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思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601190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九思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CSCG-202601190001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城南中学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规划东三线与南四线交汇处 供应商(乙方): 湖南志恒建工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领航公馆4#栋301室 (1)工程名称:九思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芙蓉南路四段1018号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 (4)工程内容:本项目主要内容为九思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九思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12-20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计划竣工日期:2024-01-20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等级。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未列出的技术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见设计文件及施工详图中规定。除上述技术规范外,若有遗缺,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5310.19元 /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预付款保函: 否 /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长璨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090910837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1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乙方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1.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施工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质量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甲方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甲方不可控的财政支付审批程序导致迟延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学生、教职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一方所产生的影响。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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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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