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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及特勤站食堂集中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4-03-05招标变更-变更湖南 - 永州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及特勤站食堂集中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永州市
采购单位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项目联系方式 张斐然 0746-***3011
更多联系方式 198****5224 张静 188****2794 151****8211 更多联系方式(20个)
代理机构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袁军 0746-***3011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及特勤站食堂集中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3-05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食堂及特勤站食堂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永项[2024]第00016号

预算金额 : 2,273,582元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 2024-03-12 09:30:00

开标材料解密截止时间 : 2024-03-12 10:00:00

开标地点 : 七开标室

三、更正情况
更正项 更正前 更正后
本包其他评审要求(11)合同 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及配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食品原材料信息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粮油类、□蔬菜类、□水产类、□猪牛羊肉类、□禽蛋类、□水果类、□副食调料类、□酒水类、□其他: 等货物。2.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以附件为准。二、订货1.批次订货:甲方按照单位食堂所需,提前 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乙方收到订货单后 小时内由指定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如有变更,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签字后向甲方确认订货单,若乙方未在前述时间内进行回复或签字人员非指定人员的,则视同乙方已确认。2.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双方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订货,如果是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应提供验收单,由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三、价格确定1.乙方每□日/□周/□月就《报价表》中所供货物的价格向甲方书面确认,该价格为确认当日当地批发市场牌价的价格乘以供货商承诺的下浮比率后的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市餐饮企业所购同类同等食品及食品原料价格)。双方以订货日的价格作为该批次订货的结算价格并载明在订货单上。2.在一个市场询价周期内,如甲方发现其他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低于乙方供货价格的,甲方有权按照该价格与乙方结算且乙方应补偿甲方当日库存货物进价与该价格间的差价(由甲方直接自应付货款中扣除)。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报价表货物内容进行扩充和缩减。四、货款结算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上旬向乙方结算支付上月货款。价款已包含食材购置、检验、加工、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损耗、退换、售后服务、人员费用、管理费和全额税费等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2.乙方凭当期双方确认的报价表、甲方订货单及双方签字的验收登记表、等额增值税票向甲方申请结算,甲方核对无误后在上述时间前向上级部门提出支付申请。3.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五、交货时间及地点1.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2.乙方保证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六、包装要求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表、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国家法规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若乙方包装标识不合法或与实际产品不符,甲方有权退回当批次全部货物,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 项执行。(1)包装物不回收。(2)包装物由乙方回收。七、货物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乙方保证所有外购的货物自批发、采购地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 小时。八、货物运输1.除甲方临时订货外,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车辆运输。2.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3.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搬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场地,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自交付甲方后转移。九、验收与退换1.乙方按照甲方订单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应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人员收货,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收货,不得无故拖延。2.交货验收程序如下:(1)甲乙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2)运输车辆检查,车辆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卫生或未采取必需的冷藏冷冻措施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3)货物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4)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发现食品原辅料发生变质、串味、腐败、酸臭、色泽度失常等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该类不合格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5)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6)数量检查(净重量误差范围不得超过± ),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送货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甲方场所;(7)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卫生与安全标准的,就不合格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也有权将部分不合格视同整批不合格,直接拒收当批次全部货物,并要求更换或退货;(8)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登记表作为支付依据,未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9)甲乙双方当场对验收结果或货物质量持有异议的,乙方应先应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更换或退货,然后由双方对存有异议货物抽样封存后在7日内交由权威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经检验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十、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1.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标准涉及修订、新制定等,均自动适用于本合同。乙方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SC质量认证。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货物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1)进口货物,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的规定,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4)提供采购货物的 “质量检验报告”:提供产品在半年内由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自检报告无效。(5)其它货物合格证明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个别产品生产企业(厂商)必须具备的其它生产资格证明文件。3.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交货时食品原材料剩余保质期限不足三分之二的;(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4)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4.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5.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的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与甲方要求一致。6.甲方有权对乙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到达乙方企业(仓库)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提供检查便利,甲方人员检查内容为:(1)乙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2)乙方是否尽到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义务。十一、食品安全责任1.甲方人员如因食用乙方所提供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属实后,乙方除承担全部医药费、赔偿费用外,同时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如在甲方在工商、食药监、卫生局等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及抽样检验中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现象,一切损失及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无条件对不合格货品予以退货、返还相应货款,并以本合同金额的30%加处违约金。十二、承诺与保证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负责送货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同时加盖乙方公章。2.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3.乙方保证建立了严格的仓库管理情况记录档案,详细记载进入、搬出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时间。4.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十三、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自货款中扣除;乙方迟延交货超过 小时,甲方有权取消订单。2.合同期内,乙方连续 次或累计 次出现延误交货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伤害及甲方经济损失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赔偿甲方人员及第三方损失。4.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证照、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十四、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五、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地址: 地址: 食材采购配送合同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及配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食品原材料信息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粮油类、□蔬菜类、□水产类、□猪牛羊肉类、□禽蛋类、□水果类、□副食调料类、□酒水类、□其他: 等货物。2.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以附件为准。二、订货1.批次订货:甲方按照单位食堂所需,提前 一天17:00前 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乙方收到订货单后 2 小时内由指定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如有变更,应提前 1 日书面通知甲方)签字后向甲方确认订货单,若乙方未在前述时间内进行回复或签字人员非指定人员的,则视同乙方已确认。2.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双方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订货,如果是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应提供验收单,由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三、价格确定1.乙方每□日/□周/□月就《报价表》中所供货物的价格向甲方书面确认,该价格为确认当日当地批发市场牌价的价格乘以供货商承诺的下浮比率后的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市餐饮企业所购同类同等食品及食品原料价格)。双方以订货日的价格作为该批次订货的结算价格并载明在订货单上。2.在一个市场询价周期内,如甲方发现其他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低于乙方供货价格的,甲方有权按照该价格与乙方结算且乙方应补偿甲方当日库存货物进价与该价格间的差价(由甲方直接自应付货款中扣除)。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报价表货物内容进行扩充和缩减。四、货款结算1.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每月上旬向乙方结算支付上月货款。价款已包含食材购置、检验、加工、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损耗、退换、售后服务、人员费用、管理费和全额税费等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2.乙方凭当期双方确认的报价表、甲方订货单及双方签字的验收登记表、等额增值税票向甲方申请结算,甲方核对无误后在上述时间前向上级部门提出支付申请。3.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五、交货时间及地点1.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2.乙方保证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六、包装要求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表、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国家法规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若乙方包装标识不合法或与实际产品不符,甲方有权退回当批次全部货物,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 (2) 项执行。(1)包装物不回收。(2)包装物由乙方回收。七、货物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乙方保证所有外购的货物自批发、采购地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八、货物运输1.除甲方临时订货外,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车辆运输。2.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3.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搬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场地,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自交付甲方后转移。九、验收与退换1.乙方按照甲方订单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应提前 1 小时通知甲方人员收货,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收货,不得无故拖延。2.交货验收程序如下:(1)甲乙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2)运输车辆检查,车辆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卫生或未采取必需的冷藏冷冻措施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3)货物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4)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发现食品原辅料发生变质、串味、腐败、酸臭、色泽度失常等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该类不合格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5)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6)数量检查(净重量误差范围不得超过±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100克的误差。 肉、蛋、禽、海产品、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称重为0.5公斤的,l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3克的误差),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送货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甲方场所;(7)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卫生与安全标准的,就不合格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也有权将部分不合格视同整批不合格,直接拒收当批次全部货物,并要求更换或退货;(8)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登记表作为支付依据,未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9)甲乙双方当场对验收结果或货物质量持有异议的,乙方应先应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更换或退货,然后由双方对存有异议货物抽样封存后在7日内交由权威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经检验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十、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1.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标准涉及修订、新制定等,均自动适用于本合同。乙方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SC质量认证。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货物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1)进口货物,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的规定,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4)提供采购货物的 “质量检验报告”:提供产品在半年内由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自检报告无效。(5)其它货物合格证明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个别产品生产企业(厂商)必须具备的其它生产资格证明文件。3.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交货时食品原材料剩余保质期限不足三分之二的;(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4)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1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4.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5.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的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与甲方要求一致。6.甲方有权对乙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到达乙方企业(仓库)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提供检查便利,甲方人员检查内容为:(1)乙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2)乙方是否尽到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义务。十一、食品安全责任1.甲方人员如因食用乙方所提供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属实后,乙方除承担全部医药费、赔偿费用外,同时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如在甲方在工商、食药监、卫生局等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及抽样检验中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现象,一切损失及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无条件对不合格货品予以退货、返还相应货款,并以本合同金额的30%加处违约金。十二、承诺与保证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负责送货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同时加盖乙方公章。2.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3.乙方保证建立了严格的仓库管理情况记录档案,详细记载进入、搬出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时间。4.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十三、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物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自货款中扣除;乙方迟延交货超过 1 小时,甲方有权取消订单。2.合同期内,乙方连续 2 次或累计 5 次出现延误交货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伤害及甲方经济损失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并赔偿甲方人员及第三方损失。4.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证照、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十四、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五、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地址: 地址:
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采购人 :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 : 张斐然

联系电话 : 0746-***3011

地址 : 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花路交汇处

代理机构 :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袁军

联系电话 : 191****4242 (经本人同意公开)

地址 : ****路****号麓谷钰园B5栋501、502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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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86/liccDo4BBmDIFG2Al3T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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