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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医疗保障局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2026-06-30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浏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浏阳市
采购单位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5****9885 杨毅 0731-****8308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604002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人地址: ****中心附二栋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服务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服务采购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99.67
合计金额小写: 15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浏阳市关于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落实市政府深化政保合作,创新保险业务的工作要求,甲方将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包括浏阳市职工普通门诊、职工定点药店购药、职工门诊慢特病、居民定点药店购药、居民门诊慢特病委托给乙方承办,建立由医保部门监督、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运行制度。

****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预计约1330000人(其中,城乡居民约1100000人,职工230000人)。根据甲方往年结算数据,考虑医疗费用增长及政策等因素预计2026年度总承办规模约为4.75亿元(其中,职工普通门诊约为17780万元、职工定点药店购药约为8096万元、职工门诊慢特病约为4350万元、居民定点药店购药约为4850万元、居民门诊慢特病约为12500万元)。考虑到跨年履约,首批承办规模以甲方确认的为准。乙方后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支付情况,向甲方申请对承办规模进行批改。

本项目承办服务费,按照协议年度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际合规支付总额的2.99%比例计提(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履约、费用列支、业务合规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严格遵照各级法律法规和浏阳市现行医保政策、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开展业务,核心依据包含但不限于:《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2〕5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2号)、《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22〕7号)及上级医保部门印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商务要求:

1.中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服务要求配备不低于8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2.中选商业保险公司每月按医保政策审核相关业务的结算费用后,将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拨付至各医疗主体指定账户,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在上级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和支付工作,因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除外。

3.中选商业保险公司应按浏阳市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业务的受理、审核、结算、支付、总结报告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4.中选商业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为医保部门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稽核工作提供支持。

5.中选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合医保部门加大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

6.如因政策文件调整变动,商业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医保部门按最新政策与要求执行。

7.中选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达到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标准,持续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8.中选商业保险机构理赔服务质量高,社会信誉良好。

9.中选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开发并向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备了相应保险专属条款。

10.中选商业保险机构组织机构健全,***网点分布合理,能满足保险服务的需要。

11.中选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保险服务方案、管理措施。

12.中选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13.协议履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履约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医保支付范围及服务权限,不得违规变更结算标准。

14.信息保密义务:对履约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工作资料、参保人个人信息、疾病诊疗信息、就医结算数据、定点医药机构经营信息等全部涉密或敏感信息,承担终身保密责任。严禁将涉密或敏感信息用于商业经营、对外共享、私自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乙方泄密引发投诉、不良影响、纠纷或基金风险、信息安全事故,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资金管理与结算规范:

1.结算原则与流程时限

医保基金结算实行据实拨付、按月结算、当月清零、闭环管控原则,最终拨付金额以审核确认的合规金额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1)每月1日起,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两定”平台提交月度医疗费用结算申请。乙方须严格落实一事“双岗双审”审核制度,及时完成费用合规性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真实、精准、合规。

(2)乙方依据甲方复核确认无误的结算清单,及时完成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费用先行支付工作,若为联合体中标,甲方仅向联合体主承办方支付相关结算款项。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月度结算业务,须在收到结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甲方全程监督乙方支付流程。

(3)月度结算办结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真实的付款凭证、结算台账、明细清单等全套资料,并正式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甲方在收到合规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尽可能不跨月,特殊情况除外)。因乙方资料错误、缺失、报送滞后等自身原因导致拨付延迟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4)其他承办机构内部结算工作由乙方全权统筹,内部流程不得影响甲方、定点医药机构的对外结算、支付义务。如因乙方统筹不力造成支付延迟、支付错误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结算金额核定标准

月度医保基金拨付金额,以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内浏阳市域定点医药机构当月申报、且经甲乙双方联合审核确认的对应险种合规结算金额为准,甲方对所有结算金额享有最终审核决定权。

(三)基金风险责任划分

乙方对所有医保结算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承担直接审核责任。医保政策性亏损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承担;因乙方审核不严、履约失职、内控缺失、错付乱付、管理疏漏等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医保基金流失、超额支付、违规支出等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办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依法向乙方追偿。

(四)争议处理机制

乙方须严格遵守上级医保部门规定的结算、拨付时限,保障全市医保结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当乙方与定点医药机构就结算、拨付、拒付等事项产生争议时,乙方应及时将争议事项及相关材料上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上报后应组织商讨,并形成书面意见。乙方须按甲方意见执行,并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核对、凭证归档、台账调整等。

(五)资金台账管理与年度清算

(1)乙方须建立独立、规范的医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控,确保基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安全可控、资金规范可控、运行平稳。

(2)乙方须按甲方管理要求,对全市各类医保结算费用分类建立明细台账,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基金收支统计表、费用明细、支付凭证、资金结余、财务报表等全套资料。

(3)本协议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全周期业务自查及资金初步清算,所有基金结余资金(含审核支付差额、未使用专项资金等各类结余)须在清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浏阳市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4)乙方完成清算并提交全套结算资料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及协议清算审定,出具正式清算意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全流程清算、审计、核查工作。

4.其他要求

1.计费标准与审计规定

本项目承办服务费,按照协议年度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际合规支付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比例以中标结果为准,最高计提比例不超过3%,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履约、费用列支、业务合规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费用拨付与年度清算

(1)本项目承办服务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按项目进度适时拨付,每次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合规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2)协议年度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全套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最终承办服务费以审计核定金额为准。若预拨金额与最终核定金额存在差额,乙方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差额退费。

乙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19010040190231045543.

3.成本自行承担原则

乙方在项目履约期间产生的全部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租赁、水电物业、人员薪酬、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维、交通差旅、核查取证、培训宣传、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从医保基金中列支任何运营成本。

4.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5.履约管理要求

(1)甲方建立日常抽查、年度综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直接与服务费用拨付、合同续签挂钩;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履约违约责任。

(2)服务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完整移交全部业务台账、电子数据、纸质档案、工作资料,配合完成业务平稳交接,不得滞留、损毁、隐匿相关工作资料。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4300179206105000288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30 —— 2027-06-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中的商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文件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协议、追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等处置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统筹本项目的日常管理、业务复核、流程指导、全程监督、年度考核及违约处置工作。

5.向乙方提供履约所需的医保政策文件、管理制度、业务规范,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开放必要操作权限,***网络安全、基金监管工作需要,随时调整、收回系统权限。

6.可委托乙方协助开展医保政策普及、业务宣传工作,乙方所有涉及医保业务的宣传行为须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各类经营、宣传、服务活动。

7.按照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拨付医保基金及项目承办服务费,对乙方专项资金账户、基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核查。

8.发现乙方存在违规履约、基金风险、违约情形时,有权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协议、追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等处置措施。

9.依法依规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相应法定及约定义务。

10.如遇上级政策变更调整,甲方有权调整、暂停或中止协议执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软硬件与人员保障:按需配置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专用业务系统、公务车辆及具备医学、财务、信息、医保经办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专属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内控风控机制、岗位权责制度、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双人审核、全程留痕制度,所有内部制度须报甲方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乙方核心岗位工作人员保持相对固定,更换岗位人员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2.服务履约原则:坚持便民高效、合规履约、基金安全原则,制定标准化、便捷化、可追溯的结算审核操作流程,主动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甲方、定点医药机构及社会监督。

3.核查权限管控:仅在甲方书面授权、统一安排下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所有核查流程全程留痕,核查结果及时上报甲方,不得擅自开展核查检查、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行政监管职能、不得私自作出处置决定。

4.结算履约要求:严格遵照上级医保统一结算标准、时限要求,依托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完成所有业务审核、结算、支付操作,确保全流程可溯源、可核查,及时、精准、足额办结定点医药机构合规费用支付业务。

5.支付纪律要求: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系统故障、内部争议、资金周转、人员变动等任何理由,拒付、延付、克扣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结算费用。出现违规支付情形的,甲方可立即暂停当期所有资金拨付,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基金风险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信息保密义务:对履约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工作资料、参保人个人信息、疾病诊疗信息、就医结算数据、定点医药机构经营信息等全部涉密或敏感信息,承担终身保密责任。严禁将涉密或敏感信息用于商业经营、对外共享、私自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乙方泄密引发投诉、不良影响、纠纷或基金风险、信息安全事故,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政策宣传规范:配合甲方开展医保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严格使用甲方审定的官方宣传口径,不得误导群众、夸大或缩小医保保障范围,严禁以医保服务名义强制搭售、捆绑销售各类商业保险产品。违规宣传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扣减5%─10%的年度承办服务费。

8.廉洁风控管理:建立常态化廉洁教育、风险防控、警示教育机制,严格约束从业人员履约行为。若乙方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内外勾结、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乙方须第一时间上报甲方,主动配合核查处置,承担主体管理失职责任,并按甲方要求清退、处置相关责任人。

9.履行甲方依法依规提出的其他合理履约要求。

(二)协同履约机制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医保政策、结算规则发生调整的,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履约期间,若出现业务异常、系统故障、结算差错、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基金风险隐患等情况,须立即向甲方书面或口头紧急报备,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2、培训考核管理

甲方有权组织开展医保政策、业务规范、风控管理专项培训及考核,乙方须确保全员参训、全员达标。乙方自行组织的内部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方案、课程内容须提前报甲方备案。

3.核查结果确认机制

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可协助核查参保人病历资料、处方清单、诊疗报告、费用明细等原始凭证,但所有核查结论、处置建议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医保结算、费用核减的正式依据,乙方无权单独对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处罚、拒付、核减等不利决定。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重大违约处置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对外公示违约情况:

(1)未按协议约定时限办结结算支付业务,造成定点医药机构运营困难或医保业务停滞的;

(2)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失效,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违规支付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参保人及医保涉密信息,引发不良影响、纠纷、安全事故的;

(4)履约出现重大失误、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危及医保基金安全的;

(5)单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

4.乙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的,视违约程序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成本的,乙方须补足全部损失。

5.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后,已拨付的承办服务费按照实际履约工作日折算核算,乙方须在协议终止后30日内退还超额收取的服务费用;未拨付的承办服务费医保基金暂停支付,待全面审计清算完成后据实结算。

6.本协议项下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甲方为维权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任一方不再续期合作的,须提前2个月向对方出具书面通知,完整做好业务交接、资料归档、资金清算、台账移交等过渡工作。如未履行上述义务,乙方需按年度已拨付医保基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邓恩 法定代表人: 潘峰
委托代理人: 陈雄伟 委托代理人: 夏军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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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3uFPF58BLRKCxEZfMGw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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