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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氧机组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2-03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氧机组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第四医院 联系方式 查看6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氧机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224000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金谷大厦(西湖财富中心)151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氧机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制氧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2 3078900
合计金额小写: 30789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柒万捌仟玖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型号

单价

总价

1

制氧主机

2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FOS-60

1161500

2323000

2

空压机

2

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 限公司

GA 75

172200

344400

3

冷冻式干燥机

2

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 限公司

F400

43750

87500

4

除水过滤器

2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CKL1506B

12100

24200

5

初级精密过滤器

2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AAF 1506XR

12100

24200

6

中级精密过滤器

2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AAF 1506XM

12100

24200

7

后级精密过滤器

2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AAF 1506XS

12100

24200

8

电子式排水器

6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IED

1200

7200

9

除菌过滤器

1

浙江欧名卡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AAF 1506A

12100

12100

10

空气储罐

2

申江压力容器(武汉)有限公司

3.0 m3

26400

52800

11

氧气储罐

2

申江压力容器(武汉)有限公司

3.0 m3

29550

59100

12

氧气分析仪

1

西安比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BEE-AO-210

18800

18800

13

控制柜

1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FT-500 型

20000

20000

14

智能控制管理系统

1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FT-YC/01

18000

18000

15

管路系统(机房内设备之间连接管路)

1

浙江荣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06Cr19Ni10

20000

20000

16

安全阀和压力表

2

浙江富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与系统配套

4800

9600

17

二级配电箱

1

湖南勇创电器有限公司

与系统配套

9600

9600

18

合计

30789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检测准入:

2.1若甲方采购的专用设备,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乙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合同购销产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注册登记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乙方负责办理该产品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准入使用证件、计量检测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检测证、批准文书、生产批号及产品说明),随产品一并交付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提供的专用设备是否属于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由乙方自行核实确认。若乙方确认无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应当向甲方说明有关情况,并承诺该设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若因该专用设备缺乏注册、备案登记证书,影响甲方正常使用该设备或使用该设备引起甲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关损失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3.质量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证照齐全。生产厂家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乙方必须保证:①提供的货物是全新产品,采用生产厂家原装包装,且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国产设备不超过6个月,进口设备不超过12个月(以装机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和最新的硬件版本;②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包括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安装和验收报告);③提供产品相关的证照证件原件(如为进口商品,则需提供合法的进口报关资料、完税凭证、商检证明等资料)。

(3)若因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或因出现侵犯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所造成的产权或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均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给患者或者其他受损害方的赔偿及甲方为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在内的损失)。

4.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自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厂整机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整机(包含配件)全免费保修。乙方对所供设备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免费开放信息化数据及端口,免费主动承担连接买方信息化系统,免费开放所有维修密码。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的,乙方应电话随时响应,2小时内现场抵达响应并排除故障,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免费提供备用机。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

(2)厂家工程师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对甲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如跟台手术、现场指导、现场操作等方式方法,具体视设备使用科室实际情况而定),帮助设备使用科室掌握规范的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乙方负责免费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书面列出,设备常见的故障现象,培训甲方工程师,提供解决方法。

(3)设备在甲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认可函后,进行设备运行验收,运行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进入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内的所有维修更换配件及工时等均是免费。

(4)乙方质保期内免费负责设备的保养维护。乙方在每年定期2次对设备保养两次,书面记录入档。

(5)设备质保期内,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电话随时响应,委派工程师抵达甲方使用科室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尾款,发生第4次以上,尾款全扣;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6)乙方如未能遵守本协议第六条之售后服务承诺,造成甲方损失或影响甲方工作,除赔偿甲方损失、无权领取余款、扣除尾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473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3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8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800097728101016)
3.预付款保函: 否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 %;验收合格后设备连续正常稳定运行12个月,经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确认后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甲方组织质保期验收,填写《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备质保期验收表》,甲方设备管理部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财务部门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尾款。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4.1交货: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个工作 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及设备质量证书、注册登记证照应当一并送达。 4.2收货:甲方的采购办、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与乙方共同对设备现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岳麓院区内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组织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组织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组织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6.1供应商资质资料齐全,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文件、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设备合格证书等资料。

6.2 设备技术资料齐全,包括装箱单、操作手册。

6.3 设备外观完好无损,规格型号、参数要求、数量配置与合同及投标文件一致;

6.4 完成培训服务及设备试运行,提供培训记录及设备运行记录。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医用中心制氧系统设备、配置清单中设备连接、安装、机房改造(现有机房降噪处理,机房面积约100㎡),氧气管道对接,负责办理新装设备中配置的所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等,并承担所有费用,甲方不再承担除报价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7.2乙方负责拆除旧设备搬至院方指定位置,负责办理旧特种设备许可证注销,并承担所有费用。

7.3安装调试:乙方应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安装、运行、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且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清单中设备安装、压力管道施工、电气安装、自控系统集成等完成后,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安装包含设备进机房定位,各设备之间连接气体管道焊接及与原氧气主管道对接,设备电路安装,排水管道安装等。调试包含整套系统调试及新旧机组控制系统合并及联动控制,达到招投标文件要求。

7.4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设备各项技术性能等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要求。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7.5软件升级:提供设备主机及工作站终身软件升级服务,新装设备需与原有制氧机组控制系统对接合并联动控制,投标时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原厂服务承诺书。

7.6安装完成后,应对所安装制氧机组生产的氧气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7.7对于采购需求1.1、1.4、1.5、1.6、1.7在履约验收阶段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符合要求且具有CMA标识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补救措施和索赔。乙方延期交货或未按时交付合格货物,每延期一天按交付货物的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1个月仍未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款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对技术要求和配置、包装和订单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若发生乙方拒绝或延迟更换情况,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4.若乙方因产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乙方经营资质失效且无法重新取得有效资质,或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甲方因乙方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致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乙方因企业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双方按照乙方实际交货数量结算。

6.若出现乙方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合同购销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注册登记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或伪造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与设备不匹配等情形,则该产品构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交易、使用的医疗器械,无论甲方是否签收,甲方均有权拒收、退还该设备,乙方应当在30日内对该设备全额退货退款。

7.本条款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和简介损失,还包括甲方合理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应付未付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延期交货或未按时交付合格货物,每延期一天按交付货物的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期1个月仍未完成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款项、按照总合同款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谈立明 法定代表人: 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 谈立明 委托代理人: 刘坚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制氧机组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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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37nBIpwBNh59eoulXY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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