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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批)合同公告

2022-11-30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批)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9****6588 139****8181 138****9378 更多联系方式(9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省南华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20927012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南华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92701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网络系统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1 659000
2 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系统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1 739000
3 手术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5 451200
4 高端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10 624000
5 308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详见附件 1 449000
6 口腔CBCT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详见附件 1 489000
7 牙科综合治疗机系统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详见附件 5 497500
8 种植型牙科治疗系统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详见附件 1 149000
9 可视喉镜摄像部件含镜片 医用内窥镜 详见附件 2 148000
10 皮肤镜 医用内窥镜 详见附件 1 219000
11 无线胎心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2 78000
12 除颤仪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4 139200
13 床旁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45 734400
14 中央监护系统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附件 1 38400
15 转运呼吸机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1 153600
16 输液泵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38 164160
17 输液工作站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4 242080
18 单道注射泵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16 53760
19 双道注射泵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19 91200
20 鼻饲泵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详见附件 3 19500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6193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陆佰壹拾玖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本合同为含税报价,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未列明的费用,视为免费提供。

3. 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设备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该等设备的出卖是乙方合法有权的行为。乙方保证所供设备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具体发货时间按甲方通知执行。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收到甲方通知后发货,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货并安装。 合同签订生效 ,甲方 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 15天内预付10%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 , 余款 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扣除违约金、维修费等费用后付清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9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15天内预付10%货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5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9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扣除违约金、维修费等费用后付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湖南省南华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002692128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在正常操作下, 整机质保期贰年(技术参数有规定的以参数内容为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方案。),即买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运转正常后,买方认可,签字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质保期内,如货物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则每个超出的停机工作日获得补偿保修期四日。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成本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买方提供相关记录。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手续合法,渠道正规,出厂时间少于一年。全部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但要与合同中的描述一致,还应该与随机资料说明一致。

(3)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釆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 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乙方配合和指导医院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2) 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采购人或医院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 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并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采购人或医院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5) 乙方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 设备安装后,采购人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乙方应向采购人或医院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

(7) 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方法,如: 1)由乙方自费更换、修理或者补充,直至甲方验收合格;2) 在此种情况下,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交付,则视为逾期交付设备,应当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的违约责任;3)若产品在乙方更换、修理或者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的标准,则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该设备,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已经安装设备应该限期拆除,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担保,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已付货款退回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发现设备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或更换。

(2) 甲方应为乙方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安装过程中的非技术性问题。

(3) 甲方应为乙方的安装给予配合和帮助,并确保乙方安装条件到位,以利于乙方的安装和调试顺利进行。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设备。

(2)乙方应承担设备的质量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一方违约,如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有权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 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 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 起 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3保密义务

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统称 “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1.4通知与送达

1. 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城北路 249号

收件人:陈再强

乙方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苑路 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1309房

收件人:肖萍

2.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 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 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 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 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 ;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 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 送达日。

4. 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11.5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釆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 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 合同的终止:

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6其他

(一) 备 品备件

乙方 应向采购人或医院随设备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费用已包括在投标价格之内。

1)设备安装图;2)电气设备及系统原理图;3)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4)构件、机械安装图;5)安装、操作手册;6)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如有);7)维护和维修手册(包括电子版);8)详细维修用的资料和图纸(包含产品内部主要机械结构与控制电路、管路原理图、控制面板布置图、接线图、装配示意图);9)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10)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11)安装和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数据资料);12)易损件、零部件和备件清单;13)如有进口产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必须商检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14)软件备份光盘(如有)。

(二) 人员培训

1. 乙方负责在现场向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 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协商,乙方应培训直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方案。

2. 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培训计划执行。

(三) 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承诺由制造商负责保质期内的售后服务,并提供售后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2. 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 乙方应能保证充足的货源,在工程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在 48小时内更新故障设备。如超过时 间,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 足扣除的,乙方应予补足。

4. 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除外)。

5. 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硬件维护和咨询等,并提供 7*24 小时电话、 E-mail 技术支持,一般性 系统故障需在 2小时内解决,重大系统故障需在12小时内解决,特别重大系统故障需在24小时内解决。

6. 乙方保证长期优质服务,定期提供例检查,终身维护。

7. 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执行。

(四) 安全责任

1. 在安装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安装安全操作规程,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 全培训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当 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发放其工作人员工资,因工资或 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法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3. 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 关。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网签版与纸质版有冲突时,以纸质版合同条款为准。 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宁乡市司法局审查备案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路****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
法定代理人: 童志国 法定代理人: 杨初平
委托代理人: 陈再强 委托代理人: 肖萍
电话: 0731-****1439 电话: 0731-****2489
传真: 0731-****2887 传真:

附件列表 :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pdf
  2. 合同明细.xls
  3. 营业执照.pdf
  4. 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pdf
  5.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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