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30523012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控股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冠脉内超声及冠脉旋磨装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52301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 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浏阳市人民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国药控股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05011021100000015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经一般程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签字确认,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半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3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在设备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若质保期承诺超过2年以上的,须提供剩余保质期厂家质保承诺书并加盖厂家公章,方可进行支付)无息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 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 " 采购需求 " 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越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质量保证 (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证及商检证。 ( 2 )质保期 2 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 ( 3 ) 乙方承诺负责所成交设备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 PACS , HIS 等),接口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医疗专业软件配密钥;具备专用软件一键恢复功能。 5.2.3 售后服务 ( 1 )设备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定期维护计划。 2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 2 )技术支持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厂家设有电话(响应文件中须注明)。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 3 )故障响应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 × 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 × 8 小时的现场支援。仪器故障能在 2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解决故障。 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 )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2.4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包括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 30 日的,乙方应延长相应时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4 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验收程序:一般程序验收,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 2016 】 6 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3.6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到货产品的技术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乙方提供验收方案,与甲方协商后确定验收时间。乙方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进口产品报关单 ( 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 ) 、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试运行、初验报告等文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协调配合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施工。 ⒉提供施工所需工作场所。 3. 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电。 4. 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有关工作。 5.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牧。 6.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 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7.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8. 甲方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1. 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牧合格。 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 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 , 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 前未 拆封。 5. 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 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7. 乙方提供的产品保证为全新原装出厂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进口产品报关单 ( 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 ) 、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8. 乙方产品到场后,甲方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数量、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符。产品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有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视为虚假投标,甲方将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9.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 内以 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缺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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