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11111006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明德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威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安保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111006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总合同期为三年(36个月)。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明德中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1-24 —— 2023-01-23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明德中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 3. 1 岗位要求 工作经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1 年(含)以上。 年龄要求:年龄 45 岁(含)以下。 执业资格要求: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需持有资格证书。 3. 3.2 服务时间 24 小时按需服务。 3. 3.3 服务内容及要求 3.3.3. 1. 出入管理 ( 1) 上下学期间及时疏导学生,保持大门进出通道畅通,保证学生安全通行。 ( 2) 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校区,确保治安环境良好。 ( 3) 校内机动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证制度,外来机动车辆出入需进行验证和刷卡。 ( 4) 设定校区内固定停车点,引导车辆停放整齐。 ( 5) 对进入校区的施工人员及工具、材料等实行验证、登记管理。 ( 6) 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3.3. 2. 安全巡查 ( 1) 校区设置 24 小时巡查岗,制定相对固定的巡查路线,路线设置覆盖率 100%. ( 2) 劝阻和制止危害安全、影响教学环境秩序的行为。 ( 3) 每日教学、办公活动结束后,对教学、办公场所进行巡査、清场。 ( 4) 巡查中发现各区域内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 5) 突发事件演练率、响应率、处置率 100%. 3.3.3. 3. 消防系统 ( 1) 消防控制室按规定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 2) 消防泵至少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学年保养一次,保证工作站工作正常;消火栓、灭火器至少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火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能正常供水,消防栓、供水管道做好冬季防冻措施,做好台账记录;消防带至少每学期检查一次,阀杆处每学期加注润滑油并做放水检查一次。 ( 3) 定期检查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情况,完好率 100%. ( 4) 督促施工单位配置消防器材、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 5) 制订突发火灾/火情应急预案。 3.3.3. 4. 完成安保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秩序维护及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内容并达到考核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威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00099399602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85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费用按季支付,甲方每季度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审核合格后支付前一个季度的安保服务费,合同期分四期支付安保服务费,每期支付季度服务费194649元,占总合同金额百分比2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岗位及人员配置要求 : 固定岗 6 人,机动岗 7 人,共 13 人 ( 2 )服务管理目标:师生满意率达 85% 以上;合同履约率达 100% ;上岗培训合格率达 100% ;有责投诉解决率达 100% ;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 。 ( 3 )其他约定事项 : 1) 因安保公司责任造成财产损坏:照价赔偿 2) 因安保公司责任造成财产丢失:照价赔偿 3) 因安保公司责任造成其他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提请法律制裁。 4) 对安保管理公司安全防火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对安保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全部由安保管理公司承担。 6) 对安保管理公司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健康状况无传染疾病,仪容合格。 7) 对涉及到对外收费项目、委托安保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包括:收费办法及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无对外收费项目和其他委托项目。 8) 对安保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如保密等)不得透露本校有关重要消息和情况,对外不得损害我校名誉,和我校师生交往不得散布流言蜚语,遵守我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要求。 9) 安保管理用房学校提供。私人财产自己保管,丢失自负。 10) 安保管理饮食安排情况:就餐自行解决,费用自理,不得在校园内另外自行开火做饭。 11) 安保员工住房水电费的分担及收缴要求:水费·电费需统一按学校要求进行购买使用。 12) 对安保管理公司的违纪处罚:因安保公司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丢失,负责全额赔偿。 13) 对安保管理公司运营绩效考核要求(与安保费用支付挂钩):服务质量合格,不出现安全事故、人口与计生事故、综合治理事故和其他事故,师生满意度不低于 75 % ( 在低于 75% 的满意率前提下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安保服务书面整改要求,如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 1 个月内仍未作出任何整改举措并达不到甲方服务要求的可按违约处理)。 14) 如遇学校重大活动,安保公司应加强安保管理,密切配合学校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 (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 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 6.3 乙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犯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4 在工作中由于乙方处置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5 乙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对工作内容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如不达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双方进行商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严格按照附件《保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条款进行评价。 2、乙方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月度工作报告 。 3、 甲方在每月的管理评审中向乙方 提出的 定整改期限中乙方未能完成计划,甲方则会向乙方出示书面警告,并有权视情况在当月 安保 服务费中扣除 5%-10% 的 安保 服务费。 4、 每月若乙方对有效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未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的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在当月 安保 服务费中扣除 5%-10%的 安保 服务费。 5、 乙方对因乙方工作疏忽而引致甲方的财物损毁的可由甲方先行修复,后由乙方承担该项维修费;也可由乙方依照甲方的标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6、 乙方承担合法用工的法律义务,乙方与其 安保 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及赔偿一概与甲方无关。 7、 若在 安保 区域内发生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或其他意外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配合甲方共同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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