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24日
采购人(全称): 新宁县公安局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新宁县 人民医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 1)采购项目名称: 新宁县公安局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 2)采购计划编号: 新宁财采计 [2023]00076
( 3)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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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最终 单价 |
服务期限 |
最终报价 (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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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驻所医疗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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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299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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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县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入所体检费 |
450元/人 |
1年 |
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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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县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出所就医费用 |
/ |
1年 |
据实结算 |
2、服务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
( 1) 乙方 为新宁县监管场所医疗协作医院, 合同一年一签, 在采购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签下一年合同。 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为: 1、违法犯罪嫌疑人入所前体检;2、监管场所内被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服务;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
( 2 ) 新宁人民医院在新宁县监管场所设监所医务室,日常办公地点为新宁县看守所,挂牌为 “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县看守所医务室”,具体负责新宁县监管场所的日常医疗卫生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由新宁县人民医院负责。派驻主管领导1名,科主任1名,联络员1名,注册医生3名,注册护士1名。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看守所医务室医生实行24小时不间断轮流值班,护士实行白天工作制,驻所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监所医疗卫生制度和监所管理制度开展工作,驻所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如有违反相关保密制度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县看守所医务室医务人员实行新宁人民医院和新宁县看守所双重管理体制。
( 3 ) 人民医院驻所医务室要严格按照监管场所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工作,每天上午、下午必须分别巡诊一次,并做好医疗记录,建立药品管理台帐,保管好医疗档案,按要求开展消毒防疫工作。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所负责人每周一巡查驻看守所医务室诊疗工作情况一次,组织全体驻所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巡诊 ,确保相关医疗服务工作质量。对一些疑难病症,如出现无出所检查必要或不宜出所检查的,驻所医务室医生向新宁县人民医院报告后,新宁县人民医院应及时派相关科室专家到监所会诊。
( 4 ) 新宁县人民医院为新宁县监管场所提供一间病房作为监所专用病房,该病房不得作为它用,人民医院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对在该病房内治疗的人员乙方仅提供正常的医疗服务,看守职责由甲方承担,如发生脱逃事件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除外。
( 5 ) 新宁县人民医院在被监管人员医疗卫生工作方面须全面支持监管场所工作,并为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出所就医提供绿色通道,保障被监管人员看病就医快速、方便、安全,特别是监所有危急病人时能保证优先、快速出车出诊,如出现危重病人,要及时组织专家会诊救治。
( 6 ) 新宁县人民医院要严把入所健康体检关,按入所体检规定严格落实常规检查项目和问诊,常规检查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 、 B 超、胸片等,问诊项目:目前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吸毒史等,如病情不明需进一步检查的,人民医院应完善相关检查,增加检以根据造成的后果情况,分别采取要求新宁县人民医院立即整改、 拒绝核报相关检查费用、对驻所医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要求人民医院赔偿公安机关弥补措施造成的相关费用开支、建议更换驻所医务人员、终止与新宁县人民医院合作协议等措施,如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新宁县人民医院民事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7 ) 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县看守所医务室要严把入所体检关。 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县看守所医务室医生要严格按照收押标准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收押条件,完善相关检查,新宁县人民医院驻新宁县看守所医务室医生根据自身专业判断,有权要求办案单位对收押对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如办案单位未完善相关检查,驻所医生可向新宁县监管场所建议暂不收押。
( 8 ) 新宁人民医院驻新宁看守所医务室要严把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关。驻所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出所就医规定作出是否出所就医的建议,不得随意扩大出所就医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安全隐患, 对确实需要出所就医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所领导和所长。对一些危重在押对象,新宁县 人民医院要通过专家会诊后,制定详细的医疗方案交驻所医务室执行。出所就医对象在新宁县人民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人民医院制定医疗方案,如可以在所治疗的,要及时回所治疗。
( 9 ) 新宁县人民医院在入所健康体检、驻所医务室入所复核、出所就医、日常医疗管理等方面,出现将明显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对象出具符合收押条件结论、明显符合收押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收押条件结论、明显不符合出所就医条件的建议出所就医、日常医疗明显不到位的现象,新宁县公安局可 以根据造成的后果情况,分别采取要求新宁县人民医院立即整改、拒绝核报相关检查费用、对驻所医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要求人民医院赔偿公安机关弥补措施造成的相关费用开支、建议更换驻所医务人员、终止与新宁县人民医院合作协议等措施,如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新宁县人民医院民事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10 ) 新宁县看守所必须关心、支持、配合医务室各项工作,提供医疗人员办公需基本医疗器械、药品、办公用品、 休息、住宿、就餐等条件,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合法的正当需求。
( 11 ) 各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经费落实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包括医疗器材购置费、监所专用病房建设及日常设施维护维修费、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费用,驻所医务室医生及护士待遇及医务室日常工作运转、药品消耗等费用 (以上级规定及文件精神为准)。双方议定: 1、 入所体检费按 4 50元/人计算;2、每年监管场所内被在 押人员的曰常医疗服务费用为 299500 元 (含医务人员工资待 遇及按法律法规应交纳的相关保险、专家会诊加班补助及日 常管理费用等,其中5万元为驻所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工资, 由监管场所与人民医院另行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实施);3、日 常在所药品消耗费用由甲方承担;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检 查治疗费用由乙方按正常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标准收取,如 在押人员参加了相关医疗保险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 相关手续,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甲方承担;5、体检费用、日常医疗服务费用、出所就医检查治疗费用待财政拨款到位后付清。
( 12 ) 由新宁县看守所、新宁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协商处理人民医院驻看守所医务室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起始日期: 2023 年 8 月 22 日,完成日期: 2024 年 8 月 22 日。总日历天数: 365 天。地点: 医疗机构及监管场所 。
4. 付款 方式
签订合同后,驻所医疗服务费按半年结算壹次,第七个月支付前六个月费用,以此类推;急诊急救服务及体检服务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发票按季度据实结算。(若延期付款的计息标准按合同订立时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合同生效
合同未尽事宜及政府采购文件不符之处,均以此次《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规定为准。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贰 份,供应商执 贰 份, 监管部门 壹 份,代理机构 壹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8 月 2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新宁县公安局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附件: 1.谈判文件、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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