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11214007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丰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新院床类、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1214007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本合同总价已包括全部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零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保管、安装、调试、检测、通过验收、培训、保修、税金等验收合格之前和质保期内的免费保修维护、售后服务相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 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除本合同约定价款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 6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完成 甲方人员培训 。 由乙方承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对交货时间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 目采用 费用包干方式建设, 乙方 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 并采购完备,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人员培训到位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已交付本合同约定货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福元路支行(湖南丰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4305017540360000023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82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825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的95%,说明:所有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人员培训到位,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6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6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的5%,说明: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二年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如乙方未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相应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的标准,各项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如果没有提及 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其他要求: ( 1 ) 乙方保证所 提供的 货物 是原装正品, 完全 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符合 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等 的要求 。 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及其组件为原装进口产品,则乙方还需提供该设备属原装进口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海关报关等手续 )。 ( 2)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本合同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 等 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约 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4)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 、整体项 目 质保期四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 由乙方 免费提供 质保直至四 年质保期届满 。乙方收到 甲方书面维修 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县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更为严格的为准。 验收费用由 乙方 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 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 乙方 原因造成的,由 乙方 承担检测费用 。 否则,由 甲方 承担。 3 、货物到货后,由 甲方 使用 1-3 个月, 在此 使用 期间 无质 量 问题即可由 乙方 向 长 沙县精神病医院提交验收单,经签字确认后,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报 请 ****中心再组织核实及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 计量 器具, 乙方 向相关质 量 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 乙方 承担)。 正式办理验收工作前, 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 乙方 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再顺延 1-3 个月。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 乙方 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 乙方 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 乙方 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甲方 可 单方解除 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釆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因重新采购而增加的招标费用、评审费用、因此涉诉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 。 5 、 甲乙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 货物 才视为 验 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 修 期。如果由 于 货物 本身原 因 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 获得通过, 乙方需 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 且 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 甲方 由此造成的 全部 经济损失。 6、验收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产地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配置、内在质量,以及调试运行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效果。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 1)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2)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3) 货物的表面瑕疵 ,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 量 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 十 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视为甲方对异议权利的放弃,甲方仍可随时就货物瑕疵及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 4)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2乙方权利义务 ( 1) 乙方 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务种事故 责 任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 2) 乙方 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 目 验收合格。 ( 3) 乙方 保证 所有货物 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 4) 乙方 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 5)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附(辅)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货物做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验收资料一并交给甲方。 (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 7) 乙方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 ( 8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 9) 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是否一致。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釆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质 量瑕疵 的补 救 措施和索 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 货物 不符合质 量 标准或 存 在产品质 量 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5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 量 保证期内 ,根据质 量 检 测 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 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 甲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 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 未做 答复,上述索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甲方同意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迟延违约责任。 ( 2)除本合同 约定 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每周按(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 单方解除 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合同总价款 30%的 违约金 ,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 3天或3天以上的 ,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 支付 的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本 合同项下乙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03月0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质量保修期为四年。若国家或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高于此期限的,执行国家或厂家的规定。 2、在保修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维修、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负责设备及主要部件、配件的维修更换。质保期后,收取维修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作、工艺、质量、材料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设备,乙方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5、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应当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若问题、故障在24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立即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完成。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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