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006010042-1 采购人(全称): ****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永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0-2021年度医用试剂耗材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601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供货。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按实际需求情况供货,超出部分按中标价格结算,因我方业务需求采购目录以外产品的,按招标时给予的优惠率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省永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79010309000002463)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货到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凭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和发票及合同结账,按批次结算(下次供货时结账上一次的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两年,供货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满意的性能; (3)保质期内,使用完好率需达到95%,未到达的按1:10(天数)的比例顺延保质期;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需免费上门服务;因仪器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累计超过60天的无条件退货,并由供货方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收到货物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承担全部质量风险,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伴随服务 6.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而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与谈判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一致,并符合国家技术指标。货物送达后,采购人将随机抽取1%-5%的货物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向成交供应商追偿损失,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备案。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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