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福区环卫车辆新能源替代项目(包1)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60707001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福区环卫车辆新能源替代项目(包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中心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盈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路****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质量要求3.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装正品全新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负责设备技术调试。 3.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3基本合规
(1)整车需提供所投产品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网址,以及完整的公告查询截图)。
(2)整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3.4三电系统
(1)电机峰值功率:不低于工信部公告参数。
(2)电池交付相关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5安全配置
(1)配备 ABS+EBD。
(2)电池防护等级:不低于IP68(防尘防水)。
4.售后服务
(3)轮胎:滚动阻力系数≤7.5N/kN。
3.6通用配置
(1)驾驶室空调、电动车窗、中控锁。
(2)行车记录仪、标配北斗主机定位监控,支持作业数据实时上传、轨迹回放。(****中心***平台)。
(3)车身贴反光警示条、作业警示灯、爆闪灯(左右箭头警示灯),车尾加装车载 LED警示牌。符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车窗玻璃贴膜,配备座椅、脚垫等防护装置。标配倒车影像、倒车雷达、盲区监测、 一键作业控制系统;(4)核心功能:支持洗扫、清扫、高压冲洗等多种作业模式。
(5)车辆标识喷涂,甲方提供文本内容及样板。
(6)上述条款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7项目实施要求及说明
(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初验合格后统一签收。
(2)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装正品全新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负责设备技术调试。
2)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技术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收货和配合技术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技术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1)整车质保 1 年,三电系统质保8 年/40 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质保期内,凡因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出现重大问题,须更换新设备,设备维保须由原产品厂家进行维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如有争议,提交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配备6人的售后服务团队,提供 7×24 小时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2 小时响应,24 小时内到现场处置,并在设备维修 2 小时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时,8小时内为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招标要求同等设备,达到用户现场作为应急之用。
5.其他要求
(1)配套服务要求
1)保险:乙方须为每辆车购买一年期保险: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200 万元、车上人员(驾驶员及其他人员)责任险:50 万元/座、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均附加不计免赔。
2)上牌服务:乙方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包括免税申报、检测、上牌等全部环节,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乙方为供应商的,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为生产厂家,则不需提供。
(2)交付培训
1)交货后,乙方应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培训,直至甲方使用人员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之后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车辆专用功能操作及专项作业技能实操训练;实地作业场景下的操作演练与作业规程指导等。
3)培训地点主要在使用单位交付现场或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
4)培训需形成交付培训记录。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设备到达指定地点经调试、验收合格后,分 5 次支付,此次为第一次付款,付款时间:2027年4月30日前,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合同分 5 次支付,此次为第二次付款,付款时间:2028年6月30日前。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合同分 5 次支付,此次为第三次付款,付款时间:2029年6月30日前。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合同分 5 次支付,此次为第四次付款,付款时间:2030年6月30日前。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合同分 5 次支付,此次为第五次付款,付款时间:2031年6月30日前。各期款项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根据财政拨款情况统筹安排。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盈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9245876959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交货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采用安装调试后一次性验收方式实施,付款前组织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启动后,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专家共5人及以上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管理室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出具履约验收方案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1)设备选型参数、数量与招标要求、工信部公告符合一致;
2)设备现场测试功能与招标要求符合一致,每类车型抽取不少于 1 辆进行实际作业测试,测试期间故障次数及作业效果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3)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应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项目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维修、更换或重新交付;逾期未完成或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
4.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
5.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验收费用支付:甲方不承担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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