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 危险源和事故事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 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陈出新广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其它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等, 不得挪作他用。在规定的 使用范围内, 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 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 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及时责令其 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9.2.8 安全生产

(2)目后增加: 如因工作需要而社会无法提供相应的特种操作人员时,承包人 应免费对其进行培训, 直至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此 外,承包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所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再培训。

补充:(5)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 补救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9.2.13项

9.2.1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 施工场地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2.13 安全生产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作业班组人员数量;

对于高危边坡、深基坑、桥梁、隧道、爆破、火工等重点危险区域施工作业, 严格控制每一个施工作业班组人数, 每个班组不得超过 9 人(含 9 人)。禁止非相关 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领导带班制;

因特殊情况,作业班组确需超过 9 人,但严禁超过 29 人。超过 9人的作业班组 应明确施工时间, 必须报请发包人、监理批准,每个班组必须有承包人的副经理或 总工带班作业,并由其签字背书,监理必须每班检查并签字背书。

3、严禁人货混装及严控通行车辆人员数量。

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 严禁载货车辆载人,运输施工人员客车一辆不得超过 9 人,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 9 人也不能超过 29 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每日对 上述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检查。

4、严格施工作业面人员数量巡查。

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检查重点危险区域每个班组作业人数并签认,并要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手段报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安全副经 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须抽查核实并签认。发包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施工作 业面超员,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对超员严重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通报。

9.4 环境保护

9.4.5 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Ⅰ类水质或供人、畜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按工程量清单完成相关的环境保护工程, 在工程实施中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9.4.16项

9.4.12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

9.4.13 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 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4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 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 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 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环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 环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核查、分析、公参意见收集及报告编制;

(2)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取得有效的验收监测报告;

(3)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三同时执行总结报告;

(4) 编制及备案应急预案;

(5)承担项目验收现场勘察与评审会务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为本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协助发包人办理并确保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审批批复。

9.4.16 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水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 水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公众满意调查,提供相应照片及录像与有关资料;

(2)分析评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在数量及质量并提交相应整改建议,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技术评估报告;

(3)编制水保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4) 编制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其中以下内容在评估报告中独立成章节评估:

a. 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b. 重要防护对象(如 高边坡、弃土场等)稳定性评估);

(5)承担项目验收现场查勘与评审会务工作,做好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为确保本项目通过水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审批批复,验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

b.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验;

c.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d.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

f.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经评定且评定合格;

g.按规定开展重要防护对象稳定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稳定;

h.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无重大技术问题;

i.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j.依法依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k.无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陆路交通控制、陆路警戒紧急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之内。

文末增加:

(1)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该进度目标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原款“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照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补充:“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的 7 天内将修订 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及自然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 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 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

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a.由于承包人未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b.为质量、安全、环保、水保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c.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暂停施工; d.当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时。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 13.1.6 项-13.1.7项

13.1.6 因第三方原因(如其他合同段承包人) 对本合同工程造成的损伤, 使工 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第一时间指出,并协商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对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应报 监理人和发包人, 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相关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指出损伤 而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或未及时报送损伤情况,耽误发包人决策的,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1.7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 进行整改或修复, 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 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2 细化为: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技术工种等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中的专用技术标准与要求,经过评审的各种工艺方案及流程等, 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并 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所有工程相关人员均能理解并重视工程的质量 目标。其中焊接工种从业人员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的考核认证工作由监理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4.6.4 款的规定实施,承包人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 织,并将培训计划报监理人审核。

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指导意见,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文末增加:“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第 14.1.4 项-14.1.7项

14.1.4 在合同实施期间, 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 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 28 天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 承包人工地 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监 理人和发包人。

14.1.5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14.1.6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其它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1.7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2 细化为: 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复核性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款补充:

(4)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等为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的服务,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服务人。

(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 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

(6)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

补充第 14.5 款:

14.5 独立的检查

(1)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

(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 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 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

(3)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应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 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 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料。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

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对图纸(不含临时设施施工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 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 并附详细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该建议。该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8 暂估价

15.8.1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 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 如下:

1.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发包人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

3.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

4.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为本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5.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应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并由施工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及相关工作。

6.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小组由相应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7 人组 成。

7.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过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通知本单位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8.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单位(分包人) 确定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 将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变更施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款项支付原则按发包人与承 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由承包人负责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9.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项支付原则: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②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3.分包人进场确 认(由承包人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并以施工监理单位出具书面确认为准)。

10.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1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合同期内原则不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条款修改为:

17.1.2 在合同谈判时, 如果投标文件中某些子目的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 30%以上, 视为不平衡报价, 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 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 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7.1.3 单价子目的计量

在本款末增加:(8)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 不应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补充第 17.1.5 项

第 17.1.5 分项工程中间计量期限

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 监理人应及时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不管何种原因,在监理人签发分项工程(包括其变更) 中间交工证书的 56 天内,承包人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由于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a.在签订合同后, 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 量款时,向发包人指定银行账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b.一经使用或按规定需要补存的,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签约合同价 1.5%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a.承包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 劳动报酬的;b.承包人与农民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 偿金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为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18.7 交工清场

文末增加:

18.7.3 承包人施工场地交工清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交工清场及其他扫尾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索赔。

18.7.4 工程实施过程中, 对地方道路、地方水系等,如有毁损,应按不低于原标准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发包人可以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9 竣工文件

本款替换为: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湖南省及发包人的相关档案编制标准,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将整理完成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 交发包人归档; 承包人应将竣 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纳入项目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资料管理领导 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和竣工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 职档案员(资料员), 要求有竣工资料编制经验。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 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 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配备专职档案员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 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时编制竣工文件,当期计量前必须提供合格的质保资料由监理人审查,未提供质保资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以计量。已计量的分项工程若满足质量评定要求的, 须在下一个计量周期前完成质量评定,并将整套 竣工资料报发包人备案。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资 料仍存在缺陷,则承包人必须完善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细化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非发包人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细化为:

(10)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在合同期内未经批准更换的。

本项补充(11)-(17)项

(11)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2)一贯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视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书面警告。

(13)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造假或诱导监理人造假。

(14)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 未加强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提前离任,在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没有专人负责。

(15)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16)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出现坑槽等病害,不能保证道路正常通行,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生产的。

(1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

(5)承包人发生第 22.1.1(1) 目约定,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6)承包人发生第 22.1.1(2) 目约定, 在接到根据第 5.3 款或 6.4 款关于修 复、运走或零星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后 7 天内仍不执行该通知或指令, 除课以监理人认可的该种合格替代材料、设备价格的 20%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请第三方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发生第 22.1.1(3) 目约定,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 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按每处每次课以 1000-5000 元违约金。

(8)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 通知(指令) 14 天后,可按 22.1 款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 余全部工程交由其它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人完成,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切割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 将由原承包人承担, 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如果任务经部分分割后,承包人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 80%,则发包人将终止合同, 在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发包人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款项中予以支付。

(9)承包人发生第 22.1.1(5) 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 由发包人指定或按监理 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单价按市场单价执行,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在质量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

(10)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按下述规定办理:

a.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进场后未经批准更换,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课以每人每次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上述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其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b.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未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 号)的,课以500 元/人/天的违约金。

c.发包人有权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人每天 2000 元课以违约金,关键 施工设备 1000-5000 元/台.天课以违约金。

d.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的 60 天内, 进场的设备仍不符合相关承诺, 且主要设备 到位率未能达到 80%,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且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e.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 6.1 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 每缺少一台(套)课以 5000-10000 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f.承包人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并向发包人出具报告, 发包人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存在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 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凡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农民工集访,发包人将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生一次,承包人信用评价扣 3 分;发生二次,承包人信用评价扣5分;发生三次,承包人的信用评价扣 20 分。

(11)承包人主要人员月考勤不足 22 天的,或离岗未经批准的, 将课以违约金, 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按 500 元/人天,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200 元/人天。

(12)承包人发生第 22.1.1(12) 目约定的情形时, 视情节轻重, 进行警告或 课以 0.5-10 万元违约金。

(13)承包人发生第 22.1.1(13) 目约定的情形时, 一经查实, 作假者或诱导 他人作假者被驱逐出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按人民币 2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4)承包人发生第22.1.1(14)目约定的情形时, 课以 2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15)承包人发生第 22.1.1(15) 目约定的情形时, 视其情节轻重, 每次课以 2 万元违约金。

(16)承包人发生第 22.1.1(16) 目约定的情形时, 视其情节轻重, 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17)承包人发生第 22.1.1(17) 目约定的情形时, 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课以 违约金。

(18)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22.1.8 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管理(新增)

发包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目标管理、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 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等,在合同

谈判中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1)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为应付 当日之后的第 42 日,终止日期为实际支付之日的前一日;(2)违约金按照第(1) 款所述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付;(3)违约金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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