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21121008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洛阳瀍源钻探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时代建发和著”项目古墓葬发掘资料整理(含修复、绘图、拓片、照相工作)协作委托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21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2-21 —— 2023-02-18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汉代长沙王陵墓群考古工作站、汉长沙国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文物库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总体要求 1.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行业专业要求、采购人的要求及评标因素等规定协助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开展协作工作 1.2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1.3成交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搬运文物。 1.4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须严格保密。 1.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投标因素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并按采购人要求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绘图技术人员、拼对技术人员、修复技术人员、摄像技术人员、统计人员等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1.6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工作安全制度,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如由成交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2、人员配备要求 2.1成交供应商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为成交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考古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熟悉考古资料整理并参加过简报或报告的整理工作。 2.2须至少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有绘图经验的技术人员,一名为具备软陶器修复能力并可兼职进行拓片及照相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名为具备文物摄影、图纸扫描及图片排版能力的工作人员。若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无法兼项工作,则需补充可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2.3 供应商 实际安排的整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内人员身份信息一致,不能更换。整理工作开始后,采购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会对整理人员拼对和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核验。若发现整理人员不能胜任,则协作单位须提供新的能胜任该工作的整理人员。确定的整理人员符合条件后开展的整理工作过程中,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须限时整改。 3、设备配备要求 须 按要求 及时、保质、足量配备投入本项目的工作 的修复、绘图、拓片、拍照、排版等相关 设备及仪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瀍河支行(洛阳瀍源钻探服务有限公司:17050226092000521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9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1个月后支付合同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09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协作委托服务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余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修复工作 : 应对同一遗迹单位内的所有器物残片进行拼对整理,确保 将 同一件器物 的所有 残片找到并进行拼对。拼对茬口应粘合紧密、整洁干净,防止二次开裂。拼对结果应完整体现原器物形态,不得变形。需以石膏等可逆性材料进行修补者,应在维持文物原真性的前提下,保证修补部位的牢固 、整洁及 美观。 在修复过程中应做好器物修复记录登记表, 内容包括所修复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 每件器物的修复动态记录(含碎片拼对情况)、 修复人及修复日期等。 2、绘图工作 : 实测图采用正投影方式按比例绘制,各类观察结果应直接描绘在米格纸图纸上。具体绘图方法应符合考古行业绘图规范。 常规陶瓷器绘制左侧剖面右侧正视图,绘制比例为 1 ︰ 4;器型较小的标本及残片绘图比例为1 ︰ 2;遗迹描图比例为1 ︰ 20,每件器物图下应标明器物编号、线段比例尺。 所有 绘图尺寸必须准确,线条必须流畅,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 绘图工作需做好绘图登记表,内容包括所绘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图名、图号、比例尺、绘图人及绘图日期等。绘图完后应将图纸进行装袋归档。 3、拓片工作 :在拓片过程中 应 采用质量较好的宣纸及墨水, 保证 每件 拓片的 范围、 质量及清晰程度, 在每件拓片下 需注明所拓文物标本的部位 、编号 。 拓片工作需做好拓片登记表, 内容包括所拓印器物的顺序号、器物编号(以标签为准)、拓印位置、拓印人及拓印日期等。 4、 拍照 工作 :器物拍照均拍摄 为数码照片, 器物拍照需按照考古照片发表要求拍摄,如有特殊造型或纹饰、墨书等特殊情况需加拍细部照,所拍照片应清晰、无反光,达到公开发表的要求。拍照 工作需 做好拍照登记表, 内容包括 器物 照片顺序号、 器物 编号、局部照需标明拍摄部位、拍摄人、拍摄日期等。 拍照完后应在电脑中对所有器物照片按照编号进行命名,并按考古单位以文件夹的方式归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协作项目资料提交要求 1.1在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须依据采购人要求、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修复的器物登记表,器物底图、线图及绘图登记表,器物拓片及登记表,器物照片及照相登记表,所有扫描图和排版图等整理汇总。 1.2成交供应商原则应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按照本标书具体要求内容向采购人移交上述相关资料。 1.3成交供应商须保证工作无差错、无遗漏。 2、资料移交目录 2.1 本项目所有的 器物修复记录登记表 。 2.2 本项目所有的 器物米格纸底图、硫酸纸线图及绘图登记表。 2.3 本项目所有的 器物拓片及 拓片 登记表。 2.4 本项目所有的 器物照片及 拍照 登记表。 2.5 本项目 所有 的器物 扫描图和排版图。 3、验收流程 考古整理项目协作委托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行业标准组织验收,采取评分制( 80分为合格线),如未达到合格线的,验收组提出整改和核减相应经费的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乙方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考古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2)协调各方工作,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拨付经费。2、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发掘资料整理 (含修复、绘图、拓片、照相工作) 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2)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组织的工作评估、检查和验收。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成交供应商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3、成交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 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成交供应商 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 成交供应商 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4、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5、 供应商 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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