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满足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开展治疗、健康工作的医疗需要。
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79-2006 》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天内交货完毕。
交货地点:采购人(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1.项目验收 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中标人向使用单位提交签字确认的验收单,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再组织核实及验收 ( 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中标人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的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 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中标人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5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要求:无。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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