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409008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生活自理散居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医疗护理保险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09008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无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0-05-01 —— 2023-04-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民政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合同的方式: 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 ⑴保险期间内,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不可抗力非免责事由)、罹患疾病,在宁乡市医保认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有护理需求且请人护理的(住院病种与医保病种挂钩),属于住院期间医疗护理赔偿责任范围。是否发生护理行为由保险公司负责勘查,要求参保对象原则在住院48小时内报案,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⑵参保对象因如下情形住院的,不考虑护理情形,均在保险赔付范围(护理补贴可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重大疾病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等16种疾病; ②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的; ③住院期间医生医嘱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以上的(含一级)。 ⑶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开展门诊血透且请人护理的,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范围。 赔付标准 ⑴按护理人员在医院护理参保对象的实际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至护理人员(不给特困人员本人),日住院补贴金额赔付标准如下:
注:①宁乡市范围以外的地区就医参考此标准。 ②春节期间(除夕、初一、二)三天护理补贴保险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⑵赔付天数: 每名参保对象住院期间生活护理津贴全年累计赔付天数最高不超过45天(允许45天,天数以居民医保认定的住院天数为准)。 保费预算及盈亏处理:一个年度内参保费用控制在2897820元以内,当年度保费以“签订合同时宁乡市民政局提供的在册人数*中标人均保费单价”为结算依据,当年度合同不再另外增加费用。保险公司按双方确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自负盈亏。 不予赔付情形 ⑴违规就医: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⑵体检疗养等: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⑶第三方责任: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已由第三方赔付的,不予赔付;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护理津贴由保险公司赔付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将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护理津贴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⑷未及时报案:特困供养对象未在72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⑸无护理人员:除"四、主要内容……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中第(2)款已列明的情况以外,其他虽然住院但无陪护的不予赔付。 ⑹其他情形:市民政局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形。 其他约定 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宣传由保险公司负责,要求政策宣传到位,到位率100%。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5017844360000028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保费半年一付,签订采购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度保费的50%,余款50%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付清,保险投保资金由采购人凭发票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参照保险合同执行。 7.违约责任参照保险合同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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