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F202007170162-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大楼增容配电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F20200717016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1.1 、交货和安装时间: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通知发出后中标人必须在 60 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浏阳市集里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包含货物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投标总价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施工费、工程配套费、材料费、地沟挖建费、安装调试费、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管理费、测试验收费、维修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各类保险费、税金等为完成项目至“交钥匙”所需的所有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山支行(湖南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1906238)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6920.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主要设备(干式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等)到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0076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后经电力部门经采购单位验收合,送电并移交浏阳市集里医院运行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5190.1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经浏阳市集里医院运行 6 个月且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内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1730.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5.2.2 、质保期要求:整体项目质保期为 2 年。 5 .2.3 、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送电并签字移交浏阳市集里医院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 、售后服务 ( 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定期维护计划。 2 )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 2 )技术支持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 3 )故障响应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 )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需要现场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问题。 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 )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 4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 5 )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 6 )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 3 次故障的,乙方 必须无条件 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和使用方的损失。 ( 7 )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后,乙方至少派一名专业工程师常驻使用单位(浏阳市集里医院),且时间不得低于 1 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 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 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 、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 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承担。
5.3.4 、未经甲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5.3.5 、 乙方对项目自检合格后,申请电力主管部门验收。最终验收以电力主管部门接收移交汇签单为准。若电力主 管部门未出具接收移交汇签单视为未验收。
5.3.6 、 验收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 2014 】 32 号) 执行 , 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 甲 方负责现场 施 工用水 用电接点,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2. 按合同安装工程进度约定 拨 付工程款 。 3. 甲 方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工程现场管理职责 ( 电话 :) 4. 乙 方在 施 工安装中如出现需要解决问题 , 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 5. 设备安装合格并移交甲方 后 , 由甲方负责保护管理 。 6 .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 规定进行 违规、违章操作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由甲方承担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 。 乙方: 1 、按公司设计图纸及已 确定材料、配件设备品牌 , 产地、规格、型号和技术要求进行供货并安装 , 确保安装工期与工程质量 , 如有异议与甲方负责人、现负责人及时沟通 。 2. 做 到安全建设、文明施工 。 3. 提供完整的工程材料、設备产品合格 证书、材质证明、检验报告、工程量完成签证记录等完整的竣工资料 。 4. 乙方指定 ( 周怡 ) 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 全面负责整个工程 安装管理。 5 . 所有设备材料到场后 , 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 , 如有被盗、遗失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 在安装过程中所有渣土、垃圾概由乙方负责清场打扫干净。 7. 同签订后 ,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8.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査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査 , 排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 概由乙方承担 , 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任。 7.违约责任7.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 乙方未做 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百分之 二十 ( 20 %)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问题及非甲方责任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经双方友好协商,将进度顺延。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3、 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均含税价格,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付款或延付款具不构成违规。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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