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202110150007-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聚德安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大楼检验科(含病理)装修(层流、净化专用设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F20211015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现场符合施工条件后 90 日历天。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东路支行(湖南聚德安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02760816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963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309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主要设备到场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963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4127.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相关手续齐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7%,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963.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剩余3%作为质保金,我方承诺的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质保期 3 年,不含耗材。若在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无条件进行货物更换及安装,若未能更换,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进行采购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2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4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我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瑕疵担保 ①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知识产权保护 ①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 保密义务 ①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因乙方原因迟延进场、迟延交验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和按合同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八份,采购人执六份,供应商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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