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2110301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档桥式医护工作站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301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向乙方购买 高档桥式医护工作站 (见下表);设备配置清单明细附后,并按此配置清单验收。 订货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3.1 履行期限: 按合同约定到货。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本部呼吸内科 。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机器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在设备安装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收到机器设备后,如发现与订购货品不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期间如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乙方应做相应赔偿。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298569902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53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要求按合同约定到货。货到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待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资产类提供全额发票)、销售清单或送货单、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 贰 年后,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待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资产类提供全额发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如设备是整机原装进口,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设备的报关证明及商检局的商检合格证书。如所购设备已列入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乙方则须同时提供该设备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22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计量、安全标准。 5.23 售后服务:乙方负责免费安装,对甲方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开展临床工作。设备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免费保修期。整机保修 叁 年,终身维修。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 2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 (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并解决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另行协商。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配件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现场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运行正常、操作培训到位后,由甲方、乙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30天内提交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开箱验收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运行验收。在完成验收之前的试运行阶段仅作为检测设备性能使用,不视为设备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乙方标准机型出厂的验收标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和货物,可请第三方专家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见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所交付的机器设备与约定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属于违约,应偿付设备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7.5乙方逾期交货的,逾期七日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每日5%的滞纳金,逾期七日以上的,乙方属于违约,应偿付设备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7.6乙方设备出现故障时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超过一天(24小时),延长质保期一周,以此累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设备配套试剂说明: (一)乙方必须向甲方说明设备专用试剂耗材使用情况,如乙方隐瞒了设备需要使用专用试剂耗材情况,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设备,拒绝支付设备和试剂耗材费用,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包括间接和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专用试剂耗材是指医疗设备所需使用的试剂耗材在国内市场上仅有一个生产厂家生产。 (二)乙方明确该设备无需使用专用耗材,如甲方使用设备后发现该设备需要使用专用耗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纳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所有设备和耗材采购业务。 11.2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约的,乙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延期履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可给予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履约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3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1.4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若上述附件内容前后不一致,则以日期在后面的附件为准。 11.5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须双方友好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 / 或变更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及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7本合同一式肆份 , 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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