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6-01-06
甲 方(采购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乙 方(供应商):百洋医药(湖南)有限公司
经政府采购招标,百洋医药(湖南)有限公司(乙方)成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甲方)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采购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2、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251013
3、项目内容:医疗设备(详见合同附件)
4、项目负责人:唐先生
二、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壹仟陆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16385000元)
2、具体标的:详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付 款
1、付款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乙方出具银行保函证明文件甲方即预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4915500.00元),设备分批次发货。除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项项目名称序号4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单、序号116-137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55%(9011750.00元,不计利息)。设备整体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的中标合同总金额全额发票后甲方再支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1638500.00元,不计利息)若同一批次设备存在3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则暂停该批次付款。自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的三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819,250.00元,该笔款项不计利息)。前述价款的支付,应以乙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
四、履行期限及交货安排
1、合同履行起始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完成日期:2026年6月30日。总日历天数:180天。乙方应在【18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相关培训(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项项目名称序号4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单,序号116-137等产品,单独按条款约束),具体时间节点如有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交货地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3、方式:按甲方要求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采购人2份、政府采购办1份、供应商1份、代理公司1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地点: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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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盖章) |
乙方:百洋医药(湖南)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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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曾广伟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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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杨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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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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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采购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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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供应商):百洋医药(湖南)有限公司 经政府采购招标,百洋医药(湖南)有限公司(乙方)成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甲方)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采购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2、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251013 3、项目内容:医疗设备(详见合同附件) 4、项目负责人:唐先生 二、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壹仟陆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16385000元) 2、具体标的:详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付 款 1、付款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乙方出具银行保函证明文件甲方即预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4915500.00元),设备分批次发货。除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项项目名称序号4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单、序号116-137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55%(9011750.00元,不计利息)。设备整体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的中标合同总金额全额发票后甲方再支付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1638500.00元,不计利息)若同一批次设备存在3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则暂停该批次付款。自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的三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819,250.00元,该笔款项不计利息)。前述价款的支付,应以乙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 四、履行期限及交货安排 1、合同履行起始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完成日期:2026年6月30日。总日历天数:180天。乙方应在【18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相关培训(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分项项目名称序号4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单,序号116-137等产品,单独按条款约束),具体时间节点如有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交货地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3、方式:按甲方要求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采购人2份、政府采购办1份、供应商1份、代理公司1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地点: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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