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500km额定电压6KV到35KV干法交联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迁建性质(项目代码:2512-451421-07-02-88363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号瑞业电缆,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14.518秒,北纬22度32分22.277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7901.95平方米,主要依托原有2#厂房进行局部改建、新建3#厂房和4#厂房等主体工程,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后年产500km额定电压6KV到35KV干法交联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生产线迁建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3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13%。
二、本项目位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符合《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崇左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挤出绝缘、挤出护套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挤塑冷却用水、拉丝循环、退火冷却用水,项目挤塑冷却用水、拉丝循环、退火冷却用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残次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和贮存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0.026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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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889/y58Yup0BLRKCxEZfWu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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