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JZ-20220415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九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容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洗衣房洗涤服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415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12-01 —— 2022-11-30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第九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 付款方式:洗涤费用的支付为按每月结算,由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并于次月由乙方开出票据送至申方,由甲方把费用打到乙方基本账户。 3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物品洗涤、配送等服务的相关费用。 4 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所产生费用均已含在各单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透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路支行(长沙容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58077599000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洗涤费用的支付为按每月结算,由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并于次月由乙方开出票据送至甲方,由甲方把费用打到乙方基本账户 。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路支行(长沙容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580775990005 )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洗涤质量要求: 1 布草的洗涤寿命次数要求,纯棉布草不低于 60 次,涤棉混纺布草不低于 80 次: 2 组物验收院感要求:细菌菌落总数 ≤5cfu / c ㎡: 3 洗涤后的布草,按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标准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标准
服务质量指标
1 )采购方将提供采购方院内的洗衣房与乙方合用,面积约 110 ㎡。 2 )乙方的所有经营服务范围及收支及运行情况采购方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3 )乙方不得转变洗衣房的使用功能,不得转包,如因转变功能,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采购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洗衣房由乙方管理,并且自负盈亏,采购方有权检查、监督。 4 )合用期间产生的一切水,电、排污、卫生、消费、维护等费用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并且承担与此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5 )乙方发生的水电费按实际计量收费,按医院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遇到价格调整时,则做相应的调整,并通知乙方。 6 )采购方所送洗涤物按成交《洗涤报价表》和 采购方实 送洗涤物件数结算甲方每月洗涤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洗涤费、双方同意此《洗涤报价表》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 不做 调整。 7 )乙方应在每月收到甲方费用通知后五日内将水、电等费用一并交纳给甲方,按月结算支付上月费用。 8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监督管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应在洗衣房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制定相关的消防制度,制定专门的消防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并不得将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移作其它用途。 10 )乙方对洗衣房内电路、水路的安装应由专业水电工作人员进行,保证其安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给洗衣房带来危害。 11 )乙方应对购买开展洗衣业务所必要的保险,并在甲方备案,如因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赔偿及其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12 )乙方负责对洗衣房进行升级改造,装修,具体如下:
13 )乙方需负责村洗衣房设备提供以下设备进行服务(可高出此标准);
14 )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签订前中标方需缴纳四万元履约保证金,三年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中标人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雨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维织。 (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 ) “ 合同 ”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 ) “ 合同价 ”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 3 ) “ 货物 ” 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 4 ) “ 伴随服务 ”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 其它 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 其它 义务。 ( 5 ) “ 合同条款 ” 系指本合同条款。 ( 6 ) “ 项目现场 ” 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 .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其它的任何费用 。 5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越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 1 )甲方无正当理由 推迟 项目验收时间的: ( 2 )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 3 )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 4 )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5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 .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簏、防锈和防野蛋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 %运输一切险。 9 .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 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教措施或索赔。 ( 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教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 .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 .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其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数構施和索赔 (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 赔 ,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道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 未 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教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 )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网项下的其他补教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退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退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 )合向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子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 .不可抗力 19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 .2 任 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 成的 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退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19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 0 .解决争议的方法 2 0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 0 .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 1 )向甲方所在地 仲 裁机构提起仲裁: (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0 .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 其它 部分应继续执行。 2 1 .法律适用 2 1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 2 .通知 2 2 .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 2 .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退之日为准。 2 3 .合同生效 2 3 .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4 .附则 2 4 .1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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