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支队2026年度、2027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60528003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警支队2026年度、2027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人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106号湘豪大厦27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在职辅警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单价(元):250.00/人 数量:765人 金额(元):191250.00元人民币 2.在职民警、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单价(元):630.00/人 数量:1,113人 金额(元):701190.00元人民币 人员数量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保费据实结算。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保额:30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民警、职工因意外死亡(含猝死),经长沙市公安局认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复核并报湖南省公安厅备案后,开具因公牺牲证明书,按照保单约定30万元人民币给付。被保险人辅警因意外死亡(含猝死),需长沙市公安局出具因工死亡证明并提供工伤认定书,按照保单约定给付3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 (2)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额:20万元人民币)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次性赔付20万元人民币。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按照保险行业伤残鉴定标准等级按20万元人民币进行比例赔付,伤残十级至一级分别赔付10%—100%保额,每级相差10%保额。 (3)意外医疗(保额:民警、职工3万元人民币;辅警2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医疗费,按100%赔偿。民警、职工保额3万元人民币,辅警保额2万元人民币。 (4)疾病身故(保额:5万元人民币) 疾病身故保险金5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含一般既往病症,但不承担参保前已确诊的28种重大疾病引起的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5)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保额:民警、职工10万元人民币;辅警2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28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民警、职工保额10万元人民币,辅警保额2万元人民币。二十八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特定年龄双耳失聪、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6)重大疾病补充医疗、疾病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含28种重大疾病;保额:民警、职工7万元人民币;辅警3万元人民币)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医保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含乙类先自付),按照100%赔付(拓展既往病史责任)。医保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不予报销。 (7)门急诊医疗(仅疾病,保额:民警、职工2000元人民币;辅警1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因病前往一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村卫生院,但不含美容院、康复中心、私人门诊)门诊、急诊就诊时所产生除挂号费之外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所有费用(如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用,按50%赔付。民警、职工保额2000元,辅警1000元。(民警、职工年度累计免赔额800元,辅警年度累计免赔额600元) (8)住院津贴(疾病、意外,保额:民警、职工200元/天;辅警100元/天)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民警、职工保额200元/天,辅警100元/天。单次不超过90天,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合同生效前住院的,住院津贴从生效之日起进行给付。 (9)ICU住院津贴(保额:民警、职工1000元/天;辅警500元/天) 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ICU病房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给付。民警、职工保额1000元/天,市招辅警500元/天。单次不超过90天,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合同生效前住院的,ICU住院津贴从生效之日起进行给付。 (10)免赔条件 10.1 门急诊医疗:民警、职工年度累计免赔额800元,市招辅警年度累计免赔额600元,给付比例50%。 10.2 意外伤害医疗:免赔0元,给付比例100%。 10.3 意外住院津贴:免赔0天,给付比例100%,每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10.4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比例 100%。 10.5 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免赔0元,给付比例100%。 10.6 疾病住院津贴:免赔0天,给付比例100%,单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10.7 ICU 住院津贴:免赔0天,给付比例100%,单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11)理赔资料一次性告知的约定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资料不完整的,应该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乙方主张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明确列举缺失材料清单并提供标准格式文本。理赔资料、流程等要求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乙方不得以资料不全、流程不符等为由拖延理赔或付款。乙方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后,应尽快完成赔付。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专门组织16名人员进行项目服务工作,其中本科人员13名,硕士研究生3名。2人为主管人员,2人负责承保及日常沟通工作,8人为理赔人员,2人为法律服务人员,2人为VIP通道专门服务人员。为确保服务质量,保证服务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项目所有服务人员均为正式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乙方更换项目人员需提前15日书面报甲方审批同意,并应将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岗位分工、劳动关系等作为合同附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减少或调整。若违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全部损失。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数字化管理工具:保险管理平台——太平洋产险小程序(理赔、保单查询)。系统需向甲方开放实时数据查询端口,且保留五年以上操作日志,供甲方随时调阅、审计核查,乙方不得设置权限限制、隐藏后台数据。 4.其他要求(1)服务周期内乙方义务配合甲方开展相关交通安全宣传(形式不限)。 (2)乙方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理赔服务。 (3)乙方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5)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6)每月组织不少于一场定期或不定期保险知识培训、交流会议,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内容、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7)甲方每季度抽查10个理赔案例,发现少赔或不赔、理赔计算错误的案例,每个案例扣5000元。 (8)甲方就理赔不及时、不到位或理赔专员态度差等情况提出书面投诉的,每次扣500元;根据协议要求发现少赔或不赔的案例提出书面投诉的,每次扣5000元。 (9)每月在甲方指定地点安排不少于4次上门理赔服务,每次上门理赔服务不低于半个工作日。 (10)针对甲方开设VIP绿色理赔通道,处理疑难、通融案件。乙方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常规案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案件无异议的情况下,实现以下赔案处理时效承诺:非调查案件:1个工作日结案; 调查案件:3个工作日结案。5000元以下非调查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理赔,5000元以上重大理赔调查案件不超过3工作日;意外医疗案件不超过1个工作日;意外死亡理赔案件,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赔付。 (11)乙方每月须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理赔报告(报告至少包含案件数量、理赔金额等具体数据,报告需区分两类人员、九类项目)。 (12)增值服务:针对家属提出享受同等的承保承诺(享受同等投保价格和方案的增值服务扩展到区辅警、劝导员、临聘人员等),保证甲方每一位被保险人至少四名直系亲属可享受与被保险人同等投保价格和方案,直系亲属年龄限定为60岁以下(不含60岁)。 (13)提高切实可行、周到细致的保险理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标准:出险后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发生事故时赔偿限额的60%。 2)结案赔偿时效标准:赔款5000元以上的,在被保险人提交齐全所有理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全额到账。 3)理赔程序:我公司理赔程序的简单易操作、及时高效,理赔方式有线上理赔小程序,理赔手续(包括线上、线下)能实现上门收取和线下理赔。 (14)报案理赔:可以通过服务热线95500,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为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15)乙方应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服务期限提供承保服务,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6)甲方将对乙方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保险费据实结算,保险费支付上限不超过892440元。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实际参保人数*成交单价,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且市局专项经费拨付到位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保费。乙方在收到保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并将保单递交至甲方。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次付款在合同履约期满前一个月进行清算,根据年度人员数量变动(离职和新进人员)实际参保天数计算的保费,每天保费价格=中标单价/365,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且市局专项经费拨付到位以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甲方优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年度考核扣款等款项。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21 —— 2027-06-20
五、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由甲方组织三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对投保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人数、姓名、身份证号、保险范围、理赔数额等信息检查核对,资料齐全、准确,核对无误的验收合格,有漏出单、信息有误、保险保障范围认定遗漏、理赔数额计算错误等情况,由乙方补充、修改、改正后再进行检查核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本合同‘二、服务要求’中2.人员配置要求、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4.其他要求”的条款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本合同‘二、服务要求’中2.人员配置要求、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4.其他要求”的条款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的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所有 (1)乙方的保险合同文本、精算模型、风险评估算法等一般归乙方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 (2)甲方仅获得合同使用权,无权复制、修改或商业化利用条款内容。 (二)、保险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1.客户数据与隐私 (1)归属:甲方提供的原始数据归甲方所有,但经乙方匿名化、聚合处理后的衍生数据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合同履行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处理: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如理赔评估、产品优化)等。乙方对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授权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乙方应采取行业领先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存储、传输、访问安全。如发生数据泄露、滥用等情形,乙方需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20%)。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数据安全进行审计。 2.技术成果(如AI理赔系统) 乙方开发的系统、工具归乙方所有;合同终止后,乙方须无偿向甲方移交全部服务期间积累的匿名化数据样本及分析模型,甲方有权用于内部管理和数据分析。 3.报告与研究成果 本项目所有月度、季度年度理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人员保障分析报告,全部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引用、商业化使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在接到乙方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甲方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信息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资料不完整的,应该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乙方主张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明确列举缺失材料清单并提供标准格式文本。理赔资料、流程等要求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乙方不得以资料不全、流程不符等为由拖延理赔或付款。乙方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后,应尽快完成赔付。 理赔标准,保障范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内部条款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保险的赔偿保险金额责任: (1)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等行为。 (2)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治疗等。 (3)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非治疗性洁牙、假牙、镶牙、烤瓷牙、种植牙、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牙齿缺损修复、口腔修复、色斑牙等的治疗。 (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配镜、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等。 (5)被保险人的整容、美容或矫形手术。 (6)被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医疗费用。 (7)其他责任免除详见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住院医疗的,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额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其他责任免除详见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出现无理拒赔、少赔、漏赔、拖延结案、超时未赔付,擅自更换工作人员,不配合数据审计、泄露甲方数据、未按要求上门服务、培训未达标等任一违约情形: (1)单次按约定扣罚对应款项; (2)情节严重,造成群体投诉或重大舆情风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续期,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追偿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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