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2、性状:淡红色混悬液,久置后,沉淀可均匀分散。
3、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犬的狂犬病,免疫期不少于12个月。
4、用法与用量:适用于3月龄以上的犬,皮下或肌肉注射,每只每次1ml。
5、规格:每头份为1ml,1ml/瓶。
6、包装:10瓶/盒或20瓶/盒。
7、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不少于24个月。
8、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
2、性状:海绵状疏松团块,易与瓶壁脱离,加生理盐水后迅速溶解。
3、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山羊痘及绵羊痘。注苗后4~5日产生免疫力,免疫期为12个月。
4、规格:50头份/每瓶。
5、贮藏与有效期:-15℃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
6、用法与用量:尾根内侧或股内侧皮内注射。按瓶签注明头份,用生理盐水(或注射用水)稀释为每头份0.5ml,不论羊只大小,每只0.5ml。
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必须是兽药GMP认证企业,产品要有正规有效批准文号,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规程》生产制备。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每头份为1ml,1ml/瓶;山羊痘活疫苗:50头份/每瓶。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7天内交货(紧急情况24小时内送达)。
2、交货地点:长沙****中心。
1、如采购人发现所提供货物的品质和技术规范不符合招标要求或有明显损坏,其有权要求中标人及时退换并索赔。
2、产品质量保证:
2.1 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取得农业部颁发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2 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完整的包装,包装上均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用途、用法与用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企业名称、注意事项等。
2.3质保期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和山羊痘活疫苗有效期不少于24个月。疫苗送达到指定地点时,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有效期必须在18个月以上。
2.4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出现问题接到通知之后在成交人规定的时间内上门,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 成交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运输途中每隔4-6小时检查、记录一次贮藏温度,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
3.2成交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成交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各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当出现因疫苗质量问题所发事故的处理方法和措施(包括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的时间,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以及免疫动物出现大规模不良反应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如国家法定部门(兽药质量检测部门)认定为疫苗质量问题,投标人应详细陈述事故挽救措施、赔偿条款,如出现死亡情况或不良副反应或应激反应情况时给予经济补偿。
5、相关标准: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和山羊痘活疫苗无菌检验按现行《中国兽药典》附录进行检验。
2、产品必须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及包装要求中所有条款。
3、产品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3.1 产品无粘贴标签,没有标明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注册商标、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有(失)效期、企业名称等;
3.2 包装箱(盒)无运输保管过程中注意事项,如防晒、防冻、防破碎等标志;或无使用说明书、没有注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企业名称等;
3.3 外观检查,产品容器有破漏,内有异物;活疫苗干缩、变质等;
3.4 真空检查,疫苗瓶口有松动,用火花真空检测仪检测非真空者;
3.5 兽药监察机构按《规程》进行安检或效验不符合《规程》标准的。
4、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七、其他要求 :付款人:长沙****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产品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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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3beIyHsBHUxtDzdNvXj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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