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01009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众美健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0年度长沙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患者满意率”调查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1009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购置笔记本电脑:数量一台;单价(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伍仟圆整 ) (2)通信费用:总计(人民币) 53000 元(大写: 伍万叁仟圆整 ) (3)客服坐席:人数:20人;单价(人民币) 4000元 (大写: 肆仟圆整 );总计(人民币) 80000元 (大写; 捌万圆整 ) (4)系统使用服务费:单价(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 壹万圆整 ) 合计(人民币) 148000 元(大写; 壹拾肆万捌仟圆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0-12-17 —— 2021-01-31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履行以服务形式提供,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乙方受甲方委托参与 2020年度长沙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患者满意率”调查,主要服务内容如下:按照长沙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要求,以2020年度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人员为总体,抽取普通住院和门诊统筹人员为调查对象。通过抽样完成有效调查问卷的方式,按照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综合评分标准表,评出“患者满意率”指标得分,同时提交“患者满意率”调查项目结果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湖南众美健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81110309000025763)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须具备专门的电话语音团队,人数不低于20人; 2、乙方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配备“满意率调查”专门储存信息和使用的笔记本电脑; 3、乙方须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4、乙方须交付详细规范的“患者满意率”调查项目结果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一、验收方式: 根据长财采购 [2016]6号文件进行验收。 二、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完成; 2、乙方需 以 2020年度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人员为总体,抽取普通住院和门诊统筹人员为调查对象,通过抽样完成约50000份有效调查问卷。抽取比例为:三级医院1%,二级医院5%,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0%,特门零售药店1%,特药零售药店3%。 3、乙方提供的 调查对象,不得重复抽取,且需完成对既定问题问答,选项有非常满意、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五项。满意率 =(选择“非常满意”的人数+选择“较满意”的人数/有效回答的人数)。 4、乙方 按照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综合评分标准表,对预留医药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定点医药机构,评出 “患者满意率”指标得分, 并应将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及汇总,形成 ‘患者满意率’调查项目结果报告提交至甲方。 5、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内容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 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分工合作、共同努力。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全过程,并及时提出异议和改进意见。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保密条款,遵守保密纪律。 三、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甲方要求的资质条件证书,乙方应予以配合。如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有异议,甲方应及时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即时更换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五、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以客服人员为主的服务团队。 六、乙方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7.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应按照服务费用总额的0.5%标准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 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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